隐私权的定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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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隱私權,隱私權,隱私權,隱私權,隱私權,隱私權,隱私權,隱私權,隱私權,隱私權,一、隱私權的定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美國路易布藍迪斯大法官 隱私權的概念係起源於家是個人的城堡(An Englishmans house in his castle )的觀念。簡單的說,就是個人不受外界干擾的權利。,二、隱私權的種類,隱私與個人資料 隱私與工作領域 隱私權與社會秩序 隱私與醫療 隱私權與職業,隱私與個人資料,意義 1.資訊隱私權。 2.我國個資法中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狀況、社會

2、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種類 法務部將個人資料分做: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形;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受雇情形;財務細節;商業資訊;健康與其他;其他各類資訊等十類。 案例 1.法拍屋 2.來電顯示、通聯紀錄 3. 電子商務,相關法規與大法官解釋,1.世界人權宣言12:任何人對自己的私事、家庭、住居或通訊無受他人隨意之干涉,而且其名譽、信用無得受他人之攻擊,任何人對於此等干涉或攻擊,均享有依法加以保護權利。 2.歐洲條約8:任何人對家庭私生活、住居及通信,享有受尊重之權利。 3.憲法12: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4.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隱私與工作領域,意義 案例 1.應徵

3、者所填資料與所做的測驗 2.工作場所中被監控的情形 相關法規 1.憲法12: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2.營業秘密法,隱私權與社會秩序,意義 1.中華民國憲法22: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 我國法律中首先出現隱私二字的,屬民國八十年公佈施行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社會秩序維護法83: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執法 刑事訴訟法程序、臨檢搜查、酒精毒品測試。 相關法規與大法官解釋 1.中華民國憲法8 2.刑訴128 3.刑訴123 4.刑訴124 6.大法官釋字535號 7.民

4、法195 8.警察職權行使法8,生活環境 1.公共場所監視器(百貨公司、街道、銀行、捷運) 2.偷拍事件 3.指紋建檔 4.健保IC卡,相關法規與大法官解釋,1.刑法315 2.刑法310 3.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暫行管理 4.戶籍法8 5.民法195,隱私與醫療,意義 墮胎 到醫院墮胎的女性,許多人都擔心自己的身分會曝光,隱私權沒有保障,因此後來有墮胎藥RU486合法化的爭議,因為墮胎藥的上市似乎意味著加強女性墮胎的自主權,但是衛生署規定購買RU486需登記身分,因此又讓許多女性卻步。 其他醫療相關問題,相關法規,1.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10條 2. 精神衛生法第38條 3.醫師法第

5、23條 4. 衛生署公告(字號 衛署醫字第九七一四四號),隱私權與職業,心理諮商 諮商倫理原則 徵信社 1.什麼資訊屬於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護,什麼資訊屬於正常的信用資訊,應當公開並允許徵信機構蒐集。 2.如何保證資訊的使用目的是正當的,即不能被濫用。 3. 如何保證信用資訊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地更新。,三、隱私權與校園,行政 教師 學生,行政,1.教師學生基本資料不對外透露 2.監視器的裝設與操控 3.校園網路使用 4.學生證、校園IC卡資料 5.舉辦有關人權隱私的活動及競賽,教師,1.不得任意搜查學生書包 2.課堂上言論應注意是否涉及學生或他人隱私 3.對於學生或家長的私人事情不應公開,

6、注意保密原則 4.教導學生人權觀念並且起而行,學生,1.尊重他人隱私 2.對於自我的權利應該瞭解並且懂得保護 3.面對時事可以批判思考,四、新聞實例,1.徵信業長期侵害民眾隱私,監察院糾正行政院 2. 醫界質疑健保IC卡安全性及發生問題的責任歸屬 3.老師要求自畫下體 嚇壞女學生,五、問題與討論,中華民國憲法8: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back,刑訴128: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案由。 二 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

7、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 時,得不予記載。 三 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 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back,刑訴123: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刑訴124: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人民有保護其身體、住所、文件與財物之權,不受無理拘捕、搜索與羈押,並不得非法侵犯。 back,大法官釋字535號: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

8、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B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A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

9、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

10、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w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back,民法195 警察職權行使法8: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back,刑法315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 罰金: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 談話者。 back,刑法310: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

11、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暫行管理 back,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10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對於經檢查證實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應通知其至 指定之醫療機構免費治療或定期接受症狀檢查;必要時,得強制為之或予 以隔離。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在執行前項規定時,應注意執行之態度與方法,尊重感 染人之人格與自主,並維護其隱私 back,精神衛生法第38條 住院病人應享有個人隱私、自由通訊及會客之權利;精神醫療機構非依病 人病情或醫療需要,不得予以限制。 醫師法第23條 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

12、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 無故洩露。 back,衛生署公告 公告日期: 2001/11/1 主旨:醫療機構接受媒體採訪注意事項 字號 衛署醫字第九七一四四號 一、為保障病人隱私與就醫權益,兼顧媒體採訪需求,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致力保護病人隱私,不得無故洩漏。 三、醫療機構應禁止訪客拍攝病人;對採訪媒體應告知不得於醫療機構任意採訪或拍攝病人。,四、醫療機構接受採訪時,應考慮對病人的病情及權益,不得藉採訪宣傳醫療業務,招徠病人。 五、接受採訪,如有揭露病人身分之虞或需安排病人接受採訪,應先徵得病人同意。對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並應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對意識障礙或

13、精神耗弱之病人,應徵得其配偶或家屬之同意。 六、徵詢病人同意時,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相關人員,告知採訪相關事項,並應明確告知病人有拒絕之權利。病人如同意時,應派人協助接受採訪;病人如拒絕時,應尊重其意願。,七、對於未成年人、精神疾病病人、性侵害及家庭暴力受害人,應依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特別保護。 八、醫療機構接受採訪,應以不影響醫療作業、醫療安全或安寧秩序為原則;並宜規劃採訪區、攝影點及採訪動線,派人維持秩序。手術室、加護病房、產房、急診室、燒燙傷中心、隔離病房、門診診察室與病房,於施行醫療作業時,不宜開放採訪,對涉及暴露病人生理隱私之畫面,並應T止拍攝。 九、非經病人同意,不得提供其肖像、人身或生理特徵相關畫面或場景,並應隔離血腥、暴露或屍體等畫面。,十、遇有重大災害或大量傷患,應彙整傷患名單、傷亡狀況及救治情形,指派專人以定點記者會方式,對外公布說明。 十一、醫療機構平時應先訂定接受採訪作業流程,並應督導所屬人員遵守本注意事項。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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