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22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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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料推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一章 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 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解决办法: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构成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对域名持有人具有约

2、束力。 (二)注册协议:指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 (三)当事人:指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四)投诉人:指对相关域名有争议,并依据解决办法与程序规则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的一方当事人。 (五)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注册的机构。 (八)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的机构。 (九)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经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与授权,负责解决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的机构。

3、(十)专家组: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审理有关域名争议投诉的一名或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十一)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十二)补充规则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第二章 文件的提交与送达 第四条 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二)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三)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

4、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 (四)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当依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指示为之; (五)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第五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或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为使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上述责任即视为解除: (一)按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域名注册服务

5、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域名持有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所有邮政通信及传真地址,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的; (二)按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域名持有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当域名对应于一个网站时,按照该网站联系方式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电子形式投诉书(包括可按照相关格式送达被投诉人的附件)的; (三)按照被投诉人自行选择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其他通信地址,及在可行范围内由投诉人根据第十一条第五项提供的所有其他地址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的。 第六条 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依本规则向投

6、诉人或被投诉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均应当根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指定的方式进行。在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没有指定时,通过选择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方式传送; (二)预付邮资并通过带有收据的邮寄或邮政快递方式发送; (三)在能获得传送记录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以电子形式传送。 第七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提交的任何文件均应当按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和方式(包括份数)提交。 第八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文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非以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第九条 除非本规

7、则另有规定,或者专家组另有决定,本规则规定的所有文件于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已经送达: (一)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的,以传送确认书上显示的日期为准; (二)通过邮寄或者邮政快递方式发送的,以邮寄回执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三)通过网络传送的,在传送日期可予验证的情况下,以该日期为准。 第十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本规则规定的期间的起算日应当是根据前条规定推定的文件最早送达日。第三章 投 诉 第十一条 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均可以依据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的规定向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以启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二条 投诉书应当采用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

8、种形式提交,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明确请求; (二)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注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投诉人联络的首选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 (四)是否选择处理争议的专家,以及选择由一人还是三人专家组。如果选择三人专家组裁决争议的,投诉人应当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专家名册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代其指定专家; (五)就其所知,写明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或其代表、代理人的姓名(名

9、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包括所有的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上述信息应详细具体,足以允许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投诉人的投诉书按本规则规定的方式传送给被投诉人; (六)写明争议域名; (七)确定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代理机构; (八)投诉人投诉所依据的其针对争议域名所享有的权利或者合法利益,附带能够表明权利状况的所有资料; (九)根据解决办法,说明据以提出投诉的理由,尤其应写明: 1、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名称或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2、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

10、对该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就第3项而言,投诉人应说明解决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各个方面。有关说明文字应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规定的字数或文件页数的限制。) (十)依据解决办法第十三条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十一)如果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而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此类程序是否已经完结,均应当加以说明,并提交与该程序相关,且投诉人能够获得的所有资料; (十二)投诉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由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诉人确认:有关投诉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提出的;就本人所知,投诉书所

11、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的投诉及救济主张仅针对注册域名持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域名注册代理机构。” (十三)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一份投诉可以针对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注册的多个域名提出。 第十四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对投诉书进行形式审查。 如果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要求,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人按照本规则第八章的规定缴纳的费用后3日内,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方式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如果经审查认为投诉书在形式上存有缺陷,域名争议解决

12、机构应当及时将缺陷通知投诉人,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对投诉书所存在的缺陷加以必要的修改。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要求者,其投诉被视为撤回,但并不妨碍投诉人另行提出投诉。 第十五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照程序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完成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之日,为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正式开始日期。 第十六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将争议解决程序的开始日期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七条 被投诉人应当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 第十八条 答辩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

13、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投诉人的投诉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争议域名的依据和具体理由(答辩书该部分应当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字数或页数限制); (二)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当注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首选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 (四)如果投诉人在投诉书中选择一人专家组审理案件,则应当声明被投诉人是否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 (五)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应当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公布的专家名单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被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 (六)如果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所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该程序是否已经完结,都应当加以说明,并提交被投诉人能够获得的、与该程序有关的全部资料; (七)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被投诉人确认,有关答辩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进行的。就本人所知,答辩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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