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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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 作者: 日期:转发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五个配套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医一附院发201010号 各科室: 为保证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现将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五个配套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卫发20094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五个配套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卫发2009402号)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2010年2月5日主题词:转发 新农合 办法 通知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办公室 2010

2、年2月5日印 (共印110份)关于印发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五个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卫发2009402号各旗县区卫生局、稀土高新区社管局,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市新农合管理中心: 为保证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监督和管理工作,现将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诊疗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参合患者门诊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尿毒症参合患者门诊透析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3、,请遵照执行。附件:1.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诊疗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4.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参合患者门诊补偿管理暂行办法5.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尿毒症参合患者门诊透析补偿管理暂行办法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卫生 新农合 办法 通知 抄送:各旗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 包头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9日印发共印300份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营理,规范新农合经办机构服务

4、行为,为参合农牧民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和九原、东河、昆区、青山、高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对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第二条 各旗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进行监管。第二章 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第三条 市、旗县区两级经办机构监管职责 1.严格按照市新农合管理中心与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对其进行监管。 2.网络实时监审。每日通过新农合信息平台监审所辖医院全部参合农牧民住院检查、用药和治疗等情况,对可

5、疑情况及时进入医院现场查处;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3.对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住院患者的住院病历进行抽查。 4.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现场稽查。 5.审核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及其它补偿垫付款的结算,审核结果按时上报市新农合管理中心。6.受理参合农牧民的咨询投诉。 第四条 对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稽查的主要内容: 1.在病人出院前抽查参合患者的住院病历,每月抽查数量不少于当月补偿人数的70,对于住院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全部抽查。 2.参合农牧民患者入院24小时内,负责对该医院进行监管的新农合经办机构必须通过新农合信息平台初审一遍。 3.每周至少2次现场稽查住院患者身份是否

6、属实,是否存在不严格控制住院标准,挂床住院等;核对医嘱与收费是否相符;稽查正常分娩和特殊慢性病患者门诊就诊情况,对检查的情况作相关记录,有违规行为的在记录上应有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管理科室负责人签字。 4.核查有无不必要的检查和忽视常规的检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超过规定剂量、超疗程,同类药或相同抗菌谱药物联合应用、无明确指征而长期用药、出院带药超量等。 5.稽核住院医疗费的申报情况。重点核查申报的项目及数量,是否存在无据可查、申报不实、过度申报。 6.稽核医务人员有无利用工作之便多开药,虚报医疗费用等情况。第三章 市级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第六条 各旗县区经办机构监管职责 1.严格按照各旗

7、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与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和新农合政策规定对旗县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2.网络实时监审,每日通过新农合信息平台监审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参合农牧民住院检查、用药和治疗等情况,对可疑情况及时进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现场查处;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新农合管理中心; 3.按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住院患者的住院病历进行抽查; 4.按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现场稽核; 5.审核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及其它补偿垫付款的结算,审核结果按时上报市新农合管理中心; 6.受理参合农牧民的咨询投诉; 第七条 对市级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稽查的主要内容: 1.病人出院

8、前抽查参合患者的住院病历,每月抽查数量不少于当月补偿人数的70,对于住院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必须全部抽查; 2.参合农牧民患者入院24小时内,负责对该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的新农合经办机构必须通过新农合信息平台初审一遍; 3.每周至少3次现场稽查住院患者身份是否属实,是否存在不严格控制住院标准、挂床住院等;核对医嘱与收费是否相符;稽查正常分娩和特殊慢性病患者门诊就诊情况,乡镇卫生院的现场稽查视病人住院情况和门诊就诊量自行确定,对检查情况应作相关记录,有违规行为的记录上应有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管理科室负责人签字; 4.核查有无不必要的检查和忽视常规的检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超过规定剂量、超疗程,同类药或

9、相同抗菌谱药物联合应用、无明确指征而长期用药、出院带药超量等; 5.稽核住院医疗费的申报情况。重点核查申报的项目及数量,是否存在无据可查、申报不实、过度申报; 6.稽核医务人员有无利用工作之便多开药,虚报医疗费用等情况。第四章 罚则 第八条 各旗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对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与包头市卫生局对各旗县区卫生局的年终目标考核直接挂钩,对于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对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经办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

10、法部门。 1.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对我市新农合市级统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在新农合日常监管中,因工作失职、借工作之便为他人提供与新农合有关的虚假证明、乱办证,办假证等原因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浪费的。 3.在日常监管中,固不作为、推诿责任等造成参合农牧民不满,引起群众上访,甚至引发群体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4.对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补偿垫付费用审核不及时,造成定点医疗机构无法与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定期结算,影响定点医疗机构正常运转或造成定点医疗机构损失的。经查属实,定点医疗机构的损失由所属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第五章 奖则 第十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过程中有突

11、出贡献的新农合经办机构或个人,将建议上级行政部门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对年度内因监管到位、工作细致,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无违规行为发生的,给予表彰并予以一定的奖励。 1.实行人均住院费用控制管理。按季度进行考核,人均住院费用与上年度同期相比涨幅不超过1O,与上季度相比增长不超过3; 2.实行床日住院费用控制管理。按季度进行考核,床日住院费用与上年度同期相比涨幅不超过10,与上季度相比增长不超过3; 3.实行自费药物比例控制管理。按季度进行考核,市级医院自费药品费用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的15;旗县区医院自费药品费用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的10;乡镇卫生院自费药品费用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的5; 4.实行平均住

12、院日控制管理。按季度进行考核,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日为12天,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日为8天,乡镇卫生院平均住院日为5天; 5.人均住院费用、床日住院费用、自费药物比例和平均住院日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旗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由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给予一定的奖励经费。 第十一条 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对各旗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中期考核,对2次的考核成绩进行汇总排名,对考核结果达到优秀和达标的旗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经费。 第十二条 各旗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在日常稽核中,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套取新农合基金等违反协议的行为。经查实,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将按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规定扣除保证金,并将扣除金额

13、的50奖励给发现问题的新农合经办机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新农合监管机构分工表医 院负责单位包头市肿瘤医院市合管中心包头市第四医院市合管中心北重医院市合管中心包头市眼科医院市合管中心包头市中心医院九原区包头市朝聚眼科医院九原区包医一附院昆区包钢第三职工医院昆区包医二附院青山区一机医院青山区包头市蒙中医院东河区包头市第三医院东河区包头市第八医院东河区包钢医院开发区包头市云龙骨科医院开发区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参加新农合的农牧民(以下简称“参合农牧民”)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根据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按照新农合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参合农牧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方便参合农牧民就医的原则;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有利于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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