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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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六十条 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滚动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鸡蛋、乙二醇、苯乙烯、液化石油气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期转现结算价采用买卖双方协议价格。提货单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提货单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全月每日选择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保税交割的交割结算价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

2、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七十条 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四)交收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将与其交割买持仓相对应的交割货款(包括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或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升贴水)与交割预付款的差额部分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

3、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第三条 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进行结算,境外经纪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结算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负责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中央对手方是指期

4、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法人。第七条 交易所结算业务的主要职责:(一)编制会员的结算账表;(二)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四)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五)办理交割结算业务;(六)控制结算风险,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风险准备金;(八)按规定办理其他结算业务。第八条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交易所进行统一结算。第九条 交易所依据交易所规则对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涉及期货交易的相关资料,包括交易记录、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

5、和账册进行检查时,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应当予以配合。第十条 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境外经纪机构、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结算部门应妥善保管交易记录、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第十一条 交易所应保证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的完整与安全,保存期限应不少于20年。第十二条 结算交割员是经会员单位授权,代表会员办理结算和交割业务的人员。每一会员须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结算交割员。结算交割员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

6、经交易所培训合格,取得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交割员培训合格证书,并经所属会员的法人授权后取得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交割员证(以下简称结算交割员证)。第十三条 结算交割员的业务职责:(一)办理会员出入金业务;(二)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并及时进行核对;(三)办理作为保证金的资产的交存和提取手续;(四)办理实物交割手续;(五)办理其它结算、交割业务。第十四条 结算交割员在交易所办理结算与交割业务时,必须出示结算交割员证,否则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第十五条 结算交割员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借用,会员在其结算交割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 会员应加强对结算交割员的管理,严格

7、操作规范,特别要防止因密码被盗造成泄密。第十七条 存管银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交易所有权对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业务进行监督。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以及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守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九条 结算相关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与结算业务有关的商业秘密。第二十条 交易所根据业务需要在各存管银行开设不同币种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保证金及相关款项。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在存管银行开设业务需要币种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其中,在交易所指定的存管银行分支机构开

8、设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为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第二十二条 会员开立、更名、更换或者注销专用资金账户,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同意,方可办理。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结算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其每一客户、境外经纪机构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其每一客户、境外经纪机构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期货公司会员通过保证金专用

9、账户与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的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业务资金往来。期货公司会员可以以境外经纪机构的名义在内部开设综合资金账户,允许其将一个及以上境外客户的资金合并在综合资金账户中。期货公司会员对境外经纪机构通过综合资金账户进行统一结算和风险控制。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对其每个境外客户所交付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境外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境外客户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第二十六条 会员在开设专用资金账户时,须向交易所提交印鉴授权书等相关资料。第二十七条 印鉴授权书中被授权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或其授权人章为会员的有效印鉴,会员应对使用以上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10、。第二十八条 会员更名或转让必须向交易所重新提交印鉴授权书,并办理相关专用资金账户的变更手续。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有权在不通知会员的情况下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收取各项应收款项,并且有权随时查询该账户的资金情况。第三章 日常结算第三十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会员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一定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作为交易所结算币种。经交易所同意,外汇资金、标准仓单、可流通的国债等资产(以下统称为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可以作为保证金。第三十一条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的

11、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200万元,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50万元。期货公司会员每接受一家境外经纪机构委托交易结算的,该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相应要求由交易所另行通知。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应当以人民币自有资金缴纳。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中的货币资金部分,以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币种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交易所对具体执行利率进行公示并在每年的3 月、6月、9月和12月下旬将利息支付给会员。具体执行利率由交易所确定、调整并公布。第三十四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

12、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证金。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最近交割月份卖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黄大豆2号、鸡蛋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十五条 各品种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按交易所保证金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向其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应当存放于会员保证金专用账户,以备随时交付保证金及有关费用。期货公司会员向境外经纪机构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境外经纪机构所有,应当存放于会员保证金专用账户,以备随时交付保证金及有关费用。期货公司会员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向交

13、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将保证金挪作他用。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向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或者成交合约金额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所可以针对不同品种、合约、交易类型、交易量和持仓量等制定不同的交易手续费标准。交易所可以根据下单、撤单的笔数或手数等收取申报费、撤单费等费用。交易手续费、申报费、撤单费等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费用收取方式和收取标准进行调整。交易所可以对会员应交纳的交易手续费进行减收,减收方案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当

14、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第四十条 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其合约的当日结算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若合约当日有买、卖双方委托报价的,以最高买报价、最低卖报价与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三者居中的一个价格作为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二)若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以该停板价格作为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三)若合约当日无委托报价,或者有买或卖单方委托报价但未出现涨(跌)停

15、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以当日距无成交合约最近的前一有成交合约作为基准合约计算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1.若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小于等于当日无成交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1基准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2.若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大于当日无成交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1该合约的当日涨跌停板幅度)。3.若无法找到基准合约,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上一交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新合约上市第一日若无法找到基准合约,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挂盘基准价。新上市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无成交,交易所可另行调整结算价。交易所进行合约、规则调整的,对于当前无持仓且连续三个交易日无成交的已挂牌合约,交易所可另行调整结算价。第四十一条 期货合约均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日盈亏 =平仓盈亏 +持仓盈亏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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