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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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 事 诉 讼 法 学 专 题 讲 座 作者: 日期:刑 事 诉 讼 法 学 专 题 讲 座复习方法主要是四个方面:一、看教材,理解并掌握常考知识点;二、看法条,运用技巧记忆法条;三、复杂问题简单化掌握难点;四、用比较的方法巩固加深;五、运用逻辑方法推理出知识内容;六、运用口诀准确掌握大量内容;七、做真题,锻炼应试能力。第一部分 看教材,理解并掌握常考知识点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每年必考知识点,这项原则是各类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几乎成了必考的内容。与本节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解释第117、176、188条,刑诉规则第288条.doc【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

2、别,尤其是第15条第1项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刑法第13(情节显著轻微)、87(追诉时效)条。刑诉法第15条规定了下列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法定不追究情形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1、强记6种情形,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2、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

3、种情形之一在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处理方式。其实关于各个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是和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任务相适应的。具体的处理方式是:在立案阶段,不立案(公安、检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还被告人以清白。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种情况,有很多初学者将其错误地理解为所有自诉案件。其实,刑诉法

4、第15条规定的这种情形,只是三种自诉案件中的一种。这种情形只包括5个罪: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其他两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4、注意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中的第1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的区别。有很多初学者尤其是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学员容易把这两种情形搞混淆,以至于出现答题错误。人民检

5、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中的第1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的区别主要有二:第一,规定的情

6、形不同。刑诉法第15条的第1种情形是“有违法行为,只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所规定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没有违法行为,更谈不上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第二,处理方式不同。刑诉法第15条的第1种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所规定的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公安机关,如果是自侦案件应退回本院侦查部门)。5、要注意检察院侦查部门办理自侦案件时,在侦查阶段发现6种情形之一时的处理。有很多学员将这种情况认为是,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错误的。因为,这时

7、案件虽然在检察院,但是仍然在侦查阶段,所以应该撤销案件。【例1】(2004年司考卷二单选36)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起诉 B、撤销案件 C、宣告无罪 D、移送法院处理【例2】【2008年多选66题】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例3】(2009年司考卷二单选30题)检察院立案侦查甲刑讯逼

8、供案。被害人父亲要求甲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侦查中,甲因病猝死。对于此案,检察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移送法院以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B、撤销案件C、决定不起诉D、决定不起诉并对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处理第二部分 看法条,运用技巧记忆法条 最高法院解释一、管辖上的“一对一”第16条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

9、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第19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对一审未生效判决抗诉的“一对一”刑事诉讼法第185条地方各

10、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诉规则第403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

11、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一对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诉规则第408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 级人民法院提出

12、抗诉。四、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管辖与法院的“一对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诉规则第248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 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 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13、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 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五、人民法院的庭前审查与检察院的“一对一” 最高法院解释第117条第1款 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讲解: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一对一的关系“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一对一的关系”的含义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定的检察院永远对应着特定的法院,反过来也是正确的,即特定的法院永远对应着特定的检察院。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地区上的“

14、一对一”,即特定地区的检察院永远对应着特定地区的法院;二是级别上的“一对一”,即一定级别的检察院永远对应着相应级别的法院。包括以下知识点:(一)管辖上的“一对一”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法条是最高法院解释第16条和第19条。 (二)对一审未生效判决抗诉的“一对一”对同级人民法院一审未生效判决不服提起抗诉,抗诉书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法院;出庭支持抗诉的是与二审法院相对应的检察院。相应的法条是刑是诉讼法第185条、第188条和刑事诉诉规则第403条。 (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一对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抗诉书提交上级检察院相对应的法院。相应的法条是刑事诉诉规则第408条 (四)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管辖与法院“一对一”相应的法条是刑事诉诉规则第248条 (五)人民法院的庭前审查与检察院“一对一”相应的法条是最高法院解释第117条第1款 。【例1】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可以( )。A、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B、说服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C、向下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 D、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例2】(2006年司法资格考试卷二单选26题)某市A区法院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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