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总复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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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 试 题 型,一、案例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 两个大题,各包括两个小题(10+15) 二、论述题(本部分共4道题,请回答其中任意2道题。每题25分,共50分) 考试时间:180 分钟;总分:100;及格:50分,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第一章 合同概述,1. 不同法律关于合同的概念是什么?合同的特征有哪些?P3-5 中国民法通则:民事关系的协议 中国合同法:平等主体、协议(意思一致) 大陆法系:协议 英美法系:允诺 广义:任何协议(民法、行政法、劳动法、国际法等) 狭义:民事上的合同(平等主体),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协议 (2)合同是两个

2、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一个当事人不可能形成合同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特征,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2. 简述合同条款的基本内容。P7-11,(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标的 (标的的)数量和质量 价款或者酬金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承担法律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2)合同的主要条款 由法律直接规定 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 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3)合同的普通条款 法律未直接规定,当事人也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 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但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 特意

3、待定条款,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4)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救济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价格或报酬不明确的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3. 何谓合同权利?有何特征?P11-12,合同债权 合同权利是请求权 合同权利是给付受领权 合同权利是相对权 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合同权利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4. 简述合同的义务的基本含义,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有何区别?P12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主给付

4、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 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 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但不履行随附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5. 简述合同订立的含义,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P17-18 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动态行为、静态协议) 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般要件: 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 必须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 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特别要件: 实践性合同:以实际履行为合同成立要件 要式合同:履行一些特定义务才能成立 要求登记的合同:登记后才能成立。,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6. 什么是要约?构成要约的要件有哪些?P18-19

5、 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是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和具体 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同时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 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到达主义”、“投邮主义”,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7. 何谓要约邀请?有何特点?它与要约有何区别?P19-20,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特点 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 一般发出要约邀请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依据法律规定来区分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来作出区分 根据交易习惯和惯例来区分 按照是否包含合同

6、的主要条款来区分,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8. 简述要约的法律效力P21,(1) 要约生效的时间 “投邮主义”英美法系 “到达主义”大陆法系 到达合同法 (2)要约的存续期 要约中明确规定 没有具体规定。口头要约:立刻决定承诺与否;书面形式:合理的要约存续期,要考虑要约到达时间、作出承诺的合理时间以及承诺到达要约人的合理时间,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一经生效,产生约束力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在要约规定时间内作出;也可以放弃;不得随意转让。,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9.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理解P21-22,(1)要约的撤回 撤回: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

7、达 (2)要约的撤销 撤销:在承诺作出之前(若有不可撤销约定,从约定),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10. 要约的失效P22,(1)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条款进行修改 (3)承诺期届满而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 (4)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11. 何谓承诺?简述构成承诺要件的基本内容?P22-25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愿意订立合同 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必须是接受要约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4)承诺必须是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和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作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中的

8、要求,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实质性修改和非实质性修改原则 (1)如果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并且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修改,则该项承诺应视为无效,合同不能成立。 (2)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非实质性的修改,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中明确表示承诺不得进行任何修改,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主。,12. 理解实质性修改和非实质性修改P24,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13. 何谓对价?有哪些特征?P26-27 对价必须具有真实价值,但不需充分等价 不充分的对价可能构成对价不真实或欺诈 过去已完成的许诺不成为对价 对价必须合法 对价必须由接收许诺的当事人作出,采购法务与合

9、同管理,14. 简述合同生效的概念,其要件由哪些?P28-31,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行为能力原则、主体合格原则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0周岁以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0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不真实时: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无效; 意思不真实时:不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可撤销合同; (3)不违犯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注意: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的区别 合法成立时生效

10、; 履行法定手续后生效; 实际履行后生效,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15. 简述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原因以及合同部分无效的内容。P31-34,欠缺生效要件,不发生所追求后果,不受法律保护 特征 (1) 违法性 (2) 国家干预性(职能部门主动查处) (3) 不得履行性(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4) 自始无效性,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1)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隐匿行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的原因,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1、合同的部分无效,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16. 简述可撤销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发生原因。以及撤销权的行使。P37-41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 特征(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但没有故意违法 (2) 必须是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法院“不告不理”) (3) 可撤销合同在未撤销前有效 (4) 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可撤销合同发生的原因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自己的过错) 重大误解构成的要件 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误

12、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特征 订立时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对方过错) 乘人之危的特征 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受害人处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撤销权的行使 1年内(合同法75条) 对方若有异议,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17. 简述效

13、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和特点P41,合同虽已成立,但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效力尚未发生 原因: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签订合同的资格、处分能力等 特点: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18. 理解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P4143,19. 无权处分行为的概念和特点。P4143,20. 理解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撤销权与催告权的基本内容。P4546,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21.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P48(1) 返还财产(2) 折价补偿(3) 赔偿损失,22. 简述情势变更的概念,其构成要件有哪些?P54(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履

14、行完成之前(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归责于当事人(4)情势变更不可预见(5)须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23. 简述合同履行的规则P54-57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履行主体 (2)履行标的 (3)履行期限 (4)履行地点 (5)履行方式 (6)履行费用,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24. 简述合同担保的概念及其特点。P59 概念:对某项法律义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障 特征:从属性、补充性、保障性,25. 简述保证的概念及其特点。P63-64 概念: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债务 特征:从属性、相对独立性、补充性(代偿性),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26. 简

15、述抵押的和抵押权概念,作为抵押物符合的要件,以及抵押物登记的基本内容。P67-69 概念:不转移财产的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优先受偿权 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应符合的要件 (1)具有交换价值的可流通物 (2)是特定物,否则抵押权人无法对它行使抵押权 (3)非消耗物 (4)能以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之物 抵押物的登记,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27. 质押的概念,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特征有哪些?质押和抵押有何区别?P69-70 (1)概念: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2)动产质押的特征 仅限于动产 质物具有可转让性 以转移质物的占有而生效 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3) 权利质押的特征 权利质权须

16、为财产权票据、提单等 作为质押的权利须具有可转让性 须适合设置质权,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4)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标的物不同 抵押:主要以不动产,也可是动产和权利 质押:主要以动产,也可以是权利 标的物是否转移 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质押:转移物的占有,以交付为公示方法,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28. 留置权的概念,特征,成立的要件及其效力。P70-73 (1)概念:债权人扣留动产 (2)特征 留置权是法定权利,不是约定权利; 留置权的标的物与原债权的标的物是同一物; 留置权的行使是先有占有权而后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法律效力具有双重性,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3)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积极要件(留置权的成立所需要的法律事实) 债权人已经占有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动产) 留置物是该债权的标的物 该债权已至清偿期 消极要件(留置权的行使和成立产生限制的要件)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占有是合法的,非侵权行为而得 没有排除性的约定,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4)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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