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备忘录选船机制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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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大备忘录选船机制之比较 作者: 日期:两大备忘录选船机制之比较上海海事局 邱学刚 【摘要】巴黎备忘录PSC新检查机制NIR(New Inspection Regime)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运行,新检查机制采用全新的选船机制。本文在介绍巴黎备忘录NIR选船机制的基础上,将两大忘录的选船机制进行比较,并结合东京备忘录的实际情况,展望东京备忘录选船机制的可能发展趋势。【关键词】巴黎备忘录 东京备忘录 新检查机制 选船机制 一、引言巴黎备忘录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运行新港口国监督检查机制,新机制应用了基于风险的目标评估机制,同时对提高航运质量采取了有效的激励手段,对于高质量、低风险船舶大幅

2、减少港口国监督检查的负担,而对于高风险船舶则采取更加深入和频繁的检查。新机制充分考虑了近年来IMO的一些研究成果,建立了基于船舶基本参数和历史参数的船舶风险模型,给模型中的每个参数赋予一定的权值,以确定船舶的风险值进而评定船舶风险等级。在新机制下,根据选船原则,不同风险等级的船舶,在不同的时间间隔隔之后接受不同种类的定期检查;同时,对于发生首要因素或意外因素的船舶,主管机关将根据一定的原则决定对其进行不同种类的附加检查或不予进行附加检查。本文在介绍巴黎备忘录NIR选船机制的基础上,将巴黎备忘录新选船机制与东京备忘录选船机制进行比较,并结合东京备忘录的实际情况,展望东京备忘录选船机制的可能发展趋

3、势。二、 NIR选船机制及其特点(一) 船舶风险模型巴黎谅解备忘录NIR的重要特征就是建立船舶风险评定机制, 即利用船舶风险模型,对每条进入其水域的船舶评定风险等级。NIR定义的船舶风险模型如下:参数等级高风险船舶(HRS)标准风险船舶(SRS)低风险船舶(LRS)基本参数标准权值标准标准1船型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散货船、客船2既不属于高风险船舶(HRS)也不属于低风险船舶(LRS)的船舶所有船型2船龄所有船型12年1所有船龄3a船旗黑灰白名单黑名单-甚高危险、危险、中等至危险2白名单黑名单-中等危险13bIMO审核-是4a认可组织业绩良-良中-差差1-很差很差-4b欧盟认可-是5公司业

4、绩良-良中-差差2-很差很差-历史参数6过去36个月中每次检查记录缺陷总数缺陷不适用-5(并且在36个月内至少检查一次)7过去36个月内的滞留数滞留2次滞留1无滞留表1: 船舶风险等级模型标准风险模型给每个风险因素赋予一定的权值,通过计算每艘船舶的风险值进而评定船舶属于高风险等级、标准风险等级还是低风险等级。高风险船舶是指风险指标值达到5点或5点以上的船舶。低风险船舶是指符合所有低标准船舶参数指标的船舶。标准风险船舶是指既不属于高风险船舶也不属于低风险船舶的船舶。(二) 检查频率船舶到达巴黎备忘录区域港口或锚地都将接受定期检查和附加检查。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由船舶的风险等级决定。当船舶风险降低时

5、,船舶定期检查的间隔期将增加。反之,当船舶风险等级升高时,定期检查的间隔期将缩短。对于高风险船舶,其间隔不超过六个月。当出现首要因素或意外因素时,无论何时进行的定期检查,船舶都需接受附加检查。(三) 检查种类NIR根据检查覆盖范围不同将检查分为三类,即初次检查、详细检查和扩大检查。NIR还规定了每种检查种类应该进行的检查领域。初次检查,包括核对证书和法定文书以及检查船舶和船员的整体状况。它至少应包括检查船上的证书和文件是否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确认上次检查遗留下的缺陷是否已经纠正,对船舶的整体情况是否感到满意。详细检查,是指由于在船舶结构、设备、配员、生活条件、工作条件和操作性要求等领域发现

6、了明显不符合项而开展的详细检查,并同时对其它领域进行随机检查。它是在初次检查中发现了明确证据,表明船舶的状况、设备和船员有明显不符合公约要求时,对船舶进行包括实操在内的进一步检查。扩大检查,是指至少包括新法令2009/16/EC附件VII所列明检查项目的检查,每当有明显依据时,扩大检查可能包括更详细的检查。它的检查范围除包括附录VII中规定的14个风险区域以外,还包括特定船舶的特殊要求,同时还应考虑ILO、ISM、STCW和操作控制。船舶将按照下表要求接受相应种类的检查检查类别船舶风险检查周期检查种类初查详细检查扩大检查定期检查HRS6个月XSRS12个月X如果发现明细依据如果是危险种类船舶并

7、且船龄超过12年LRS36个月附加检查首要因素/意外因素根据需要X如果是HRS或是SRS/LRS但是是危险种类船舶并且船龄超过12年时,根据PSCO的专业判断表2 检查种类(四) 检查的类别根据触发检查的原因不同,检查可以分为定期检查和附加检查两大类。定期检查是指对一定风险等级的船舶在一定间隔内进行一定种类的检查。例如,对于12个月内未进行检查的标准风险船舶,如果是船龄超过12年的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散货船、客船等危险种类船舶,则需要对其进行扩大检查;如果是船龄超过12年的客船、油轮、气体船、化学品船和散货船之外的的船舶,则需要进行初次检查,当在初次检查过程中发现了“明显依据”,则需对其

8、进行详细检查。而附加检查是指由于出现了首要因素或意外因素而触发的检查。例如,在驶往港口的途中发生碰撞、搁浅或坐底的高风险船舶,检查人员应根据其专业判断,需要对其进行扩大检查。(五) 检查时间窗口检查时间窗口是针对定期检查而言,是指一定风险的船舶在一定的时间窗口内可能会接受定期检查。高风险船舶的检查时间窗口是距上次检查第5至第6个月之间,例如,高风险船舶在距上次巴黎备忘录检查第5至第6个月之间到达巴黎备忘录地区,则可能会接受扩大检查。标准风险船舶的检查时间窗口是距上次检查第10至12个月之间。而低风险船舶的检查时间窗口是距上次检查第24至36个月之间。定期检查和附加检查同等计算,因此,在进行附加

9、检查之后,时间将归零并重新开始计算下次定期检查的时间。(六) 选船机制选船机制将船舶分为第一优先等级和第二优先等级共计八个选船等级。第一优先等级是指由于时间窗口已经关闭或由首要因素触发而必须被检查的等级。第二优先等级是指船舶尚处于时间窗口内或船舶由意外因素触发且港口国认为需要进行检查而可能被检查的等级。如果第二优先等级的定期检查未被选中检查,那么它将继续保持第二优先等级,直到时间窗口关闭时,并立即变为第一优先等级。船舶出现意外因素时,是否需要进行附加检查由港口国自由裁量。如果此类第二优先等级船舶未被选中检查,那么当它到达备忘录其它港口时仍为第二优先等级船舶,除非港口国认为收到的有关信息表明出现

10、的意外因素已经结束。巴黎备忘录检查数据库将显示每条船舶的优先等级和选船等级。下表列明了八个选船等级,及对应的检查类别和检查种类:优先级选船等级检查类别 (定期或附加检查)检查种类 (初查、详细检查,扩大检查)第一优先级船舶必须被检查首要因素船舶附加检查HRS、船龄超过12年的危险船型的SRS或LRS,根据PSCO的专业判断进行详细检查或扩大检查除船龄超过12年危险船型之外的SRS或LRS,进行详细检查6个月未检查的HRS定期检查扩大检查12个月未检查的SRS定期检查船龄超过12年的危险船型船舶,进行扩大检查除危险船型且船龄超过12年以外的船舶,进行初次检查或详细检查36个月未检查的船舶定期检查

11、HRS、船龄超过12年的危险船型的SRS或LRS,根据PSCO的专业判断进行详细检查或扩大检查第二优先级船舶可能被检查5个月未检查的HRS定期检查扩大检查意外因素船舶附加检查HRS、船龄超过12年危险船型的SRS或LRS,根据PSCO的专业判断进行详细检查或扩大检查除船龄超过12年危险船型之外的SRS或LRS,进行详细检查10个月未检查的SRS定期检查船龄超过12年的危险船型,进行扩大检查除船龄超过12年的危险船型之外的船舶,进行初次检查或详细检查24个月未检查的LRS定期检查船龄超过12年的危险船型,进行扩大检查除船龄超过12年的危险船型之外的船舶,进行初次检查或详细检查表3:选船等级表(七

12、) 首要因素和意外因素1首要因素处于第一优先等级,被认为严重到需要进行附加检查的因素称为首要因素。只要船舶出现新检查机制列举的七类首要因素中任何一类,无论距离上次检查的时间多久,都应进行检查。2意外因素其它被认为对船舶安全、人命安全或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但是,由港口国根据其专业判断来决定是否需要对其进行附加检查的因素,就是意外因素。NIR一共列举了十类意外因素。出现意外因素却未被选中检查的船舶,可能被举报并录入数据库,并且保留在下一港口可能被检查的第二优先等级。(八) NIR选船机制的特点可见,NIR的选船机制有如下两个明显的特点:1. 采用船舶风险等级评定的方式,对船舶进行精确化管理,将关

13、注重点瞄准高风险等级船舶,对低风险等级船舶给予检查频率上的优惠;2. 加强了对ISM缺陷和船公司整体业绩的关注,某一条船的表现将影响到整个公司船队,在计算公司业绩时一个ISM缺陷等于5个其它缺陷。三、东京备忘录的选船机制(一) 船舶目标体系自2004年3 月1 日起, 东京备忘录将船舶目标体系( SHIP TARGETING SYSTEM) 作为确定优先检查船舶的工具。船舶目标体系的定义如下表: 要素目标要素值(TFV) 船龄0- 5年: 06- 10年: 511- 15年: 10;16- 20年: 10+ 超过15年每超年+1;20年: 15+ 超过20年每超1年+2 船型15 年以上的特定

14、船型(散货船、油轮、化学品、客船等)的船舶: + 4其他: 0 船旗:超过三年滚动平均滞留率每超出1个百点+1(小数四舍五入) 缺陷在最近4次初次检查或跟踪检查新发现的缺陷每项缺陷+0.6(小数四舍五入) 滞留最近4 次初始检查或发现新缺陷的跟踪检查滞留次数:滞留1次:15滞留2次:30滞留3次:60滞留4次:100船级社- 非IACS 会员10遗留缺陷(APCIS中记录的上次检查或相关跟踪检查中没有标注已纠正的缺陷)每项遗留缺陷+2 距离上次初始检查的时间6 - 12个月: 312 - 24个月:6超过24 个月或从没有在T- MOU 接受过检查( 包括新船) :50每艘船舶的船舶目标要素值(TF值)为上述各目标要素值的总和,东京备忘录的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APCIS)将每天更新计算每条船舶的TF值。(二) 船舶等级的划分船舶风险等级评估分数 低( low) : 小于10; 中(medium): 在11- 40 间;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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