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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氧气厂氩气氮气二氧化碳充装建设项目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的情况依据国家有关“三同时”的要求,XXX咨询有限公司向XXX氧气厂提出了应向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提交氩气、氮气、二氧化碳充装项目工程设计图纸,取得工程施工图设计的防火审核意见书,项目竣工后申请消防验收以取得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的要求。经反复沟通,XXX氧气厂负责人作出了如下说明:在2006年已向XXX自治州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了工业氧充装工程消防验收资料,并通过了消防验收,具备投入使用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了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并由XXX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进行日常消防监督管理。而后XXX氧气厂又向XXX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新建氩气、氮
2、气、二氧化碳充装项目的申请,获得了批准。由于是在原占地10791 m2的厂区西南部新建740m2的惰性气体充装生产装置,充装能力较小,生产流程简单,设备类型少,操作时间较短,平均每天约1小时,在操作过程中无高温、无易燃易爆、无辐射产生,无废气排放,且大量延用原公用消防工程设施设备,就已能较为经济、适用、安全地满足规范要求。XXX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未再对XXX氧气厂的氩气、氮气、二氧化碳充装项目进行消防验收。XXX咨询有限公司评价组针对此说明,已进行现场认真实地勘测,并在本报告第19-20页“2.2.5 配套和辅助工程”的“消防设施”和第85-86页“7.5.1 主要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分析”的“消防设施及配置”等章节内容中进行分析计算,因此对于XXX氧气厂的这一说法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