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北调度调度规程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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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冀北调度调度规程(定稿) 作者: 日期:冀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1 总则1.1 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工作,适应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和向用户供应充足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电能,维护电网投资者、经营者及用户等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上级调度机构的有关规程、规定,结合冀北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1.2 电力调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冀北电力系统内各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1.3 冀北电网是由唐山、张家口、秦皇岛、承德、廊坊地区所在的电网构成,是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所有一次设施及相关的

2、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等二次设施构成的整体。1.4 按照电网统一调度的原则,冀北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1.4.1 冀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本规程中简称冀北调控中心。1.4.2 唐山、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廊坊五个地区调度控制中心在本规程中简称唐山地调、张家口地调、秦皇岛地调、承德地调、廊坊地调。1.5 冀北调控中心依法在冀北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冀北调控中心与地调,与电网内发电厂(站)和变电站在调度业务和电网运行指挥上是上下级关系,各地调、发电厂、变电站必须服从冀北调控中心的领导和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各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及变电站值班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命令,值班人员依法执行

3、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1.6 需要并入冀北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含机组)及需与冀北电网互联的周边电网,必须在并网或互联之前与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或其授权的电网调度部门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否则,不得并入电网运行或与冀北电网互联运行。1.7 本规程是冀北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依据,其解释权属于冀北电力有限公司。1.7.1 凡冀北电网内的调度、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程。1.7.2 冀北电网各级调度,以及并入冀北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制定的规程、规定等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若有关条款涉及冀北调控中心权限时,应事先得到冀北调控中心的认定。1.7.3 任何违反本规程的调度机构、

4、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1.8 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及战争等非常时期的电力调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 调度管理2.1 调度管理任务2.1.1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维护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指挥电网的运行和操作,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2.1.1.1 科学、合理利用电网内发电、输配电设备能力来满足电网负荷的需求;2.1.1.2 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2.1.1.3 保障电网内供电质量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2.1.1.4 合理使用各种资源,使整个电网在最优方式下运行,实现电网最大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2.1.1.5 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或合同),保护各协议方(或合

5、同方)的合法权益。2.1.2 冀北调控中心的职权2.1.2.1 负责所管辖电网的调度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电网运行技术措施、电网管理方面的规定等。2.1.2.2 负责所辖电网的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向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2.1.2.3 组织所管辖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和执行;执行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省级电网间联络线的运行方式。2.1.2.4 配合有关部门编制所管辖电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各种技术经济指标;负责制定、调整和监督管辖电网内有关方的日发、供电计划。执行省级电网间联络线的送受电力、电量计划;执行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冀北电网同其它电网间联络线的送受电计划。2.1.2.5 负责向上级

6、调度机构提出修改冀北电网同其它电网间联络线送受电曲线和事故支援的申请。2.1.2.6 指挥所管辖电网的事故处理,组织事故分析,制定并组织实施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的措施;配合上级调度机构处理电网事故。2.1.2.7 指挥所管辖电网的ACE调整、调压以及调峰等工作。2.1.2.8 对调度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2.1.2.9 根据来水情况和防洪、灌溉、航运以及城市供水等方面的要求,安排管辖电网内水电厂的运行方式。2.1.2.10 编制并批准、执行调度范围内发电设备检修计划。2.1.2.11 参加编制并批准、执行调度范围内输变电设备停电计划。2.1.2.12 编制所管辖电网内的新建或改建设备的

7、启动调试方案。2.1.2.13 负责本网内与各发电方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2.1.2.14 参加所管辖电网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工作。2.1.2.15 负责所管辖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规划、运行管理、技术管理与监督。执行华北分调审定的安全稳定自动装置配置方案和运行管理规定。2.1.2.16 负责所管辖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技术管理与监督。2.1.2.17 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上岗合格证书颁发等工作。2.1.2.18 行使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或上级调度机构批准(或授予)的其它职权。2.2 调度管理制度2.2.1 各级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为其

8、所管辖电网运行和操作的指挥人,直接对调度范围内的运行值班人员发布调度命令。2.2.2 下列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受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领导,并接受其调度命令: 2.2.2.1 地调值班调度员;2.2.2.2 冀北调控中心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变电站的值长、电气值班长以及有关方认定可以接受调度命令的值班员;2.2.2.3 必要时由冀北调控中心直接下达调度命令的发电厂值长、变电站值班员等;2.2.2.4 检修公司生产值班人员。2.2.3 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直接对运行值班人员发布调度命令,并对其正确性负责。接受冀北调控中心调度命令的运行值班人员,应对调度命令作书面记录,并复诵命令,在核对无误并经冀北调控

9、中心值班调度员允许后方可执行。在事故处理情况下调度令的下达、记录和执行按本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在发布调度命令和调度谈话时应全部录音。2.2.4 接到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后,受令人员应迅速执行,不得延误,并及时向冀北调控中心调度值班人员如实汇报执行情况。如果认为该命令不正确时,应向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决定原调度命令是否执行。但当执行该项命令会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时,则必须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命令的理由,报告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2.2.5 受令人员如无故拖延执行或拒绝执行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的命令,则未执行

10、命令的受令人员和允许不执行该命令的领导人均应负责。2.2.6 冀北调控中心调度的设备,未经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同意,发电厂、变电站和地调值班人员不得改变设备状态,但对人身或设备安全有威胁者除外。按现场规程紧急停用的设备,在停用之后应立即报告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冀北调控中心许可设备应得到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进行操作。2.2.7 发电厂和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发现设备有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缺陷时,应依照调度范围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报告。值班调度员应作详细记录,及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2.3 调度范围划分2.3.1 调度范围划分与调整原则2.3.1.1 调度范围的划分应遵循有利于电网安全、优

11、化调度的原则,并根据电网的发展及变化适时调整。2.3.1.2 冀北调控中心确定管辖电网的调度范围的划分与调整。2.3.2 冀北调控中心调度设备是指由冀北调控中心下令进行运行调整、倒闸操作的发电厂、变电站、线路等一次设备及相关二次设备,简称调度设备。2.3.2.1 冀北调控中心调度范围划分以批准书形式下达。在设备投入运行时,按冀北调控中心批准书执行。2.3.2.2 冀北调控中心的调度设备范围包括并入冀北电网的发电厂(冀北调控中心授权地调调度的发电厂除外)的机、炉及升压站一次设备及相关二次设备(高压厂变等厂用系统除外);并入冀北电网的风电等新能源电厂(冀北调控中心授权地调调度的新能源电厂除外);2

12、20kV主要环网线路、发电厂并网线路、地区间联络线等一次设备及相关二次设备;主要枢纽变电站中的有关母线、母联、旁路开关、刀闸等一次设备及相关二次设备,冀北调控中心认为有必要直接调度的变压器中性点刀闸;涉及冀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自动装置;网间主干通信网络。 2.3.3 地调调度设备范围包括其所属电力(供电)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一次设备及相关二次设备(不含冀北调控中心调度设备)。2.3.4 冀北调控中心与地调调度分界设备定义为冀北调控中心和地调双重调度设备;冀北调控中心与发电厂自行调度的分界设备定义为冀北调控中心与发电厂双重调度设备。双重调度设备双方均可操作,但在操作前、后,操作方应通知另一方

13、。2.3.5 地调调度范围内的设备,若其运行状态变化对冀北主网或相邻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继电保护配合产生影响,这些设备列为冀北调控中心许可调度设备(简称冀北调控中心许可设备)。2.3.5.1 其运行状态的改变必须事先由所在地调征得冀北调控中心许可(属计划检修的按本规程第4条款相关规定处理),并在操作完毕后汇报冀北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2.3.5.2 事故处理涉及冀北调控中心许可设备时,地调在进行处理的同时报告冀北调控中心。2.3.6 冀北调控中心调度范围内的设备,其运行设备状态的改变可能对地调管辖电网产生影响时,冀北调控中心应事前通知地调。2.3.7 当地调借用冀北调控中心调度范围内的设备时,应

14、履行借用及归还手续。借用期间由地调调度,并由地调进行操作,用后按双方约定的状态交回冀北调控中心。2.3.8 当冀北调控中心借用地调范围内的设备时,借用前应通知有关地调,待地调将设备交冀北调控中心后由冀北调控中心操作,借用期间由冀北调控中心调度,用后按双方约定的状态交回地调。2.3.9 冀北调控中心授权地调调度的发电厂(含企业自备电厂)的调度范围划分参照以上原则由所在地区地调负责。3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3.1 电网运行方式编制3.1.1 各级调控机构均应按年编制各自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运行方式。年度方式应每年编制一次,如一年内系统结构有重大变化应编制过渡方式。 3.1.2 冀北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由冀

15、北调控中心于上年年底前编制完成,经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各地调编制的年度运行方式于上年十二月份编制完成,经其所在电力(供电)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冀北调控中心。3.1.3 电网运行方式应保证本规程2.1.1条款基本要求的实现。3.1.4 编制运行方式时应考虑的内容:3.1.4.1 电网短路容量的要求;3.1.4.2 潮流合理分布的要求;3.1.4.3 载流元件热稳定的要求;3.1.4.4 电网稳定的要求;3.1.4.5 电网电压调整的要求;3.1.4.6 电网电力平衡的要求;3.1.4.7 系统调峰的要求;3.1.4.8 供电可靠性的要求;3.1.4.9 事故后运行方式的要求;3.1.4.10 适应主要元件检修的能力;3.1.4.11 运行方式对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通信的要求。3.1.4.12 风电等新能源发电对电网运行的影响。3.1.5 年度运行方式的内容:3.1.5.1 上一年度新设备投产情况及系统规模(包括全网及统调两部分):(1) 上一年度新投产设备及设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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