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起草说明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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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民健身起草说明(陈) 作者: 日期:关于长沙市全民健身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市政府法制办(2011年11月)各位领导、各位嘉宾:现就长沙市全民健身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起草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全民健身工作关系公民的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是城市综合实力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本市全民健身事业蓬勃发展,全民健身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多个街道、乡镇和社区被评为全国或全省群众体育先进单位。然而,全民健身工作与本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相比,与广大群众日益增

2、长的健身需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如全民健身经费多元投入机制不完善、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不够健全等等。通过地方立法程序,制定全民健身办法,解决本市全民健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进一步规范全民健身工作、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起草过程及办法立法体例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起草,市体育局承担具体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参考了吉林、浙江、江苏、哈尔滨、南京、长春、广州、武汉等省市有关全民健身工作的地方立法资料。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先后征求了六区三县(市)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街道社区代表、行政

3、管理相对人以及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多方面意见和建议。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经过反复修改和完善后形成了办法。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立法依据,并参考了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的相关内容。办法分六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动,第三章全民健身设施,第四章全民健身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办法起草时,考虑到国家、湖南省已有全民健身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我们在起草思路上不重复上位法规定,在立法体系上不追求大而全形式,而是根据立法权限和实际工作需要,着重针对以下三个方面做出了规范:一

4、是本市全民健身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重点问题,这些具体问题,社会公众关注度高、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难度大,亟需加以规范;二是对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等规定的全民健身工作相关制度、措施进行了细化,增强了操作性;三是本市全民健身实践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管理举措和方法,办法以地方立法方式进行了固化和明确。三、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目前,虽然各县(市)与市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但考虑到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要性和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故将县(市)范围内全民健身工作都统一纳入

5、办法加以调整。需要说明的是,办法所指的“全民健身活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包括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和开展,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全民健身的各种保障制度和措施。(二)关于管理职责分工办法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全民健身工作的职责予以了明确,即:第三条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区、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第四条第二款则则规定了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的配合职责;第五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

6、单位的职责;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的职责。通过上述规定,可以构建起多层次、多元化的全民健身工作网络,为全民健身工作的全面持续开展提供保障。(三)关于全民健身月的规定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规定 “每年的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近年来,本市籍国家全民健身日的契机,大力开展全民健身宣传、组织各类全民健身活动、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体育设施,逐步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全民健身月”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充分调动本市群众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积极性,将本市的“全民健身月”用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办法在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每年的八月为本市全民健身月”,第二款则规定了全民健身月的配套措

7、施。同时,由于国家上位法对全民健身日已作了相应规定,办法未做重复规定。(四)关于学校体育活动的规定学校体育活动是全民健身活动的重要一环,也有不少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此予以了规范,但由于升学压力的原因,学校体育活动的落实情况一直不理想,影响了青少年的全面健康成长。为有效促进本市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确保国家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结合工作实际,办法以“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为突破口,对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作了重点规范,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将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方案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等学校体育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

8、查”;第三款则强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学校组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情况作为对学校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体育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关于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全民健身设施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是全民健身工作的核心,也是立法过程中公众最关心和反映最集中的焦点。办法第十五条对“全民健身设施”作了明确界定:“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公共体育设施和其他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设施”。故“全民健身设施”包括两种不同的类型,即公共体育设施和其他设施,办法分别进行了规范。1、关于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9、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为落实国家和湖南省关于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的相关规定,第十八第一款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建设一定规模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和一定数量的篮球场、小型足球场、羽毛球场等全民健身场所”,并要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的规划建设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广泛听取辖区内居(村)民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沿江(湖、河)风光带等公共场所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体育设施;针对目前存在的公共体育设施有人建无人管的问题,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保护作了相应规定,并要求“市、区、县(市)人

10、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第二十二条对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提出了要求,并规定了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公告义务;第二十三条则进一步规范了公共体育设施的收费问题。2、关于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配建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配建不达标的情况,办法第二十四条参考湖南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居民住宅区的体育设施的配套建设问题进行了规范:“新建或者旧城改造开发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人口、占地规模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配套规划建设体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同时,为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保障相关措施落到实处,

11、规定“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设计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3、关于公办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资源相对丰富,如果能够向社会开放,一方面可以加强学校体育实施资源的使用效率,避免浪费,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缓解周边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与公共体育设施供给不足的矛盾。去年,本市已有二十所公办学校试点向社会开放。但考虑到,在开放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一些配套政策还有待完善,所以办法第二十五条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公办学校应当在保障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同时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体育行政主

12、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公办学校开放体育设施的安全保障和维护费用的具体办法。(六)关于全民健身的投入和经费保障经费保障是全民健身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全民健身工作直接关系全市公民的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关系到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所以全民健身工作应当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为进一步规范全民健身经费保障问题,建立起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全民健身的投入,保证公共体育设施适应全民健身的基本需求。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第二款规定“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13、用于全民健身事业”;为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建设,第三款、第四款对于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建设体育设施和举办全民健身活动也作了相应规定。(七)关于政府购买健身服务制度根据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机关除直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外,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外包、政府补贴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近三年来,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为城区中小学生购买游泳、篮球、羽毛球等健身服务,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好评,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健身服务制度,巩固工作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

14、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健身服务制度,优惠或者免费为公众提供健身服务。”同时,考虑到各区县(市)的公众需求和实际情况有所差别,且政府购买健身服务制度的配套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故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具体健身服务项目和范围由市、区、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众需求和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八)关于法律责任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照地方立法权限,在第三十二条对未将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工作方案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开展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行为、在第三十三条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履行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责任的行为和在第三十四条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相关要求向公众开放或者未公告服务内容以及开放时间的行为创设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同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办法未作重复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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