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管理办法(2020年7月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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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农农民工管理办法民工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本合同段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减少职 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意识,充分调动民工的积极性,为工程的安全、质 量和进度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新疆省人民政 府、新疆省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代建指挥部等有关民工管理、民 工工资发放、民工工资清算的文件精神及XXXXXXXXXX合同段项目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制一、管理机制 民工管理应遵守“谁提供,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劳务工提供单位对 所属民工负全部劳务雇佣关系责任,项目部一分部成立农民工管理机构, 设立农民工办公室并指派专人负责协助

2、、监督劳务队伍进行民工及民工工 资管理;劳务队伍的民工管理应严格按照项目部一分部制定的民工管理 办法执行。 二、二、民工管理民工管理 第 1 条 本合同段实行“谁提供,谁负责”方式进行民工管理,即凡 是进入我合同段的民工,统一由劳务队伍直接进行管理,劳务协议书 签订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民工生产、生活、安全等事务的管理。 第 2 条 劳务队伍按项目部一分部要求指定专职人员专项负责所属民 工的管理,在工作与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对接。 第 3 条 劳务人员进场后到劳务队伍报到,由劳务队伍负责组织劳务由劳务队伍负责组织劳务 人员填写人员填写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 1)并收集民工的

3、并收集民工的个人身份证原个人身份证原 件件,在劳务人员进场后两天内由劳务队伍指定负责人将进场人员信息登 记表及身份证原件上交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备案,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 2 在收到劳务班组提供的材料之后三天内到现场核实民工个人信息并采集 符合条件的民工指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民工,坚决拒绝招用。 第 4 条 若现场核查出未登记工人或没有身份证的工人,项目部一分 部不认可该工人在工地施工, 并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如有负案在逃人员,如有负案在逃人员, 由执法机关处理。由执法机关处理。 第 5 条 民工进场后半个月民工进场后半个月内与劳务队伍签订内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协议书劳务协议书(附件 2)。劳务协

4、议书一式三份,劳务人员及劳务队伍各执一份,项目部 一分部民工办备案一份。民工的工作岗位由劳务队伍根据需要安排,民工 根据施工安排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按照工程 进度、施工需要,施工班组与民工自行制定工作时间。劳务队伍与民工根劳务队伍与民工根 据工作内容、岗位、时间等共同协商确定薪资标准。据工作内容、岗位、时间等共同协商确定薪资标准。 第 6 条 劳务队伍在项目部一分部指导、协助下,为民工提供必要的 劳动保护用品等;新进民工必须经过相关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经考核通 过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 7 条 民工应积极主动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岗位技术培训 和事故预案演练活动,学习

5、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自我 保护意识。按有关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精心维护和使用机械 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安全生产及文明生产。 第 8 条 项目部一分部项目部一分部统一办理本合同段的团体意外险,费用由统一办理本合同段的团体意外险,费用由项目项目 部一分部部一分部承担。承担。同时同时项目部一分部项目部一分部也支持也支持同同各劳务队伍为民工办理保险,各劳务队伍为民工办理保险, 费用由劳务队伍自行承担。费用由劳务队伍自行承担。 第 9 条 民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项目部一分部相关规章制 度。 第 10 条 民工应自觉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度,劳务队伍监 督所属

6、民工遵守劳动规章制度,对于民工违规作业行为,劳务队伍要及时 进行制止纠正;民工对劳务队伍的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 3 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 第 11 条 民工之间应和睦相处,民工之间因工作或生活关系发生冲 突,应该立即上报其劳务队伍负责人或现场技术员进行调解。因民工的个 人行为,产生对工程的破坏、施工设备破坏、他人伤害等行为,一切后果 由民工本人负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 12 条 民工驻地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同时个人应管理好自己的财 产,对个人物品的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损失民工自行承担。 第 13 条 民工在施工现场必须服从项目部一分部及劳务

7、队伍相关管 理人员的合理安排,严禁穿拖鞋、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违反项目部一分部 劳动纪律的民工出入施工现场区域。 第 14 条 若中途有退场的民工,劳务队伍应按照项目部一分部规定 要求退场民工办理退场手续并填写民工退场确认表(附件 3),同时 劳务队伍应在民工退场后 2 天内将民工退场确认表上交项目部一分部 备案。若退场民工未按规定办理退场手续并填写民工退场确认表所引 起的一切责任由民工本人及劳务队伍自行承担。 第 15 条 在民工合法权益存在争议时,可向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进 行投诉申诉,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将进行协调解决,民工办协调未果时按 照劳务协议书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三、民工工资管理三、民

8、工工资管理 第 16 条 劳务队伍招用民工时,必须在入场半个月内与其所用民工 签订劳务协议书 。 劳务协议书劳务协议书内内必须标注民工工作内容及劳动报酬必须标注民工工作内容及劳动报酬 等事项。等事项。民工的工资标准应依法合规,符合本行业市场基本行情; 第 17 条 民工必须按民工必须按项目部一项目部一分部分部要求办理工资卡要求办理工资卡,项目部一分部 集中在每月 10 日和 20 日为民工统一办理工资卡,并负责监督将民工工资 卡发到本人。 4 第 18 条 民工考勤实行指纹考勤机打卡考勤民工考勤实行指纹考勤机打卡考勤。要求每个民工在上下 班时进行打卡,且每天都必须打卡不少于 2 次。若当天无打

9、卡记录,项目 部一分部将按离岗处理。 第 19 条 劳务队伍必须按时对所属民工工资造册且需由民工本人签劳务队伍必须按时对所属民工工资造册且需由民工本人签 字确认。字确认。各劳务队伍每月 5 日前向项目部一分部上报上个月的民工工资 清单(附件 4)。劳务队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民工工资发放清单的,项 目部一分部有权暂时停付相关劳务费,直至劳务队补齐相关资料。 第 20 条 劳务队伍不得虚报民工工资,项目部一分部将根据班组的 实际工程完成情况核查工资清单,民工工资总额不得超出民工工资总额不得超出项目部一分部项目部一分部已已 结算可支付的劳务款。结算可支付的劳务款。经查实如有不合实际、弄虚作假情形的,项

10、目部一 分部有权按照处罚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 21 条 民工工资由劳务队伍负责按时造册,农民工办公室和分管民工工资由劳务队伍负责按时造册,农民工办公室和分管 技术员执行监督,由技术员执行监督,由项目部一分部项目部一分部统一将工统一将工资直接打到民工个人工资卡资直接打到民工个人工资卡 上。上。 第 22 条 民工办在工资打卡发放到位后,项目部一分部将会在三天 内进行告示,并将工资发放清单复印给劳务队伍。如有异议请在告示后 5 天内到劳务队伍查询核实。 四四、处罚规定、处罚规定 第 23 条 对拒绝或者未填报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的民工拒绝招 用。填报信息不准确的民工所造成的后果由劳务队及民工本人承

11、担。 第 24 条 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不定期核查民工信息情况,对于发现 使用未按项目部一分部规定要求登记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的人员,项 目部一分部将给予劳务队伍 800 元每人次的罚款,并要求符合用工条件的 立即补办相关手续。若不符合的用工条件的要求立即清退出场。 5 第 25 条 劳务队伍未按规定时间内与民工签订劳务协议书,处 以劳务队伍 500 元每人次的罚款并限期补签劳务协议书,如限期内未 补签的民工将给予清退。 第 26 条 施工中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民工,视情节情况对该民工 清除出场或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并对劳务队伍处以 0.55 万元罚款。 第 27 条 对劳务队伍上报的民工工资,经查

12、实有不合实际、弄虚作 假情形的,给予劳务队伍 0.2-2 万元的罚款。 第 28 条 施工中对表现优秀、组织能力较强、吃苦耐劳的民工,项 目经理部在举办专项技术培训时优先考虑。 五五、附则、附则 第 29 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项目经理部一分部将予以修正补充。 第 30 条 本办法适用 XXXXXXXXX,由分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 31 条 本办法是项目部一分部与各劳务队伍合同的补充。 第 32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附件 1: 进场进场人员信息人员信息登记表登记表 姓名姓名 性别性别 个人个人电子照片电子照片 民族民族 婚姻状况婚姻状况 出生日期出生日期 年龄年龄 进场日期进场日期

13、 所在劳务队所在劳务队 班组班组 籍贯籍贯 工种工种 个人联系方式个人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家庭住址 家庭主要联家庭主要联 系方式系方式 关系关系 姓名姓名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备注备注 个人工作经个人工作经 验(哪个工验(哪个工 地、何种工地、何种工 种)种) 备注:备注: 1、进场人员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填写本信息表;、进场人员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填写本信息表; 2、进场民工无电子照片的人员请到所属劳务队劳资员进行“个人照片”、进场民工无电子照片的人员请到所属劳务队劳资员进行“个人照片” 收集;收集; 3、 进场人员进场、 进场人员进场 2 天内务必到所属劳务队劳天内务必到所属劳务队劳

14、资员进行个人指纹收集 (每资员进行个人指纹收集 (每 个人最少收集两个个人最少收集两个指纹) ;指纹) ; 4、进场人员将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进场人员将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附在本表后一起上交;附在本表后一起上交; 7 民工进场须知民工进场须知 1、民工进场 2 日内,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劳务队伍劳资员报到,并准确填 写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 。若未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者,若未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者,项目部一分部项目部一分部将不承认其在将不承认其在 工地施工作业。如有负案在逃人员,由执法机关处理。工地施工作业。如有负案在逃人员,由执法机关处理。 2、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工作人员对进场民工填写的进

15、场人员信息登记表进行 审核并采集民工个人指纹。对拒绝或者未填报对拒绝或者未填报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的民工拒绝招的民工拒绝招 用。填报信息不准确的民工所造成的后果由用。填报信息不准确的民工所造成的后果由劳务队及民工本人承担。劳务队及民工本人承担。 3、民工必须在进场 15 日内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协议书 。若发现限期内未与劳若发现限期内未与劳 务队伍签订劳务协议书的民工将给予清退。务队伍签订劳务协议书的民工将给予清退。 4、民工应积极参加项目部一分部组织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并经考核经考核 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上岗后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项目部一分部规章

16、制度并服从 项目部一分部及劳务队伍相关管理人员的合理生产组织安排。 5、民工必须按有关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及防护器材,精心维护 和使用机械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安全生产及文明生产。 6、 项目部一分部项目部一分部集中在每月集中在每月 10 日和日和 20 日为民工统一办理工资卡并发放到民工本日为民工统一办理工资卡并发放到民工本 人。人。民工妥善保管好个人工资卡等个人财产。 7、劳务队伍将每月按时对所属民工工资造册,民工应进行本人签字确认,民工应进行本人签字确认,劳务队 于每月 5 日前上报到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 8、项目部一分部对民工工资表审核无误后,统一将工资直接打到民工个人工资统一将工资直接打到民工个人工资卡卡 上上。发放到位后将在三天内进行告知。 9、民工若在中途退场,必须到劳务队伍指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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