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基础知识(2020年7月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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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海 无 涯 1 职业病防治基础知识职业病防治基础知识 一、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防治法。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 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经 2001 年 10 月 27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4 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1 年 12 月 31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4 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 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 责任、附则 7 章 90 条,自 2011 年 12 月 31

2、日起施行。 二、什么叫职业病?二、什么叫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 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 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什么叫职业危害?三、什么叫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 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 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四、什么是职业禁忌?四、什么是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 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 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 导致对他人生命健

3、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五、常见的职业病有哪些五、常见的职业病有哪些?2013 年 12 月 30 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 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总工会共同印发的职 学 海 无 涯 2 业病分类和目录。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调整为 132 种(含 4 项开放性条款)。 (一)职业性尘肺病 13 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6 种;(二)职业性皮 肤病 9 种;(三)职业性眼病 3 种;(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4 种;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60 种; (六)物理性因素所致职业病 7 种; (七) 职业性放射疾病 11 种;(八)职业性传染病 5

4、种;(九)职业性肿瘤 11 种; 六、界定法定职业病的条件?六、界定法定职业病的条件?(一)在职业活动中产生;(二)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三)列人国家职业病范围;(四)与劳动用工行 为相联系;(五)法定诊断机构诊断。 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 的责任和义务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职业 病防治法 中共有 26 条对用人单位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主要归纳为如 下内容: 1、健康保障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 生保护。 2、职业卫生管理

5、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 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3、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 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学 海 无 涯 3 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 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6、减少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 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

6、重的 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7、职业危害监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安监部门的规定,定期对 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评价、检测机构必须经过安 监部门的资质认定。 8、不转移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 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 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 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还应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 素日常监测结果、政府监督监测、评价结果及时告知劳动者。 10、培训教育

7、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 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11、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2、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 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 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学 海 无 涯 4 13、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 婴儿有危害的

8、作业。 14、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诊断、鉴定 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 等资料。 15、职业病病人调离和妥善安置的义务: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人,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16、依照民事法律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 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 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 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 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八、职业病防治中劳动者的权利?八、职业病防治中劳动者的权利? 1、知情权。根据职业病防治

9、法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 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 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向用人单位提供可 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 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 文警示说明。 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含 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 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 学 海

10、 无 涯 5 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 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 动者。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2、培训权。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 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 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 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知 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 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

11、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 培训。这些都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内容。 3、拒绝冒险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在没 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 险作业。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设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可能产生的职业 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4、检举、控告权。职业病防治法在总则中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 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是职业病防治法 赋予劳动者一项职业卫生保护

12、权利。 用人单位若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检举、 控告权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学 海 无 涯 6 5、特殊保障权。未成年人、女职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在职 业病防治法中享有特殊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 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用 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 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 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6、参与决策权

13、。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 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所享有的一 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 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确保劳动者权益的有效措施。 劳动者本着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对所在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 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等方面,直接或间接地提 出意见和建议。 7、职业健康权。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 人单位除了应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外,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 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8、损害赔偿权。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14、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 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承担责任,这是职业病防治法总则中的一项规定。这个法律规定,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 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九、职业病预防九、职业病预防原则原则? 学 海 无 涯 7 职业病的预防遵循三级预防的原则,第一级预防即病因预防第一级预防即病因预防,是通 过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从根本上消除或减少职业病危害,主要措施有:改 进工艺,以低毒、无毒的物质代替高毒物质;使用远距离操作或自动化 密闭操作,加强对设备的检修,防止跑、冒、滴、漏;对建设项目进行 职业病危害预

15、评价;加强通风、除尘、排毒措施;合理组织和安排劳动 过程,建立、健全各项职业病防治制度,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 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易感者和职业禁忌证;开展职业卫生知识 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自我保健意识,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第二第二 级预防,级预防,主要是通过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措施,主要措施有:对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 早期发现健康损害, 及时进行处理或治疗,防止病损的发展,及时将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本 人;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进行监测,一旦发现超标,及时查 明原因,采取防制对策。第三级预防,第三级预防,目的是使患者明确诊断后,得到 及时、合

16、理的处理,防止恶化和复发及并发症;及时有效处理中毒事故, 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 十、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十、生产性粉尘的危害?粉尘是指能够较长时间漂浮在空气中的微 小固体微粒。职业健康中的“粉尘”专指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粉尘, 也叫生产性粉尘。即在人类生产活动中,如矿山开采、粉碎、金属切削、 研磨、电焊、铸造等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较长时间漂浮在生产环境中的 固体颗粒。劳动者如果长期在生产环境中吸入生产性粉尘,就可以产生 以肺部纤维组织增生为主要病理改变的全身性疾病,称为尘肺。这类疾 病在我国已成为对劳动者危害最大的职业病。 学 海 无 涯 8 十一、生产性粉尘预防十一、生产性粉尘预防?生产性粉尘最大危害是肺部损害,尘肺是 常见的职业病,尘肺预防是职业健康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政府一 贯重视尘肺的预防工作,各级厂矿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在防尘工作中 结合国情,总结了非常实用的“革、水、密、风、护、管、教、查”防 尘八字经验。革,即工艺改革和技术革新;水,即湿式作业;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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