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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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及成绩考核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加紧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结合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持原单位证明请假,并经校研究生处批准。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要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第一阶段(课程学习阶段)学费,经注册后,方取得学籍。第五条 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或确有经费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可保留

2、入学资格一年。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不报到者;(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按规定申请入学者。第七条 每学期面授时,在职攻读研究生要按时到研究生处管理科注册,因故不能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成绩考核第八条 研究生所修课程分为学位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时,必须修满 30 学分。第九条 研究生要按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进行学习。在课程结束时,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及成绩登记表 ,归入本人学位申请材料。第十条 各门课程的考试,一般由任课教师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命题,采用其他方式考核,须经院系领导审

3、定。必修课、选修课的考试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凡不宜用百分制记分的课程,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记录成绩。教学实践按合格、不合格评定。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一周内进行评卷,并将成绩和签字后的专业课试卷进院(系)办公室登记保管,公共外语、政治、教育学原理、教育心理学、教育技术学等公共课试卷送交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转送各院(系)登记、保管。第十二条 研究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为不及格。第十三条 有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在半年申请补考一次。补考试题的难易程度和评卷标准,与原试题的要求相同。补考成绩及格,可给学

4、分,并将两次考试成绩都登录在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及成绩登记表 ,补考成绩必须注明“补考” 。第十四条 要求提前通过某门课程考试者,可由本人申请,院(系)领导同意并组织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免修该门课程。提前考试的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并给予学分。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必须事先请假,经任课老师同意,并将专业课报院(系)领导批准,公共课报校研究生处批准后,可补考一次。登记该门课程成绩时,不注明补考。第十六条 成绩登录后不得更改。论文工作与学位授予第十七条 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阶段的学习且成绩合格者,经本人申请,导师组签字,院(系)领导同意并报送研究生处审核后

5、,方可进入第二阶段即论文阶段。第十八条 进入第二阶段学习的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缴纳此阶段的费用。第十九条 在职攻读的研究生至少脱产半年来校查阅资料,开始选题、进行文献综述及开题报告,在导师的指导下着手撰写论文。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基础教育管理的专题研究,也可以是高质量的调查报告或中、小学教育研究管理的典型诊断报告。论文内容应注意应用型,选题应密切联系实际,结合本职工作,对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论文字数不少于 1 万字。第二十一条 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其它条件合格者,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第二十二条 攻读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为二至四年。取得学

6、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不能延长。第二十三条 如提前完成规定学分及学位论文,审查合格者可提前进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后,授予相应学位。第二十四条 对已通过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习,但学习论文未能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纪律与考勤第二十五条 在职攻读的研究生要严格按照校研究生处制定的计划来校学习。除了寒假(20 天) 、暑假(30 天)来校集中辅导及函件联系外,每学期须来校 12 次请导师个别面授,时间应不少于 10 天。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辅导、教学实践、社会实践,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

7、者,可由导师组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请假一周以上者,由校研究生处批准。无故不参加辅导或未经准假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第二十八条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旷课次数超过面授时间 1/3 者,要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作退学处理:(一)一学期内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二)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三)本人申请退学者。第三十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校研究生处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课程计划且成绩合格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离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学习证明。第三十一条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退学后,一律回原单位工作。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处代表学校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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