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 车辆损坏赔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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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损坏赔偿协议书车辆损坏赔偿协议书车辆损坏赔偿协议书车辆赔偿协议甲方车主(受害方):车牌号:乙方车主(肇事方):车牌号:乙方于xx年9月24日在让胡路区钻井一公司灯岗处将甲方丰田卡罗拉汽车(黑EKN376)追尾,造成车辆损坏。甲方车辆已送4S店维修。修理费由乙方承担。乙方于xx年9月26日预付给甲方车辆维修费用现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待车辆修好后,修理费用由甲方支付,剩余部分由甲方需返还乙方。如修车费用超过15000万元,多余部分由乙方支付。甲方:乙方:xx年9月26日第二篇、车辆赔偿协议书范本车辆损坏赔偿协议书车辆赔偿协议书范本车辆赔偿协议书该注意些什么呢?车辆丢失了

2、该怎么办呢?小编收集了一些车辆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车主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丢失后,往往要求停车场承担车辆丢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此类案件近来在各地出现多宗,要处理此类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车主与停车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此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从已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来看,车主与停车场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类:1、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之下,若是车辆有偿保管合同,停车场一般都应当承担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除非能举出法定免责事由。若是车辆无偿保管合同,停车场只有在举出自己对车辆毁损、灭失没有重大过失时才能免责。2、场地租赁法律关系3、法定保管合同关系这类关系是指顾客到星级宾馆、酒楼、商场

3、等消费营业场所进行消费时,将车辆停放在该类消费场所的停车场,则该类消费场所与顾客间就成立了法定保管合同关系,此时,尽管双方并无车辆保管的合意,但消费场所对顾客的车辆仍承担保管义务,并承担车辆毁损、灭失后的赔偿责任。4、消费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顾客到星级宾馆、酒楼进行消费时,双方构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宾馆等为顾客看管车辆是其应当承担的附随义务,若车辆毁损灭失,宾馆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关系之一:车辆保管合同关系(1)实践中,停车场向车主颁发了保管凭证且车主接受的,就可以证明双方关于车辆保管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了一致。(2)交易的惯例。比如,某甲每天都将车辆停放于乙停车场,双方长期以来均是建立的车辆保

4、管合同。某日甲的车辆在停车场丢失,在对甲乙双方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时,可依照双方间长期以来的惯例认定其达成的是车辆保管的合意。(3)行业的习惯与性质。如果某地停车场的通常习惯是为车主保管车辆,或者停车场的相关开办文件上载明了其是经营车辆保管服务,相反,如果某地的习惯仅仅是停放车辆而停车场不承担保管义务,或者停车场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车辆保管,在没有其它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双方未达成车辆保管的合意。(4)停车场的客观条件。如果停车场的设施比较先进,安全保卫比较严密,那么一般可认定双方达成了车辆保管之合意,如果停车场的保卫设施比较简陋或者车辆根本无人看管(自动投币),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来分析

5、,车主一般不可能与停车场订立车辆保管合同,而且停车场一般也不会订立保管合同,所以可以认定双方未达成车辆保管之合意。案一xx年某日,福建省周宁县国税局驾驶员许某将桑塔纳轿车停在宁德市闽东宾馆的停车场,次日取车时发现车辆丢失。国税局遂向蕉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宾馆赔偿车辆损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当天许某驾车驶入宾馆停车场内而宾馆未提出异议时,原、被告是否就该车达成保管协议。一审蕉城区法院认为当许某将车停在被告停车场内而被告未提出异议时,原、被告就该车达成保管协议。被告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轿车被盗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判决原告国税局胜诉。二审宁德市中院认为国税局因未取得车辆保管凭证,说明

6、保管物未交付,车辆保管合同不成立。国税局车辆丢失,与闽东宾馆无关。故判决驳回国税局的诉讼请求;从上述判决可以发现,两级法院对当时车辆是否交付的态度是不一致的。其中二审法院的逻辑是国税局未领取保管凭证车辆没有交付保管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法第368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二)车辆钥匙与车辆行驶证案二厦门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称维修公司甘某在交付5元停车费后将车停放在某物业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后取车时发现车已丢失。维修公司遂向厦门市开元区法院起诉,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车辆丢失的损失。一审开元区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经营停车场向车主收取一定的费用为车主提

7、供停车保管服务因此维修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应为保管合同关系。故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损失。被告物业公司不服,上诉后,二审厦门市中院认为,维修公司将系争车辆停放于物业公司的停车场时除交纳5元停车费外双方未就车辆停放性质进行任何约定。本案维修公司停车时未将车钥匙或车辆行驶证交给物业公司以便物业公司实际控制车辆而物业公司亦未对维修公司出具取车检验凭证。因此双方当事人未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故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上述案例中,二审法院认为,车主在停放车辆时,未将车钥匙与车辆行驶证交与停车场,进而停车场无法实际控制车辆,因此车辆未交付。四、停车场特定告示的性质与效力停车场的特定告示是指停车

8、场悬挂或放置在其场内的车辆丢失,概不负责的免责告示牌,停车场的免责告示牌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免责条款,它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表现出来的。(1)车主在订约之时知晓了该免责条款的内容。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时,停车场如果告知了车主关于此免责条款的内容,则这一免责条款实际上成为了停车场所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如果车主未明确表示反对,那么这一免责条款就订入了合同之中。(2)车主在订立该合同时不知晓该免责条款的内容。依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合同条款的订入必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车主对格式条款内容不知晓、不明确时,这一格式条款无效。所以,免责条款是否有效首先要看它是否定入了合同之中,成为合同的内容。法律关系之二:

9、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其一,场地租赁合同从根本上讲是一种财产租赁合同,财产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方将某一特定的财产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方支付报酬,并于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的合同。但是从停车合同的性质来看,首先,车辆进入停车场后,要完全听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指定停在哪里就得停在哪里,车主对车位无权选择。其次,如果是租赁,则不应该由出租方派人看管,而在停车法律关系中实际情况确是出租方(停车场)雇人看管,并不用车主另雇他人。因此,停车合同与财产租赁(场地租赁)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停车法律关系不属于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其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

10、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1条的规定,在土地租赁、转让合同中,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转让或出租自己已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登记手续。而事实上,停车法律关系中,在停车法律关系中,车主与停车场间的合同一般都是口头合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更不会去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因此,停车法律关系不可能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其三,开办停车场的本意是为了对车辆进行保管,进而以收取保管费的形式进行创收,对社会来说,设立停车场有利于解决停车难的问题,维护公共秩序。同时又保证车辆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值得注意的是实际生活中并不乏存车合同可

11、以是场地租赁合同的例子:在许多城市中设置有无人停车场,存车人只要往机器里投币打卡,即可存车取车。整个过程中存车方无一人在场。在此情况下,存车合同显然不能是保管合同而只能是场地租赁合同。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后,车主可以始终不离开车辆,即存车人不需要别人保管车辆,但存车处仍有权利收取停车费用。二、场地租赁合同下停车场的义务既然车主与停车场间的法律关系可以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那么一般情况下,停车场对车辆的毁损灭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问题在于,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停车场为车主看管车辆是否是其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停车场应承担避免车辆损失的附随保管义务:停车场明知车主的车辆正在遭受侵害且停车场具

12、有管护能力。此时,只要停车场依诚实信用原则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则停车场就是恰当履行了此种附随义务。停车场明知车辆正在遭受侵害和具有管护能力需要车主举证证明。停车场明确预见到车辆会遭受损害,停车场应当尽通知义务,将可能发生的损害告知车主,必要时协助车主采取防范措施。同样地,停车场预见到车辆可能会遭受损害也需要车主举证。法定保管合同与宾馆的附随义务案五紫江公司经理郭某于某日下午到汤臣酒店参加会议时,将一辆轿车停放在酒店工作人员指定的鑫联广场(有酒店专人值勤),晚上,酒店在未通知郭某的情况下,将值勤人员撤回,郭某开完会后发现车辆不见了。经多方寻找未果。紫江公司遂将汤臣酒店起诉至法院,认为汤臣

13、酒店与郭某之间具有车辆法定保管关系,酒店疏于管理导致车辆丢失,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浦东新区法院认为酒店的服务未达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和第18条保障消费者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判决酒店赔偿全部损失。汤臣酒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上海市一中院认为酒店与紫江公司间既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也不存在法定保管合同,故撤销了一审判决。在上述案例中,一审法院的观点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原被告之间成立的是法定保管合同,被告酒店对原告紫江公司应当承担车辆法定保管义务,而二审法院则认为原被告间并不存在法定保管合同关系。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而

14、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在双方当事人间产生的保管合同,该合同的内容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只要双方间存在着法定保管合同关系,则债权人的保管物一旦毁损灭失,债务人就要依照该法定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1条又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篇、车辆赔偿协议车辆损坏赔偿协议书车辆损坏赔偿协议书赔偿协议起草事故责任为甲方,事故受害方为乙方方案一:由于乙方新车为xx年12月26号购买,并于提车当日,也就

15、是xx年12月28号18时被甲方撞到尾部,致使车辆受损严重,经过价格评估认证,乙方所有的丰田新车因交通事故受损而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为2万元。若置换新车,购车所付购车税、保险费共计2万也全部损失。根据认证结论相关情况确定,因此要置换新车所产生的费用为4万元,要求甲方赔付。(注明:乙方获得赔偿换置同款新车后,事故车辆可任由甲方处理)方案二:乙方所持车辆进行维修期间,对乙方的出行和日常工作会照成不便,具体如:乙方工作地点距住址为24公里,乘坐出租车费用大约70元,来回140元/每天。另外,乙方的工作性质为业务,每日所需出行公里数最低为100公里,最高为300公里,选取平均值为每日150公里,因而每日

16、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费用大约为390元。所以,若按照乙方每日所出行开销为补偿方案计算如下:(140+390)元49天=25970元(修车时间为xx年12月29号xx年2月15号)修理费郑律师,这个是我在网上找到的相同事故的一个案例赔偿,你看下有没可取的地方.cn/index/content/xx-12/16/content_3205844.htm?node=20908新车被撞后贬值法院判决要赔偿法制网讯记者潘从武通讯员陈铁军彭惠李女士半年前花了137800元买了一辆小客车,在行驶途中,与沙某驾驶的重型专业车相撞,沙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了修理费5万余元。但李女士的车辆贬值,为追讨车辆贬值费和衣物损失费,李女士将沙某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12月15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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