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际知识管理案例观摩考察团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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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料推荐2009 日本國際知識管理案例觀摩考察團(案號:982G010-01 )投 標 須 知一、本案招標機關為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地址:台北縣221汐止市新台五路1段79號2樓,聯絡單位:本中心行政室李麗娟,聯絡電話:(02)26982989分機1694。二、本案採購標的為勞務。三、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四、本採購經費預估為新台幣600,000元整。需依議價後實際招收狀況給付費用五、投標廠商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應提供之資料(不得使用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核准之保證保險單代替)。(一)基本資格及證明文件基本資格應檢附證明文件1. 廠商登記或

2、設立之證明2. 合法納稅者3. 廠商依工業或商業團體法加入之證明1.旅行業執照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2.最近一期完稅證明3.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證書影本。4.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種或綜合旅行業者資格證明文件。(二)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六、本案保證金:詳報價規範。七、委託工作期限:自決標日之次日起至民國98年10月31日。八、招標標的:詳如行程表及報價規範。九、招標方式為中國生產力中心採購法第14條第5款,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本案採分段招標作業,資格審查、簡報遴選及議價3段決標。十、計畫書格式:企劃書應使用中文撰寫,以紙張直式由左向右橫寫,

3、如有引用相關文獻資料,應加註引用文獻來源。計畫書請以訂書針兩釘裝訂即可。第一部分基本資料壹、案名: 2009 日本國際知識管理案例觀摩考察團(案號:982G010-01 )貳、廠商名稱:住址:電話:傳真:參、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第二部分詳報價規範十一、投標文件及送達(一)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幣別:新台幣。、 投標文件使用之文字:中文(繁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投標文件及報價(政府經費)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止。但本中心因故延期決標致逾30日時,投標廠商得以書面主張該報價逾原預定決標日以後無效,若未以書面主張則視同同意延長其報價有效期至實際決標日止。、 投標

4、文件有效期與報價有效期相同。、 投標文件之內容涉及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本採購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如廠商另投寄替代方案,則該替代方案本中心不予受理。、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文件。、每一廠商僅能投遞1份投標文件,違者取消投標資格;凡經投遞之標函,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更改、作廢或撤銷。但本中心審查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錯誤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其中屬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部分,廠商得予補正。、證件及企劃書應分別密封後,再一併裝

5、封(外標封),信封上或容器外應逐一標示標案名稱、廠商名稱及地址,並標示證件封、計畫書封(標單封)或外標封。證件封內包含本須知第7項所列資格證明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各1份,(標單封內包含標單、報價明細表);投標專用公文封內為企劃書1式3份。、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有無得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二)投標文件之送達、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招標公告所定之投標期限。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投標廠商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本中心行政室,逾期逾時概不受理。、收受投標文件之地址:同招標機關地址本中心行政室。十二、開標及決標(一) 開標:本採購採1次

6、投標,分資格審查、簡報遴選及議價3段決標。、資格審查() 時間及地點:依招標公告所訂之開標日期及地點。如因颱風等原因致當日不上班,則順延3日(不含例假日)於同時間同地點舉行。()有權參加資格審查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投標廠商代表人或代理人1人,憑身分證出席。(代理人須攜授權書)()審查:依本投標須知第7點所定之資格,審查證明文件。()資格合於投標須知之規定者,企劃書即予開封並轉送評選委員審查;資格不合於投標須知者,企劃書不予評選。()資格合於投標須知之規定者,以送件時間先後為評選次序。、簡報遴選()時間及地點:依採購法第25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本中心將另行通知資

7、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2)評選:詳如廠商評選須知。(含評分表)、決標() 於本中心通知時間及地點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議價與決標。() 有權參加議價及決標之投標廠商代表人或代理人,憑身分證出席(代理人須攜委託代理授權書)。() 本採購訂有底價,決標條件為不逾底價並承諾依委員會意見修正計畫書。() 本採購訂有底價,決標條件為同意本處變更計畫內容。() 經評選優勝廠商,其標價超過底價時,本中心洽廠商減價,減價次數以3次為限。減價結果如仍逾底價時,由本中心洽次一序位優勝商進行議價。廠商得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減價結果如在底價以內,本中心即宣布決標。() 超底價決標:前述議價辦理

8、結果,優勝廠商之最低標價均超過底價而不逾預計金額,本中心得於報經核准後,於不超過底價8%時決標。如有2家(含)以上優勝廠商之最低標價均不逾底價8%時,以優勝序位決定決標廠商。本中心於報經核准後,立即通知該廠商為決標廠商。() 前述議價辦理結果,優勝廠商之最低標價均超過底價8%以上時,本中心即宣布廢標。() 標價不合理之處置:、本中心如認為優勝廠商之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廠商應於本中心通知之日起5日內提出說明或擔保,否則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並洽次一序位優勝廠商進行議價。、依前款規定而為得標廠商者如違反其切結內容,本中心將撤銷決標,並洽次一序位優勝廠商進行議價

9、。十三、得標廠商(一) 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撤銷其得標權外,本中心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之順序,依序洽其他優勝廠商決標,或重行辦理招標。、得標廠商決標後一星期內應本中心要求應辦理證件正本核對手續;或核對證件正本時,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但於投標後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或經該機關核准變更內容或延長有效期限者,不在此限。2、以任何理由放棄履約義務者。3、符合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二)履約地點:履約及交付地點為本中心指定之場所。(三)驗收標準:依簽約計畫書之實施方法、預期成果及評估基準。(四)本案之檢查程序、驗收程序、期限及付款條件均依委辦契約書規定。(五)立

10、法院之相關決議及附帶決議,本中心得要求得標廠商遵守,得標廠商不得異議,且本中心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十四、疑義與釋疑(一)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中心請求釋疑,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次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本中心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為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二)申請釋疑內容應包含下列要件:、申請廠商名稱、地址、電話、政府登記證照號及負責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有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疑義內容(三)受理廠商疑義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十五、異議廠商依據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11、同招標機關。十六、申訴依採購法第75條提出申訴或依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為台北市松仁路3號9樓,電話為(02)8789-7500。十七、附註(一)本項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必要時得於評選時宣布之。(二)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中心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借用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者訂約或履約者。、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犯採購法

12、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或不履行契約者。、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違反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轉包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破產程序中之廠商。、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証廠商經本處通知履行連帶保証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三)經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

13、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註銷之。、有採購法第101條第7款至第14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日起一年。但經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註銷之。(四)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祕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五)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本處首長有涉及本人、配偶、

14、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情形,不得參與投標。(六)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上述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準用公司法有關關係企業之規定。(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台北市松仁路三號樓(中油大樓)。(八)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2918888,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台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2)27328888,檢舉信箱:台北郵政60000號信箱。(九)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地址:台北市福州街15號。十八、本招標文件包括下列各項:(一)投標須知 1份(二) 合約書 1份(三) 報價規範1份(四) 行程表 1份(五) 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 1張(六) 委託代理授權書 1張(七) 報價明細表(適用價格單) 1張(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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