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仲裁法讲义资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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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法学,主讲:黄电,导言,一、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从1995年至今,我国共组建了173个仲裁机构,聘任了3 万多名专家担任仲裁员。 我国仲裁机构目前已累计受理仲裁案件近万件,案件 标的额达多亿元。 全国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比 例不到1%。 仲裁裁决自动履行率达50%以上,快速结案率和纠纷自愿 调解率达60%以上。,二、契约理论与仲裁制度的产生与繁荣 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梅因 契约理论私法发达纠纷增加解决纠纷的途径增加,仲裁法学课程学习必读书目,教材: 仲裁法学 黄进等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修订版 民事诉讼法教程 法律法

2、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章 导论,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仲裁制度的性质 仲裁的分类 仲裁的历史沿革 中国仲裁的起源和发展,第一节 仲裁的概念与特征,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二、仲裁的特征,(一)仲裁具有自愿性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法,(二)仲裁具有专业性 仲裁员一般都是由精通专业、公正而有 权威的人士

3、担任,(三)仲裁程序具有灵活性 仲裁比较于民事诉讼,具有更多的选择余地,操作起来更灵活。,(四)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法,(五)仲裁具有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六)仲裁具有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各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三、仲裁的分类 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 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 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思考: 2005年9月1日天津颁布实施了天津仲裁委员会友好仲裁暂行规则,天津仲裁委先后在天津商会、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保险业协会组建了31个友好仲裁工作站,聘请了138名友好仲裁员。受理的案件

4、类型也同时日趋多样,像商品房买卖纠纷、手机质量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多发性案件也通过友好仲裁的方式得到了圆满解决。平均不超过7天的审限、百分之百的结案率使得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了友好仲裁这种快捷、省力、不伤和气的纠纷解决方法。 摘自网上的新闻报道 问题:此处所讲的友好仲裁是否同于前面所提到的“友好仲裁”,天津仲裁委员会友好仲裁暂行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友好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将其经济纠纷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在独任友好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的主持下以互谅互让的方式解决,其结果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活动。 第四条 友好仲裁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

5、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四、仲裁的优势和局限 优势:自主性 专业性 保密性 管辖权的确定性 易执行性 局限:受案范围有限制 满足仲裁的条件比满足诉讼的条件要高 仲裁机构设置比司法机构设置少 仲裁程序设置上有局限,第二节仲裁的性质,1司法权说 学说要点: 仲裁庭是国家司法组织的一部分 仲裁员的裁决权力来源于国家授权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性,2契约说 学说要点: 仲裁是当事人双方合意创立的 仲裁权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 法院强制执行的是尚未履行的合同,3混合说 学说要点: 仲裁是司法和契约两者混合的产物,具有司法和契约双重性质。 仲裁以当事人的协议为基础,仲裁机构、仲裁员人选、仲裁

6、形式等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则最终决定于国家司法。,4自治说 学说要点: 仲裁是当事人的绝对自治 仲裁具有超国家的性质 仲裁的执行力来自于商人顺利处理商业关 系的需要,第三节仲裁的历史沿革,.纯粹的民间性阶段 .与诉讼并行的阶段,从历史沿革中,自治性是仲裁的原生本质,准司法性是仲裁的次生本质。仲裁具有混合性质。,第四节 中国仲裁的起源和发展,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在中国产生于20世纪初。 新中国成立后,仲裁制度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1.只裁不审 19501966 2.两裁两审 19781982 3.一裁两审 1982-1993 4.或审或裁 1994,中国涉外仲裁制度,国际

7、经济贸易仲裁(商事仲裁)的产生、发展 1954年5月,政务院通过: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 1956年4月21日,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正式成立,中国有了自己的涉外商事仲裁机构; 1980年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1988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88年9月12日、1994年3月17日、1995年9月4日三次对仲裁规则进行重大修订,使其更接近于国际通行做法,内容也更加完整、科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1989年1

8、月和1990年4月分别在深圳和上海设立了分会。,海事仲裁的产生和发展 1958年11月21日,国务院通过: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 1995年1月,海事仲裁委员会正式成立; 198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扩大海事仲裁的范围; 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批复:将海事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1988年9月,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通过修订后的仲裁规则,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规则,使修订后的仲裁规则更符合国际通行惯例,更顺应现代海事仲裁的要求。,第二章 中国仲裁法概述,第一节 仲裁法的概念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设立、

9、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 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仲裁法的特点,1.建立了统一仲裁制度,结束了以往多头仲裁、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 2.明确了仲裁范围,解决了实践中仲裁范围随意性的问题。 3.仲裁机构的设置突出了其民间性和独立性。 4.确立了仲裁协议制度,充分体现了仲裁的自愿性。 5.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 6.明确了人民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的方式。,仲裁法的意义,(一)保证及时、公正地仲裁经济纠纷 (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二节 仲裁法的适用

10、范围,(一)对人的适用范围 我国仲裁法具有广泛的对人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即我国仲裁法不仅适用于中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且也适用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二)对事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受理的纠纷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的平等性. 2仲裁事项的限定性 3. 争议内容的财产性,仲裁事项的限定性,仲裁事项的限定性,即提交仲裁的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同时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中,合同纠纷的范围主

11、要: (1)经济合同纠纷;(2)技术合同纠纷 ;(3)著作权合同纠纷 ;(4)商标、专利合同纠纷 ;(5)房地产合同纠纷;(6)海事、海商合同纠纷 ;(7)其他民事、经济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理解为包含财产内容的任何其他纠纷,主要指各种侵权纠纷,包括: (1)海事侵权争议 (2)房地产侵权纠纷 (3)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 (4)涉及工业产权的专利、商标侵权纠纷 (5)涉及著作权的侵权纠纷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股票发行或者交易的相关争议也可提交仲裁解决。,我国仲裁法不允许仲裁的争议事项:,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这类纠纷虽然也属于民事纠纷,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当

12、事人的财产权益,但都是建立在身份关系的基础上,当事人往往不能自由处分这方面权利,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争议事项涉及国家行政权,当事人无权自由处分。 3. 对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能适用1994年颁布的仲裁法典,它们属于特殊的仲裁范围,只能适用特殊的仲裁法规。,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哪些纠纷即使当事人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也不予受理() A马本生与李有英夫妇因是否离婚发生的争议 B吴素华的生父母与养父母就是否解除收养关系发生的争议 C程新亮向夏华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现因返还借款问题发生的争议 D裕华贸易公司总裁陈跃解除了其部门经理齐磊

13、的职务,齐磊不服,因此与裕华贸易公司发生的争议,(三)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我国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并且仲裁法明文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即为仲裁法开始生效之日。仲裁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仲裁的规定与仲裁法相抵触 的,以仲裁法为准。,第三节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又称自愿原则,是仲裁活动的首要原则。,二、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仲裁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必须依照客观事实,仲裁庭对仲裁事项所做的裁决也应当建立在查证属实的证据基础之上 仲裁庭在仲裁活动中要保持中立,不

14、偏不倚地对待当事人 注意此原则中所包含的依法仲裁和公平合理仲裁的关系,三、独立公正仲裁原则 仲裁的独立性表现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仲裁员的独立性 仲裁员在独立的基础上公正办理案件,四、一裁终局原则 对某个争议仲裁结束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再次提起仲裁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五、法院支持和监督原则 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包括:执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对仲裁裁决予以执行。 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仲裁裁决裁定撤销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权,第三章 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第一节 仲裁机构概述 仲裁机构,是指依法有权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内的民商、经济争议并作出强

15、制性裁决的组织。 设置的四种模式: 1.在商会内设置 2.单独设置 3.既在行业协会内设置,又单独设置 4.设立多个仲裁机构并设全国性协调机构,仲裁机构的特征: (1)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 (2)仲裁机构仅能对法定范围内的纠纷进行仲裁。 (3)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决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4)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当事人有强制性。 (5)仲裁机构是具备名称、住所、财产、组成人员等法定条件的组织。,仲裁机构的分类,(1)按其性质可分为一般仲裁机构和特别仲裁机构。 (2)按其存在的期间可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3)按其隶属关系可分为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

16、构。 (4)按其受理案件是否具有涉外性可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国外仲裁机构。 (5)按其受理争议的范围可分为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性仲裁机构。,第二节 仲裁委员会,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注销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组成的,依当事人间仲裁协议受理并裁决法定范围内的民商或经济争议的常设性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地点和机构建制 2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体 3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4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二、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仲裁法未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它是特殊的事业单位法人,三、仲裁委员会的内部组织 (一)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 (二)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称为秘书处。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大连仲裁委员会介绍: 大连仲裁委员会组建于1996年8月,是大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统一部署组建的大连地区唯一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 大连仲裁委员会从国内外法律、经贸等专业领域聘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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