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本民法之婚姻继承法WORD版本【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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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八章婚姻家庭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同性别的人之间不能结婚;(2)结婚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即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二、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条件,即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一)结婚的法定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须具备如下法定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

2、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结婚的首要条件,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上的具体体现。这就要求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排斥一方当事人、当事人父母或第三人对他方进行强迫、包办或干涉。当然,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出于关心,对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是,是否结婚最终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同时,也当然地反对买卖婚姻,或借婚姻大肆索要彩礼等影响男女双方意愿的各种行为;因为这是与婚姻的基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相违背的,也是婚姻法第3条所明确加以禁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

3、对此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审理查明后,人民法院对该请求应予以支持。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根据婚姻法第6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根据婚姻法第50条规定的精神,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基于本民族、宗教、风俗习惯等实际情况,可以对法定婚龄作变通性规定。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第2、3条对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做了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6

4、条中指出,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双方都是无配偶的人。无配偶是指未婚、丧偶或离婚三种情形。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二)结婚的禁止条件我国结婚的法定禁止条件有两种:1.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婚姻法第7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的,均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亲外的所有血亲。其范围具体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2)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分不同又性别相异的亲属;(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辈

5、分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和姨表兄弟姐妹。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优生优育等因素的考虑。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2.限制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婚姻法第7条第2项和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5项规定,男女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不予登记。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该法第10、38条指出,“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

6、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在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当事人,如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否则禁止结婚。我们应根据禁止结婚、暂缓结婚与可以结婚但不能或限制生育的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三、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结婚登记是我国自然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定实质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未办理结

7、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而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与婚姻成立无关;只有在履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书后,婚姻才合法有效。对于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尽快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应追溯至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之时。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我国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民族乡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

8、华侨在我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统一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范围,原则上与户籍管辖范围相适应。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结婚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结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一)申请自愿结婚的男女,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填写结婚申请书。结婚申请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不能由一方单独申请,也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

9、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则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当事人所持的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为保证婚姻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婚姻状况的了解,应允许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依法查阅对方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查询主体、查询程序、查询内容的规定过于苛刻,应予改进。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

10、法第15条第3款至第5款分别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婚姻登记条例对是否需要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

11、前健康检查证明,未做规定。我们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婚前体检就由强制变为自愿了。因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立法法和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立法确定是否施行强制婚检制度。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或复婚,还须持离婚证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书。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二)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结申请和相关证件进行全面审查核实:一方面审查当事人所持证件是否真实、完备,有无伪造、涂改或冒名顶替的行为,必要时可亲自

12、调查、核实;另一方面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都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在审查中如果发现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则首先应当

13、注销其离婚证,再颁发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结婚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能够证明其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

14、证作废。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四、无效婚姻(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和范围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包括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二)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无效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要对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进行处理,因而对其认定须经法定程序。在我国,无效婚姻通过司法或行政程序予以确认。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在依司法程序确认婚姻的效力时,婚姻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单位均有权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提起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对此应当

15、依法作出判决,不得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扶养、继承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是无效婚姻,应依职权在判决中予以宣告。如果在结婚登记时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但后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如果通过行政程序确认婚姻效力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申请后,对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应依法作出是否有效的决定。在查明有无效婚姻的情形时,婚姻登记管

16、理机关应当撤销结婚登记,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如果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无效婚姻由于违反婚姻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不利于婚姻法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人民法院有权对此干预,限制当事人对起诉权的处分,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所受理的离婚案件确属无效婚姻的,应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还是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审理发现婚姻无效情形的,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纠纷时,人民法院都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仍然可以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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