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之立法例比较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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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诉讼程序 第二组 主讲人:李可楠,概述 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比较 小额诉讼程序的负面影响,概念 我国学者范愉教授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与一般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的区别;后者是指当代的小额诉讼程序,是在建立简易、便利、快捷的民事诉讼为目标的指引下所产生的新型诉讼程序,其建立不仅是基于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减轻法院负担的结果,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大众化的结果 章武生教授也对其有相似的理解,认为小额诉讼是指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时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加简单化的诉讼程序 日本著名的法学家小岛武司对美国的小额法院作过专门的研究,他

2、是这样加以论述的,他认为,所谓小额法院实际上具有两重含义,”事实意义上的小额法院“作为一种简易法院或一审法院,在世界各国以不同形式始终存在着,属于程序构造多元化的范畴;另一种则是“理想型小额法院”,这是一种世界各国在当代司法改革中追求的一种新理念基础上的小额程序,它本身是一种正在发展的,处于“未完成状态的事物”。,小额诉讼程序的历史发展,法谚“程序优先权利” ,诉讼制度的形式主义和理性主义,缜密,职业法律家,繁琐的诉讼程序,正义 经济发展,民事诉讼案件大量涌现;程序繁冗、费用高昂、诉讼迟延、当事人意思自治得不到充分保障等,诉讼经济原则、效益原则 小额诉讼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的简化简

3、易程序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一般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于1913年为俄亥俄州的克利夫兰市首创。其后为其它州法院所效仿,马萨诸塞州率先于1920在全州范围内采用小额诉讼制度。目前,小额诉讼制度已经基本上在全美国得到了普及,几乎各州的法院都引进了这一制度; 英国也早在1973年就设立了专门的小额法庭; 韩国于1973年制定了专门的小额诉讼程序法; 德国于1993年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引进了小额诉讼程序 ; 日本也在1996年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第六编中增加了“关于小额诉讼的特则”; 我国台湾地区在1999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在第二编中增设

4、了“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1、适用范围的单纯性及小额性。 美国各州对小额诉讼的标的额的上限规定不一样,但大致在1000一5000美元之间;法国是3.5万法郎以下;英国不超过5000英磅;日本规定为30万日元以下;韩国不超过100万韩元。我国台湾地区一般在新台币10万元以下。 2、程序灵活简便 整个程序都是在非正规方式中进行的:起诉和答辩可以采用法院印制好的表格,也可以口头进行;可以在休息日甚至晚间开庭;不进行证据开示;不设陪审团;简化证据调查及证人询问;无须法庭记录;判决也只是宣布结果,而不说明理由;一般不许反诉、变更或追加诉讼请求;一般不许上诉;对律师诉讼采消极态度,3、

5、注重调解 小额诉讼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谈话的方式; 法官用语通俗;提出赔偿建议 即使是美国的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也往往一反其在普通程序中的消极态度,主动提出调解方案,鼓励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还有一些小额法院则专门设置独立的调解程序,采取调解前置主义。 4、法官拥有更大的职权和自由裁量权 “ 正是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活动,为判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法官不断调整审理的方式与策略 5、程序设计的价值取向是追求低成本和高效率。 美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只收取大约20美元的诉讼费,无需律师费和鉴定费用等,当事人通过一次从十几分种到数小时的审理,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纠纷。,美国,(一

6、)小额法庭设置在基层法院内部,法官选人具有非专业性 “ 小额法庭”在美国绝大部分的州实际上都不构成司法制度上单独存在的法院,负责处理小额案件的法官大多由不具有法律家资格的人选来担任。这种制度安排不仅能够降低司法成本而且可以促进日常生活的纠纷处理。 (二)对于受理的案件类型做出明确的限制。 争议金额的上限大致在1000至5000美元之间。某些类型的案件如牵涉不动产的纠纷或特定的侵权纠纷等,一般被排除在小额审判的管辖范围之外。各州还陆续对金融信贷业者和法人作为原告利用小额诉讼制度附加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三)程序的设计及运作力求简易、非技术性 首先,对律师代理予以限制;其次,大力简化起诉和送达的方

7、式。起诉可以使用事先印好的诉状表格,送达给被告的方式也极为简易,允许被告不答辩;再次,规定可以在周末或者夜间开庭审理,法官可适时诱导当事人和解,以一次开庭期日内审理完毕并结案为原则。,(四)保证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 几乎各州的有关法律都规定原告可以就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普通诉讼程序进行选 (五)限制使用上诉等司法救济手段 一般而言,充分保障了原被告都有选择普通程序机会的情况下,上诉往往不再被允许。此外,由不具有法律家资格的、临时的或辅助性的法官负责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一般都允许当事人针对其做出的判决向正规的法官提起上诉。 普通诉讼程序的高度对抗性、形式性与技术性等基本特征都有很大程度的弱化

8、,英国,1846年起设立郡法院来处理争议金额较低的民事纠纷 1970年消费者委员会提议设立专门审理小额案件的特别法院 1973年建立了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 1999年新民事诉讼规则将小额诉讼程序保留下来并进行了适当的改造,(一)适用范围 诉讼请求金额不超过5000英镑的诉讼。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和住房租赁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适用比5000英镑更低的限额 (二)审前准备 强调法官积极管理案件 (三)初期审理 在该阶段主要是对案件的管理做进一步指令并确定最终审理程序的日期。若案情简单且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经审理而径行判决。 (四)最终审理 法院可以采取其认为合适的任何程序方式,只要其遵循公

9、开审理的一般原则即可 (五)审级救济 只有在判决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或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 (六)诉讼费用 小额索赔审理制鼓励当事人本人诉讼,而不支持律师代理,以节省诉讼费用。,德国,(一)适用范围 对1200马克以下的案件 (二)审理方式 可以以书面审代替开庭审,但如果当事人明确要求开庭审理的话,法院须指定口头辩论期日并举行庭审。 (三)对证据的处理方式 在证据的收集及审查方式上,即便当事人提出的是听取证人证言或进行鉴定的要求,法官也仅能够以要求证人或专家证人书面回答问题,或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己用电话询问证人等灵活的方式来审查证据。 (四)判决书的简化 判决书可以只

10、写明作为结论性判断的理由部分,在诉讼的书面记录有实质性的记载足以视为提供了理由的前提下,判决书里也可以省略不写。 在德国,把普通诉讼程序按照所处理案件不同的标的金额给予或多或少的简化省略,就成了小额程序。诉讼标的在一定金额以下的案件自动适用小额程序,与事先不给以当事人选择程序的机会相对应,当事人拥有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提起上诉的机会,事后上诉权利制度的设计体现小额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一致性。,日本,(一)适用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诉额为30万日元以下的金钱支付请求事件,它以借款债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小额事件为对象,仅限于金钱支付请求而不包含物的交付请求。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

11、规则对当事人在同一简易法院一年内提起小额诉讼的次数作了限定(不得超过10次),并规定了当事人的申报制度及对虚伪申报的处罚。 (二)双方选择 一方面,原告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起诉时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另一方面,如果被告不同意,则可申请转入通常诉讼程序。,(三)一次审结 小额诉讼程序原则上在第一次口头辩论期日内审结。小额诉讼程序对证据的调查有特殊的规制:证据调查的范围较窄,仅限于能即时调查的证据(包括书证,对当事人本人的询问及同行证人):证人询问方式灵活,对证人询问可不经过宣誓,倾向于由法官自由裁量,而不拘泥于通常程序中所经常采用的“交叉询问”。另外,为防止诉讼拖延,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禁止反诉。

12、(四)即日宣判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判决宣告除特殊情形外,应在口头辩论终结后立即进行。 (五)禁止上诉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终局判决,当事人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2周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异议,从而使诉讼回复至口头辩论终结前的状态,法院重新以通常程序就原告的请求当否进行审理和裁判。,台湾,(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标的额在新台币10万元以下的请求给付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之诉讼,但在标的额超过新台币10万元而在50万元以下者,原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合意适用小额程序的则可适用小额程序,该合意应以书面的方式证明。 (二)程序的启动 小额诉讼案件的管辖适用管辖的一般规定,但小额事件当事人之

13、一方如为法人或商人的,不适用约定债务履行地管辖及合意管辖的规定 (三)审理程序 首先,小额诉讼可在夜间或星期天或其他休息日进行;其次在证据调查方面,规定了“若经两者同意且法官认为调查证据所需时间、费用与当事人请求显不相当者,可审酌一切情况依心证认定事实”;最后,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严格限制诉之变更、追加和提起反诉 (四)判决与执行 小额诉讼判决除制作成正式判决书、简易判决书、记入言词笔录仅记载主文外,还可以使用由司法院核定的仅记载判决主文的表格化判决,仅在必要时才记载理由要点。 (五)审级救济 原则上实行一审终审,限制当事人上诉,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不同于普通程序的独立的诉讼程序 大陆法

14、系国家认为其不是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简易程序概述,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及非简单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于程序选择权所适用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不是普通程序的分支,两者共同构成一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可以当

15、即审理也可另定日期审理;7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实行独任制 3、传唤方式简便 可采稍口信、电话、传真、电邮等,不受开庭3日前的限制;传票、通知 4、审理前准备简化 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 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而不需进行审理前准备 5、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 6、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可以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也可穿插进行 7、审理期限较短 3个月;6个月,本院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上级法院批准,1、理念基础不同 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均在追求高效率地解决民事纠纷,但小额诉讼程序在功能上更加强调低成本。例如,美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或完全免费或只收取20美元的诉讼费,并无需律师费和

16、鉴定费等费用, 很多小额诉讼的原告是针对普遍存在的矛盾,行使公民的社会监督权利,是为“公益”而起诉。例如,在美国就专门设立了包括小额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法院除判给原告所请求的赔偿外,还从中抽取一定的比例奖励原告。 2、适用范围不同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这主要是根据纠纷的复杂程度、性质以及诉讼标的额的大小进行划分的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则更加单纯,基本限于债权债务纠纷,一些案情复杂、对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的案件,如不动产纠纷、身份关系纠纷、特定的侵权纠纷等往往被排除在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之外;同时,各国还通过对小额诉讼案件诉讼金额上限做出明确规定的形式,对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3、简易化程度不同 一种比较完善的诉讼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易化 完全按照常识化的方式进行,不需要进行证据开示、简化证据调查程序、判决结果一般都在口头辩论终结后立即宣布、判决只记载结果不附理由、可以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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