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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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煤矿安全规程条款修订后条款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 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 条例,制定本规程。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与健康,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 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 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等,制定本规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 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 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三

2、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规早、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冃匕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冈位人贝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 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 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杳维修制度,定期 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官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 人、各部门、各岗位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

3、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 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 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杳维修制度,定 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 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 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 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 及装备。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冋时设计、冋时施工、冋时投入使用。第七条 对作

4、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 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 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 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 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 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

5、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 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 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 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 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 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具

6、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 资格证书。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 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 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乙、新设备、新材料 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第十条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 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乙必须经过论证并 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 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

7、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 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八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 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 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 业财务、供应计划。第十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 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 与职业病危害 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 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 供应计划。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 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并根据具体情况

8、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 组织实施。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 责组织实施。第十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 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 禁喝酒。第十三条 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1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标识卡和矿灯,严禁1度。携

9、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第十二条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 图纸:(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第十四条 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 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 系统图。(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路系统图。管路

10、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井下避灾路线图。(十)井下避灾路线图。第十三条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图纸: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一)地形地质图。(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三)综合水文地质图。(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四)排土工程平面图。(五)运输系统图。(六)输配电系统图。(七)通信系统图。(八)防排水系统及

11、排水设备布置图。(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断面图。(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五)供配电系统图。(六)通信系统图。(七)防排水系统图。(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十六条 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 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 运行,洛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杳。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 章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 检杳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 1次应急演练。第十条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

12、其服务。创伤 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 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 药品等。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 术负责人必须立即米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 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十九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 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米取措施组织抢救, 矿长负责抢救指 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 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第一十 条 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

13、须编制闭坑报 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井闭坑报口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 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第二编地质保障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 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 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 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 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 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 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二十四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 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

14、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 工作。第一十五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 检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 ,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一)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 ,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 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 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 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 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

15、孔完整地质剖面。第一十六条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 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 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米掘工 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第二十七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 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 当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 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洛柱、含水岩层,矿井涌 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 质预测、预报。第一十九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 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 煤地质说明书。第二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 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 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 组织审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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