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04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幻灯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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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1、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易把握,只有更多依赖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 2、投保人: 对保险条款、费率、承保条件、赔偿方式等不易准确理解,更多

2、依赖保险人的说明;,1、附合性: 可能产生保险人欺诈投保方 2、射幸性: 可能产生投保方欺诈保险人,(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告知,1、告知的含义 告知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就有关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实质性重要事实:,(1)对保险人而言: 指决定其是否承保的有关事实,如年龄、性别、职业、财产本身的风险状况等; (

3、2)对投保人而言: 指决定其是否投保的有关事实,如保险条款、费率等;,(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1)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的或应知的有关标的的风险状况如实回答; 2)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2、告知的内容,(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3)保险标的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 知保险人; 5)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2)保险人的告知内容,保险人的告知一般称为明确说明,其应告知的主要内容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

4、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1)投保人的告知形式: 1)无限告知 2)询问回答告知 (我国和世界多数国家要求投保人采用的形式),3、告知的形式,(2)保险人的告知形式,1)明确列明 (世界多数国家采用此种方法) 2)明确说明 “我国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取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友情提醒:,告知是对保险合同双方

5、当事人共同的要求。,(二)保证,1、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注意:保证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要求。,2、保证的形式,明示保证,默示保证,确认保证,承诺保证,对过去和现在所做的保证,对未来所做的保证,船舶的适航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航行合法保证,(海上保险),注意:默示保证的效力等同于明示保证。,(三)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2、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3、弃权与禁止反言

6、产生的原因是:约束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的权利,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误告:即告知不实; 漏报:即不予告知; 隐瞒:即有意不报; 欺骗:即虚假告知;,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及其法律后果,2、保险人,1)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予以提示或明确说明;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 3)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

7、)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二)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故意 行为,重大 过失 行为,隐 瞒 欺 诈,表现形式,误 告 漏 报,事故发生前,解除保险合同,事故发生后,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且不退还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但退还保险费,危险 增加 未 通知,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提示:,保险法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8、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提示:,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事故发生前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2、违反保证的后果,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9、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1、投保人对保险标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 上的利益关系。 注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保险利益的,该合同无效。,(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1、合法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2、经济的利益:能够以货币计算、衡量和估价 3、确定的利益:客观存在 (1)现有利益(已经实现的利益;如:已拥有的财产) (2)期待利益(未实现但可以确定实现的利益,如:利润、租金等,但必须建立在客观物质基础上),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

10、义,(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在签定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二)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1、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一)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应用比较,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公众责任保险 2、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 产品责任保险 3、各类专业人员(医师,药剂师,律师) 职业责

11、任保险 4、雇主对雇员受雇期间的各种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二)保险利益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三)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1、信用保险 权利人对义务人(债务人)的信用投保 2、保证保险 义务人(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投保,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 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1、补偿以损失为前提: 有损失有补偿,无损失无补偿。(质的规定) 2、补偿以损失为限度: 损失多少,补偿多少。(量的限定) 注意: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二)坚持损失补

12、偿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 2、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减少道德风险。,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 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一) 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例:固定资产投保,保额30万元,期内发生火灾,造成损失25万元,则保险人赔偿25万元; 实际损失是指财产损失时的实际价值或市价。 (二) 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例:固定资产投保,保额30万元,期内发生火灾,造成损失35万元,则保险人赔偿30万元;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三)补偿以保

13、险利益为限,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例:某人将其房屋向银行抵押并贷得款项30万元,约定每月还款25000元,一年还清;银行将该房屋投保,保额30万元;四个月后,房屋发生火灾全损,保险人最多赔偿银行20万元。,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 含义: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份,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这种方法多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四)赔偿方法,2、免赔额(率)赔偿方法,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 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一)保险代位原则 (二)损失分摊原则,

14、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一)保险代位原则,1、保险代位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1)含义: 1)代位的含义:指取代他人的某种地位; 2)保险代位原则的含义: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即保险人取代了被保险人的地位。) 3)保险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前者指向第三者求偿的权利;后者指拥有对标的的所有权。,(2)保险代位原则的意义,1)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获取不当得利; 2)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及时经济补偿,恢复生产,安定生活。,(1)代位

15、求偿权(又称权利代位) 代位求偿权是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债权)。,2、保险代位原则的内容,理解:四点,1)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A、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同时又是第三者的行为造成的; B、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C、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合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就保险人而言: A、代位求偿权的权限只能限制在赔偿金额范围以内,如追偿到的款额大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则多余部份归被保险人所有; B、保险人不得干预被保险人就

16、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C、保险人赔偿后可以放弃代位求偿权;,2)实施代位求权对保险双方的要求,就投保人而言: A、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求偿即放弃对保险人索赔; B、保险人赔偿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 C、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获得赔偿或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可以扣减赔偿金; D、被保险人协助保险人追偿;,3)代位原则的行使对象: 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 (被保险人的雇员与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过失行为不得进行追偿;故意行为除外) 4)行使范围: 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医疗费用保险除外),提示1:,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提示2:,第六十五条 责任保险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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