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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报告】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措施【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报告】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措施一、本措施适用于在东湖开发区(资本特区)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二、规范工商登记(一)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二)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者“投资基金”。(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三
2、、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范围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股权投资企业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资本特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四、明确税收政策(一)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二)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的投资收益或者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
3、用20%;法人合伙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四)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五、奖励及补贴(二)在资本特区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对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市、开发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以下简称地方财政留成部
4、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照50%予以补贴。(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照50%予以补贴。(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年内按照100%予以补贴。(五)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对由资本特区提供周转办公用房的,免收3年租金。(六)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资本特区2家以上企业的,按
5、照其当年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0万元;对投资资本特区初创期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其当年总投资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引进并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注册后3年内,年度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股权投资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股权投资企业引进并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按照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七)在资本特区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退出或者获得收益后,按照其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六、各有关部门要增强优质服务意识,进一步简化
6、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办理登记入驻等各种事项提供“一站式”服务。资本特区要建设股权投资大厦,吸引和聚集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入驻发展。七、建立项目推荐制度。定期将适合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大项目、好项目优先推荐给在资本特区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资本特区的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八、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外汇管理、产业投资和退出机制,支持上述企业在资本特区发展。九、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统计、资信评级制度,搭建项目对接和退出平台,积
7、极引导培育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和合格的出资人,营造良好的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环境。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资本特区内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为市重点项目,并在资金、土地、上市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十、鼓励商业银行在资本特区开展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资本特区依法投资或者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十一、本措施所称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十二、本措施的奖励补贴资金由东湖开发区预算安排。十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会同东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措施实施前我市制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的规定执行。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