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用农产标识管理情况交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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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东省食用农产标识管理情况交流,广东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赵 苹,2,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出台背景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理解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做法介绍我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和市场准入工作研讨,主要内容,3,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全球关注的重大问题,农产品安全问题危及公众健康 农产品安全问题影响政府公信力 农产品安全问题造成经济损失 农产品安全问题引发国际贸易争端 农产品安全问题社会关注度日益提高,4,互联网上流传的一句话:“吃动物怕激素,吃植物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吃啥心里没数”!,5,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面临极大压力和挑战,农产品是食品安全事件和问题的源头 消

2、费水平的提高和观念变化 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关注度日益提高 我国举办国际性活动日益增多 农产品质量安全必然引起全球更多的关注 网络技术和传播媒介的发展 个别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公众的影响越来越大 一条不良短信、一个不实帖子、一则不当报道,往往可能把小的问题、个别的事件放大,引发连锁反应,对产业健康发展造成严重打击,给广大农业生产者带来极大损失,6,探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 食用农产品标识 是农产品的“身份证” 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和市场准入的关键环节 实施农产品标识管理是农业部门的法定职责,7,出台背景,我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制度出台的相关背景 2004年11月,德江书记、容

3、根副省长在中央政策研究室送阅件作出“加快建立和完善我省农产品标识制度”的批示,我厅组织到广州、深圳等地进行专题调研 2005年3月,德江书记、华华省长、强华、容根副省长等领导批示“建立农产品标识制度管理,要求先颁布政府令执行,待时机成熟再立法”、省府法制办发出关于做好农产品标识制度管理立法调研工作的函(粤府法办2005164号),我厅即组织华农大等法律专家成立起草小组,正式开始启动立法调研工作 2005年12月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向省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质监局、经贸委、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农垦总局8个有关单位发了征求意见函,8,出台背景,2006年1月我厅将广

4、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暂行规定(草案)报省政府法制办 2006年5月,我厅将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向省直有关单位、全省地级以上市政府和农业部门征求意见 2007年10月我厅将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报省政府要求以规范性文件发布 2008年11月省府法制办将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送省直和地级以上市征求意见,并多次修改 2009年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列入我省政府规章立法计划,9,出台背景,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五章,第28条32条) 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5、 (农业部,2006年第70号令) 广东省省级地方标准食用农产品标识(DB44/ 4322007 )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04)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质监总局,1997年第172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总局,2007年1第02号令),10,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第28条32条) 监管对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经合组织、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依法需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农

6、产品质量认证产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第28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监管主体: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1,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第28条32条) 监管对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经合组织、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依法需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认证产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第28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监管主体: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2

7、,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共5章.1.总则,2.农产品包装,3.农产品标识 ,4.监督检查,5.附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

8、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13,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8条、49条、51条、52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14,食用农产品标识(DB44/4322007),广东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的省级强制性

9、标准 可视为配合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配套性技术规范 适用于在广东省生产和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规定了食用农产品标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和标识内容 规定了食用农产品应标识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识基本要素,以及法律法规有明确特殊标识要求的标示 要求具备预包装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应进行预包装,并按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 重点规定未进行预包装的食用农产品要有标识载体。可用标签、标识牌、说明书、标识带等进行标识,15,第17号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

10、府第十一届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16,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出台背景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做法介绍我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和市场准入工作研讨,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理解,17,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内容理解,立法目的 直接:可溯源 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生产者和经营者:创品牌 防假冒 明确责任 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长远:完善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本规定配套了食用农产品标识市场准入制度(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经 营者经营记录(十七条)、食用农产品入市流通信

11、息登记制度和食用农 产品标识使用管理措施(十八条),并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农产 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记录的规定,以标 识作为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载体,实现对食用农产品的动态跟踪管理,18,主要内容理解,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概述 全文共五章二十七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确立了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政府领导、规划和协调 大农业部门主管 工商、卫生、质监 食品药品部门职责内监管 市场经营者和农产品专业协会协管 规范了标识的内容、形式及使用要求 明确了适用范围和重点监管对象 规定了法律责任,19,主要内容理解,关键术语 食用农产品:食用与非食用(花卉、棉麻产品等) 鲜活

12、农产品: 未经加工或初级加工(未发生化学反应)的源于农业的产品 蔬菜、竹笋、畜禽、肉品、奶、蛋、蜂蜜、水产品及食用菌 (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表达类型) 标识: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及其他说明物 其他说明物:如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挂牌标示等形式 (不拘形式的标识载体,还应考虑可用于裸装的鲜活农产品标识的物件),20,主要内容理解,标识必备信息 产品名称 标准名称 常用名或俗名(如香菇、冬菇、花菇,“滿地金钱”) 产地 种养农产品应标注至所在省、市、县、乡、镇(街道)或乡、镇(街道) 更详细的产地信息 非种养农产品(远洋捕捞、野外采摘或采蜜等)标注表明来源的信息 生产日期 其他畜禽产品主

13、要指奶、蛋等标注其产出期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生产者、销售者任何一个均 可,但必须同时具备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三项内容,21,主要内容理解,标识的其他信息 主要用于法律法规和标准有专门规定或要求的一些食用农产品信息 质量等级(已有的现行有效标准) 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确实有使用) 保质期(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明确要求) 依法获得认证的食用农产品(认证有效期内)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列入管理目录),22,主要内容理解,标识的分类使用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应当标示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显著位置 预包装指预先定量包装,不裸露,不可分装,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包装形式(广东省省级地方标准

14、食用农产品标识(DB44/ 4322007)的定义) 拆分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应当在新包装物上重新标示 裸装或散装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可直接标示于农产品,或以标签、标识牌、包裹标识带、捆扎标识带、说明书、挂牌标示等形式 鲜活食用农产品的标识:以标签、标识牌、包裹标识带、捆扎标识带、说明书、挂牌标示等形式,23,主要内容理解,重点监管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除自产自销的个人外,所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含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及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所有的销售者) 上述三类主体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附加标识。未附加标识的,不得销售,24,主要内容理解,重点监管场所

15、 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农产品集贸市场(十七条、二十一条)上述三类场所,所有经营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产自销的个人除外) 原因:除部份大型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的成品仓库或待销仓库外,我省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大多零星分散,鲜活食用农产品生产基本不经过成品仓库或待销仓库直接进入市场流通。农产品标识监管难以在生产环节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监管的重点场所主要集中在流通环节(与质监局监管产品标识的最大区别),25,主要内容理解,不按规定标识者的法律责任 重点监管场所的重点监管对象 销售未附加标识的食用农产品的 销售附加标识不规范的食用农产品的 应当识示的

16、六项必备信息不全或不规范;不按规定标识质量等级、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保质期,认证标志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等其他信息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26,主要内容理解,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未建立经营记录的 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者不履行监管责任的 监管责任:指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市流通信息登记备案制度和标识管理措施,督促经营者规范使用标识,协助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等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27,主要内容理解,集体用餐单位的法律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宾馆、酒店及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不采购标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采购档案的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28,主要内容理解,行政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9,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出台背景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理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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