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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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 担保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XXXXXX公司(本合同模板为Word格式,可根据您的需要调整内容及格式,欢迎下载。) 担保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如何写担保合同纠纷答辩状?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担保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担保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1答辩人(第一被告):xx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丰南区小集镇辉坨村,法定表人:刘丽丽(总经理)。被答辩人(原告):xx市丰南区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丰南区行政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孙振兴(总经理)就原告起诉绿谷公司、卓恒公司、周连喜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绿谷公司答辩如下:对于

2、基本事实被告没有异议,但有几点要说明一下:第一,本案不能简单地看作一个担保(或反担保)来看待,不能仅从法律层面来处理。本案相关事实是xxxx年在丰南区农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政府号召广大农民发展重点产业a、重点项目,而且从政策上扶植,资金上支持。按照当时的政策,每村达到成方连片新建棚室50亩以上的,冷棚每亩补贴800元、日光温室每亩补贴2000元;或按照总投资的50%给予贷款担保并全额贴息,在此基础上,按日光温室每亩1000元、冷棚每亩400元给予补贴。按照当时的这些政策,被告xx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符合全额贴息的条件,而且第一年也享受了这一优惠。但借款展期期间全额贴息这一优惠并没有真

3、正兑现。本案原告是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先后均为政府主要领导,为政府、为广大农民服务是该公司的重要使命之一,政府的部分优惠政策也是通过原告来实现的。综上,原告主张利息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第二,本案中的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均属于格式合同,其中反担保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权利义务明显没有对等性,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本案中原告与其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委托与受托关系

4、,双方不但有了利害关系而且还有利益上的关系,因此律师费票据就缺乏可信度。因此,无论从格式条款上讲还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来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第三,绿谷公司投资的是蔬菜种植,而这项产业不但周期长、收益慢,而且受气候条件、天气状况、市场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近两年来蔬菜价格总体不高,导致经济效益不好。也正是基于此,贷款展期申请也得到了银行的同意。被告不是不还钱、也不是不想还,只是确实存在困难,希望原告能够理解。答辩人:xx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xxxx年5月8日担保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2答辩人:xx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永川区海通大道320。法定代表人:孔令和

5、董事长。答辩人因与林金辉、许庭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按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和本案事实作出如下答辩:一、诉讼请求方面1、具体借款金额。许庭辉在林金辉处到底借没借款,借了多少钱?是 xxxx年5月27日借款合同中的200万元,还是xxxx年5月27日借款协议中的300万元,亦或是200万元,需要原告用证据来支持。如果许庭辉在林金辉处实际借款是200万元,那只能算200万元。因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林金辉实际收回了多少钱。根据林金辉出示的收据,可以证明林金辉在xx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收到了172万,而非诉状中所说的到12

6、2万元。3、利息问题。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如果许庭辉在林金辉处实际借款是200万元,那么应当借款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而借款协议中的300万元的利息是40万元,那么200万的利息应当按300万元分摊后计算,即利息应为26.6667万元(40万元÷300万×200万)才符合公平原则。4、违约金主张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7、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答辩人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二、保证责任时效方面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原告诉称的事实,若本案担保责任成立,则答辩人最后还款时间为xxxx年5月27日。就是说,本案的保证期间为xxxx年11月27日,超过这个时间答辩人就可不承担保证责任。然而原告提供给答辩人的诉状,对起诉的时间进行了涂改,对此,答辩人要求原告提供起诉的时间证据。三、客观事实方面1、原告诉称,xxxx年5月27日借款协议系由答辩人xx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担

8、保,系不是事实。因为答辩人公司的.印章与xxxx年5月27日借款协议上的印章是不一致的,主要区别在公章上是否有一个“蒙”字,有“蒙”字公章为非答辩公司的合法印章。而且该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孔令和,也非孔令和本人签名。此两点可以说明借款协议与答辩人无任何关系。2、原告林金辉起诉所称的事实只是客观事实表象的一部分,对实质问题并没提及,其实情并非原告所述。理由如下:xxxx年2月5日,许庭辉出具给答辩人xx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两份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说许庭辉在林金辉借了200万,依据是xxxx年5月27日借款合同;另一份承诺书说xxxx年5月27

9、日,许庭辉、林金辉及李开霖(李开霖以贵公司1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许庭辉向林金辉借款300万元,并由李开霖以贵公司2的名义为本人提供了担保,此承诺书所说借款协议即本案所争议的内容。该两份承诺书证明了许庭辉知道与李开霖、林金辉签订借款协议时担保盖章及签字并非答辩人公司所为,即明确了答辩人xx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参与xxxx年5月27日签订的三百万元借款协议的担保。再结合上面虚假公章和非孔令和所签字的事实,可知本案答辩人xx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参与本案所诉案件的担保,当然也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至于担保责任,应当由直接签名的责任人承担,而非答辩人公司承担。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xx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答辩人:xx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苟xx时间:xxxx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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