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合同模板合集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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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 处理合同模板合集10篇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XXXXXX公司(本合同模板为Word格式,可根据您的需要调整内容及格式,欢迎下载。) 处理合同模板合集10篇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精心整理的处理合同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处理合同 篇1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确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但实践中往往发生诸如工程价款如何确定、鉴定问题、无效带来的不

2、利后果如何承担等争议。本文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与您分享裁判规则中,工程款如何进行结算。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能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已经明确规定。但工程

3、合同纠纷涉及问题繁杂,即使通过解释能够得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应当支付工程价款”的结论,但工程价款如何确定、鉴定问题、无效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何承担等都是该类案件中应当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探析裁判思路。|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提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由于案涉合同仅约定了单价,而在确定单价时没有工程施工图,也没有工程预算,因此对于已完工程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进行工程造价和成本价的核算。应当将该鉴定报告作为确定案涉工程已完工程价款的证据。由于世邦公司与川康西藏分公司对案涉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不应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不利后果,而使发

4、包人获得全部工程利润并免除部分必要成本。因此,一、二审判决按照鉴定结论中的工程成本费用确定工程款数额不当。虽然规费和利润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但鉴于根据鉴定报告的内容,无法在案涉工程造价和成本费用的差额中具体区分规费和利润的数额,故只能将其视为案涉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本案中合同无效损失的具体分担比例,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情况和相关案件事实,本院酌定为川康西藏分公司与世邦公司各自负担50%。思路探析1.合同虽有约定但无法确定工程价款的,应当进行鉴定。2.以利润的扣减体现在合同无效情况下,各方在过

5、错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价值取向。|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聂绮对其挂靠行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故其主张利息应从20xx年12月31日起算,即宏基公司未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不予支持。鉴于该项市政工程已于20xx年5月26日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及满州里市审计局进行结算,并作出工程造价审定通知书,故实际施工人聂绮的利息损失应当自结算之日起予以保护。最高法二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宏基公司尚欠付工程款为17825815.3元及利息正确。思路探析和案例一不同,本案是以“不按合同约定的应支付日为利息起算日、以在后的结算日为利息起算日

6、”来体现承包人对合同无效承担过错的价值取向。| 案例三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提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尽管当事人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了由相同的委托代理人签订的、签署时间均为同一天、工程价款各不相同的三份合同,在三份合同价款分配没有规律且无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三份合同均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一审法院为解决双方当事人的讼争,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价款作出司法认定,并无不当。首先建设工程

7、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作出以定额价作为工程价款的约定时,一般不宜以定额价确定工程价款。再次,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以市场价鉴定的结论更接近造价成本,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本案所涉工程不属于政府定价,因此,以市场价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不仅更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思路

8、探析1.当不能确定“合同”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时,应当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且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依据。2.公平原则在本案裁判者进行定价依据判断时发挥了作用。| 案例四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提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一审中,工程处(实际施工人)申请、法院委托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1:依据原合同主要内容每平方米720元建筑面积包死单价,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720元7662.38平方米(含地下室301.4平方米)=5516913.6元。由于未提供合同价中所含甲方供材资料,未扣甲方供材造价。鉴定结论2:依据施工图纸按实计算、丙级三类取费后,工程造价为7521255.36元。其中含甲方供材7569

9、01.2元,总造价中扣减,扣减后造价为6764354.16元。不符合规定的结算资料(例如只有建设单位盖章,但没有负责人签字)造价302468.28元,以上两条鉴定结论均不含此造价。一审裁判:建安十分公司与开发公司结算的工程造价应为720元/平方米(7662.38-301.4)平方米+302468.28元=5602373.88元。工程处的最终结算值为5602373.88元(1-9%)=5098160.23元。建安十分公司已付款4670382.26元,尚欠427777.97元。最高法院裁判摘要本案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有法律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0、第二条规定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如果采取鉴定结论2的结算方式,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不仅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也会导致合同当事人反而因无效合同获得额外利益。因此,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一致达成新的结算合意,否则,均应当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思路探析1.本案法院以双方就每平米720元单价、地下室不计算面积的约定为依据得出工程价款。结合上述几个案例可知,合同约定仍然是裁判优先考虑的工程价款认定依据。2.公平原则始终贯穿裁判,在进行取舍或判断时是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综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

11、对上述案例的评析,可将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的裁判思路归纳如下:1.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能够确定工程款的,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结算;2.根据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工程款或不能确定“合同”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时,应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合同对结算单价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一般以市场价格为鉴定依据;3.因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利后果,合同各方应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进行分担;4.公平原则是裁判者进行取舍或判断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处理合同 篇2卖方:买方:第一条 标的物(名称、规格和材质、单价、数量、金额(本合同币种为人民币)第二条 质量条款 由于

12、卖方所售废旧等物资是报废物资,没有材质单、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卖方对所售废旧等物资不给予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买方在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买方承担。第三条 结算买方处理成交后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废旧物资成交价款(或全部废旧物资成交预估款)人民币元存入卖方指定帐户,经卖方财务部门确认到帐后方可提货,待全部物资提清出库后,按实际计量数量进行货款结算,多退少补。第四条 提货方式及时间1、提货方式:买方应按卖方的安排,持成交确认书和财务部门开据的货款到帐证明,自带车辆和装卸人员由卖方工作人员带领到仓库

13、提货,提货费用买方自理,并要负责清理好现场。2、提货时间:买方应在货款到帐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物资提清。第五条 违约责任1、买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卖方的规章制度,按本合同条款规定履行义务 ,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其竞买保证金不予以退还。2、买方未能在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的提货期限内提清全部物资的,每逾期一天向卖方支付 元的保管费用;买方逾期日未提清所有物资,卖方有权对卖方未提清物资另行处置,买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向卖方支付的款项,卖方不予返还。3、买方未能按第三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向卖方支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款项的 1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4、如买方逾期付款超过 日

14、,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买方应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并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5、如卖方根据本条第4款规定解除本合同而另行处置本合同标的物,如另行处置价款低于本合同约定价款的,买方应赔偿卖方另行处置价款与本合同约定价款之间的差额。第六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双方确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2、向燕山石化公司申请调解。(合同双方均为燕山石化公司下属单位时适用)3、向中国石化内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处。(合同双方均为中国石化下属单位时适用)第七条 其他约定1、买方所购买的报废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回到燕化公司各生产系统, 一旦发现卖方保留追求其责任的权利。买方在处理以上废旧物资时,以不危害、破坏环境为前提,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环保、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2、本合同签订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3、本合同自起生效。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卖方: 买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时间:年 月 日 时间:年 月 日电 话: 电 话:开户行: 开户行:账 号: 账 号:税 号: 税 号:处理合同 篇3处理方:收购方:甲、乙双方因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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