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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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报告人:徐智勇,一、概念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具体表现 三、票据行为无因性的效力 四、对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的思考,一、概念,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基础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在受基础关系存在与否及效力瑕疵的影响。 相关概念: 票据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实质关系”,是指作为产生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二、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具体表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应当是指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的统称。它不仅

2、仅是指票据行为的有效性,独立于该票据行为的原因行为,其发生及存续不受后者的影响(外在无因性),而且是指产生票据行为的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该票据行为的内容,原则上,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应当行驶的票据权利(内在无因性)。,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就是指票据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理解重点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一)即使票据原因关系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只要在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依法成立,其效力如何,完全取决于该行为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和要求,而不受由基础关系(特别是原因关系)引起的法律行为的影响。 (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应当以票据文义来定,即使票据

3、记载与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也不能以票据外事项来变更票据内容。 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就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所以,具体表现为: (一)因为票据关系是抽象的形式的关系,并与票据的实质关系发生脱离,不表现票据基础关系的实质内容,所以票据无因性原则在当事人(包括直接原因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举证责任转换的法律效果。 (二)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三、票据行为无因性的效力,(一)、不排除物的抗辩 物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本书的内容发生的室友而向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票据

4、债务人行使物的抗辩权并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 (二)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抗辩事由的排除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直接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的关系,可能是资金关系,也可能是交易关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这种关系中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三)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抗辩事由的排除 只要第三人以合法的且支付对价的方式取得票据,那么其前手就不得以其与相对人之间的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的持票人。,票据行为无因性的例外情形: (一)、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不是绝对的无因性,在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仍可以原因关系的无效、撤销和消灭等事由进行抗辩。但是如前所

5、述,这种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要发生举证责任的倒置,即债务人必须就原因关系所生的足以限制票据权利的抗辩事由来举证。 (二)、持票人取得票据未给付对价或者未给付相当对价的抗辩 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果未给付对价或者未给付相当对价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法推定支付明显不对等代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为恶意持票人。 (三)、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的抗辩 在原因关系上,如果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不合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因重大过失或者明知其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而仍接受票据转让的,由于法律规定了这样的行为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该持票人即为恶意持票人,其不享受票据上的权利。,

6、四、对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的思考,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其他类似规定有票据法第21条、第74条、第83条和第88条。这些规定一出台就在学术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主要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主张。否定说认为,该条规定是票据法理论上的一种失误,实际上否定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且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因此,建议修改票据法时修改此规定,以恢复票据法律制度促进票据流通功能充分发挥的原意。肯定说则认为,这是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立法突破,在考虑到票据无因性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注意到适用诚实信用及权利不得滥用等一般法

7、律原则,保证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票据的无因性扰乱票据的正常流通秩序。,我的观点: 所谓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不是指票据行为的没有原因,而是指票据行为作出后,票据的原因关系对已生效的票据行为没有影响。所以,票据的产生都是有一定原因的,这种原因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甚至可以是违法的。如果将该条规定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限制在直接授受票据的当事人之间的话,那么该条规定的适用就不会否定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只是体现了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相对性。 另外,票据行为无因性重在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第10条并未从正面规定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和交易关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就是无

8、效的。因此,并不能当然的从这一规定中推断出其否定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0年11月公布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司法解释,其中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之一曹守晔就票据行为无因性进行了具体的阐述:“票据当事人即使违反了上述规定(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第74条和第83条等规定),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委托付款关系的票据,票据关系并不必然无效。只要票据本身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价,票据关系依然可以有效,票据债务人就应当按照票据记载的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 由此可见,为了维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避免票据债务人滥用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规定对票据法第10条作了限制性解释,严格限制了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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