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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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交研2012156号 防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暂行规定第一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的主要成果,也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第二条 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该培养良好的学术道德素质,导师肩负示范、引导与监督职责。第三条 学位论文中引用他人观点或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且引用部分不能作为学位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第四条 为防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过程中有意或无意的抄袭行为,减少不良后果,所有学位论文均必须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文字复制比检测。学位论文总的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30%,因学科性质所限,其文字复制比难以降低时,在

2、确保学位论文内容无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嫌疑的情况下,经导师书面申请,学科负责人审核、研究生处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对文字复制比的要求。学位论文外审时检测不合格,研究生必须推迟毕业。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于已经授予学位的撤销其已授学位。1、在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样本中采取欺骗手段以降低文字复制比的;2、外审前检测结果与答辩论文复检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经论证,两篇送检论文存在实质性差异的;3、通过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合格检测结果的(研究生不得以拿错或复制错论文为由推卸责任);4、经他人举报,证实其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第六条 作为技术手段的学位论文机器检测,不能完全排除学位论文中的学术不端行为,具有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行为而未被发现的同学,永久承担被追索的风险。第七条 因学位论文原因,研究生被取消学位授予资格或撤销已授学位,导师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研究生。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暂行规定(华交研20102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处。二一二年七月四日主题词:研究生 学位论文 学术道德 规定主送:校属各单位(部门)抄送: 存档华东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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