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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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法政策解读,2011年5月12日,工伤保险政策解读,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工伤范围、资金来源、工伤保险费率、享受待遇的条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作了法律规定。,一、工伤保险定义,工伤 补偿,工伤 预防,工伤 康复,二、工伤保险发展历史进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修正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1994年7月5日颁布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2,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发布、1996年10月1日实施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3,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并于2004年

2、1月1日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4,二、工伤保险发展历史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5,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于2010年12月8日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6,三、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一、工伤保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条,二、职工个人不缴费,三、实行行业差别费率 和企业浮动费率,三、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工

3、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双击添加标题文字,四、工伤补偿与工伤 预防、工伤康复相 结合,五、一次性补偿和 长期补偿相结合,四、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五、工伤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一)工伤保险费率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

4、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五、工伤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二)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

5、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不计入工资范围的收入有:单位支付给职工的社会福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劳动保护费(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等);其他劳动报酬和收入(科学进步奖、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等)。,五、工伤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三)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六、工伤认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

6、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七大类) 事故伤害 意外伤害 职业病(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等十类 ) 其他情形,(一)工伤认定情形,七大类: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

7、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视同工伤情形,三视同: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由统筹地区负责社

8、会保险的行政部门作出。 1、申请主体及时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主体首先是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其次是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

9、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四)工伤认定程序,2、申请工伤应提交的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工伤认定程序,3、工伤认定的主体及时限。 (1)主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

10、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四)工伤认定程序,(2)工伤认定的时限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

11、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七、劳动能力鉴定,(一)基本概念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劳动能力鉴定环节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七、劳动能力鉴定,(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12、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七、劳动能力鉴定,(三)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七、劳动能力鉴定,(四)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13、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七、劳动能力鉴定,(五)伤残等级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八、工伤保险待遇,(一)基本概念: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障。经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14、第一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二)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第一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二)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第二类: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15、。(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工伤复发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发作。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

16、留薪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九、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特定情形,(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费情形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九、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特定情形,(二)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情形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十、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其他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个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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