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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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三期女职工管理,2,2,目录,一、三期女职工的假期及其待遇 二、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1、三期内可解除劳动合同吗? 2、休完“三期”假期当年还能休年休假吗?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享受假期及相关待遇吗? 4、员工请“保胎假”如何处理? 5、不符合生育政策(未婚先孕(育)、婚外孕(育)、违规生三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6、三期遇上合同期满如何处理? 7、女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预告辞职后发现已经怀孕,是否可以反悔,主张解除协议或者辞职行为无效? 8、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同时享受吗?,3,3,目录,三、女职工其他特别保护 四、案例分析,4,4,一、“三期”女职工的假期及其待遇,三期

2、女职工保护的法律规定: 1、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5,5,一、“三

3、期”女职工的假期及其待遇,6,6,一、“三期”女职工的假期及其待遇,产前检查时间(应当批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享受待遇 工资照发,计入劳动时间(注意:不同于“视为正常出勤”)。 享受条件 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

4、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7,7,一、“三期”女职工的假期及其待遇,产前假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第十条: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每天给予其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并相应扣减其工作量;经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该职工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期间的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因此而受影响。,8,8,一、“三期”女职工的假期及其待遇,产假(应当批准) 假期时间 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

5、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享受待遇 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9,9,一、“三期”女职工的假期及其待遇,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

6、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以上两个假期相加:98天+30天128天 也就是说,如果不计入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15天,平常的产假则为128天。,10,10,一、“三期”女职工的假期及其待遇,哺乳时间(应当批准) 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

7、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11,11,一、“三期”女职工的假期及其待遇,违反生育条例的法律责任: 根据2016年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

8、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 (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12,12,一、“三期”女职工的假期及其待遇,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

9、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13,13,一、“三期”女职工的假期及其待遇,第三十八条: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九条: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

10、征收决定,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金额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 若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超生罚款的处理决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以及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义务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4,14,二、“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1、三期内可解除劳动合同吗?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

1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

12、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15,15,二、“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2、休完“三期”假期当年还能休年休假吗?根据休假天数确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16,16,二、“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享受假期及相

13、关待遇吗?有假无待遇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并没有规定享受产假的前提是婚后计划内生育,仅仅规定为“怀孕”。 (2)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如果因为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或“未婚先孕”,就剥夺其休假恢复身体健康的权益,要求其分娩前后也要来上班,既不符合实际又违背基本法理。 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本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的; (二)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

14、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17,17,二、“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4、员工请“保胎假”如何处理? (1)从我国现行法律对女职工孕期保护的相关规定来看,并没有“保胎假”的规定; (2)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规定可知,我国目前对因年龄或特殊体质确需保胎的女职工,采取的是由单位自行比照病假的方式处理,也就是说,女职工请“保胎假”的,必须按照单位的规定提交医院证明,而请假时间的长短、工资的

15、计算,应遵从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3)关于单位准假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 A关于保胎假的医疗期间:比照医疗期处理 B关于保胎假期间工资:病假,参照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18,18,二、“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5、不符合生育政策(未婚先孕(育)、婚外孕(育)、违规生三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只要用人单位有相关规定的,女职工违反生育政策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就可以合法解除,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规章制度没有相关没规定,那么用人单位是不能依照此条来解除劳动关系的,否则那就属于违

16、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9,19,二、“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6、三期遇上合同期满如何处理? 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恰逢女职工处于“三期”时,劳动合同要自动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再行终止,用人单位才可用“合同期满”为由而终止与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20,20,二、“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7、女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预告辞职后发现已经怀孕,是否可以反悔,主张解除协议或者辞职行为无效? 不可以 协议解除或者预告辞职反应的都是女职工自身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禁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女职工预告辞职。因此如协议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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