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法教学及考试重点PPT课件

上传人:优*** 文档编号:141595665 上传时间:2020-08-10 格式:PPT 页数:46 大小:27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赔偿法教学及考试重点PPT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行政赔偿法教学及考试重点PPT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行政赔偿法教学及考试重点PPT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行政赔偿法教学及考试重点PPT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46页
行政赔偿法教学及考试重点PPT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行政赔偿法教学及考试重点PPT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赔偿法教学及考试重点PPT课件(4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行政赔偿,第一节 国家赔偿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2020/8/10,.,2,四、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侵权行为主体要件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各国均未作明确规定或立法解释 我国的侵权行为主体范围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020/8/10,.,3,(二)侵权行为要件 执行职务的行为,1.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A.主观说 以雇佣人的意思为判断标准,执行职务的范围仅限于雇佣人办理的事项范围。 英国和美国采用。,2020/8/10,.,4,B.客

2、观说,以行为之外观为标准,只要行为从外观上可认为属于社会观念上执行职务的范围即可。 执行职务的范围既包括构成执行职务本身的行为,也包括与职务行为有关联而不可分之行为。 法国、日本、中国采用。,2020/8/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020/8/10,.,6,2.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违法涵义的狭义理解 仅指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对违法涵义的广义理解 既包括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也包括违反法律的一般原则。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及滥用职权行为均构成违法行为。,2020/8

3、/10,.,7,(三)损害结果要件 对受害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1.损害的基本特性 现实性 特定性 异常性 非法性,2020/8/10,.,8,2.损害的类型,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2020/8/10,.,9,(四)因果关系要件 损害结果为侵权行为主体 的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因果关系的重要性 因果关系的类型 1.必然因果关系 2.直接(或偶然)因果关系 各国放宽了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倾向于采用直接因果关系。,2020/8/1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

4、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020/8/10,.,11,第二节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一、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的涵义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12,行政赔偿的特点,第一,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这是行政赔偿区别于民事赔偿的主要特点。 第二,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是行政赔偿区别于司法赔偿的主要特点。 第三,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这是行政赔偿区别于行政补偿的主要特点。 第四,行政赔偿程序是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的结合,这是行政赔偿的程序特点。,2020/8/10,.,13,二、行政赔偿的范围,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第三条行政

5、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14,第一、没有证据而作出拘留,张某某盗窃案,.,15,第二,拘留的对象错误,主体违法 、程序违法 、拘留决定的内容违法 、执行违法 、违背“一事不再罚”规则,2020/8/10,.,16,(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

6、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17,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 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或者死亡的,殴打,是指使用工具或不使用工具打击公民身体的 行为。,.,18,其他侵害行为,是指除殴打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捆绑、挂牌示众、卡脖子等暴力行为,以及罚站、受冻、挨饿等非暴力的虐待行为。,.,19,教唆,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授意、劝说、命令、 挑拨、刺激、收买、引诱等方式教唆他人实施暴力 的行为。,.,20,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 死亡的,是一种不作为,.,21,第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7、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22,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 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23,(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2020/8/10,.,24,(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2020/8/10,.,25,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020/8/10,.,26,二、行政赔偿

8、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2020/8/10,.,27,(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020/8/10,.,28,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2020/8/

9、10,.,29,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2020/8/10,.,30,4.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020/8/10,.,31,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撤销后的责任承担,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020/8/10,.,32,

10、6.经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2020/8/10,.,33,三、行政赔偿的程序(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1.方式 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2020/8/10,.,34,四、国家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一)国家赔偿的方式,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2020/8/10,

11、.,35,(二)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法定工作天数,.,36,2011年-2014年赔偿计算标准(元),2020/8/10,.,37,2.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标准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

12、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2020/8/10,.,38,(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13、,2020/8/10,.,39,部分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标准过低,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20/8/10,.,40,3.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

14、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41,(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42,(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020/8/10,.,43,(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 给予赔偿。,2020/8/10,.,44,4.赔偿费用,第三十七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45,.,46,谢谢您的观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