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 2013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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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人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无形非物质性,即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知识产权强调权利人权利的财产性,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是私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一种 特征: 1、专有性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以外,任何人不得使用或实施权利人的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记 2、时间性 知识产权受时间限制。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知识产权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就不再受法律的保护,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 3、地域性,域 名,域名是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字

2、符型地址标识 域名数据库是整个域名系统的核心,数据库中存储有每个域名所对应的IP地址。域名持有人申请到一个域名后便获得一个设置域名数据库的权限 一个完整域名分级表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三级域名. 顶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com、edu、gov、mil、net)和地区域名(cn、uk、hk、sg),域名的注册,我国目前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民间组织,其设立必须得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批准 CNNIC目前直接接受中文域名、“.cn”域名和通用网址的注册申请 CNNIC仅接受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和组织的注册申请,域名争议,网络域名具有标识性,网络中其

3、功效与商标、商号类似,对企业来讲,域名是其无形资产的一种 域名具有唯一性,侵害域名的行为模式也具有相似性:抢注知名商标为域名侵害他人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经典案例:“IKEA”域名抢注案,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

4、、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

5、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著作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和(著作权即版权) 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具有: 1、成果性:思想或情感的表现 2、独创性:表达上的独创性,而非内容上的独创性 3、可复制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6、(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著作权的内容,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专有权 著作权在作品产生后自动产生,无须登记或者经过审核批准。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利 著作权的人格权的保护是无期限的,而对其财产权的保护也比较长,大多为自作者完成作品时起的有生之年加上其死亡后50年。,著作人身权具有作者的身份属性,不可转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

7、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可部分或全部转让: (五)复制权,(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8、,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非著作权人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的客体网络作品 1、计算机软件 2、数据库 3、多媒体作品 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

9、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第八条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

10、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九条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我国ICP、ISP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构成要件: 1、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2、损害事实 3、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4、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联系,案例一:链接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原告某知名国际唱片公司称其对涉

11、案的47张专辑共计233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被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其经营的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试听、免费下载以及相关链接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歌曲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原告曾向被告发出断开相关链接的通知,但被告未删除相关链接。被告辩称,涉案试听和下载的歌曲来自第三方网站,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仅是涉案歌曲的搜索和链接服务,并非歌曲的下载和试听服务。被告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律义务,在接到原告合乎法律要求的通知后,断开了原告提供了URL地址的相关链接,并在公告栏公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请问: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信息网路

12、传播权保护条列 第2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14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第2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

13、,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案例二:流氓软件的行为构成侵权吗?,被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位公众提供“很棒小秘书软件”。用户下载该软件后,WINDOWS启动时软件自动运行。当用户在原告某网讯科技公司的某知名搜索网站进行搜索时,该软件会在搜索结果网页右下方强行插入预置的广告页面,使原告的搜索页面发生重大改变。该广告不能被拖动,30秒后自动消失。原告认为其对搜索网页享有著作权,被告的软件未经原告许可强行改变所属结果页面,侵犯其著作权。且其强行增加广告,破坏了原告

14、的商业运作模式,削弱了原告搜索引擎的竞争力,被告的搭便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商业声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请问:原告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著作权法第46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1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案例三:学位论文引发的侵权案,刘某与2006年在中国农业大学创作完成博士学位论文重组绵羊朊蛋白得构象转化与Prion疾病发生机制的研究,文章共计12.5万字。刘某认为某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即擅自将其博士论文收录入“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并将数据库出售给国家图书馆及高等院校图书馆用户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该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院曾于2004年与中信研究所签订共建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协议书,双方约定由中信研究

16、所对中国农业大学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全文电子化处理,且同意中信研究所将论文以有偿许可方式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进行数字化处理汇编并通过网络交流传播。被告依据其与中信研究所签订的合同将刘某学位收录,属于获得合法授权。 请问:刘某的主张能否成立?,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就是著作权法上所指的其他著作权人,是通过继承、遗赠、赠与、转让等继受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主体。人身权是不可以继承、转让的,所以著作权继受主体往往只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它是不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著作人可以通过协议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合意,受让人成为著作权主体,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我国关于技术措施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48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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