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整理)事件情况说明范文.doc

上传人:摩西的****12 文档编号:141589973 上传时间:2020-08-10 格式:DOC 页数:31 大小: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0年7月整理)事件情况说明范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2020年7月整理)事件情况说明范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2020年7月整理)事件情况说明范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2020年7月整理)事件情况说明范文.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2020年7月整理)事件情况说明范文.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0年7月整理)事件情况说明范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0年7月整理)事件情况说明范文.doc(3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学 海 无 涯事件情况说明范文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案件情况说明报案材料举报人:四川禾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守剑联系人:汪跃涛联系电话:被举报人:尤宝平,男,身份证号:,自2016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系举报人公司合作伙伴 联系电话:13219389877案由:被举报人涉嫌诈骗举报人200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举报人在正常开展贸易业务过程中,由于有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需求,而举报人公司没有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因此,通过举报人公司法人代表易守剑的同学陈翔鸿的介绍,认识了彼时任泸州三友物流公司财务总监的被举报人尤宝平咨询业务情况。尤宝平在业务

2、咨询的过程中,了解到举报人公司彼时拥有可观的现金和业务量,提出可以在这基础上增加被举报人公司的业务收入,具体业务是在正常贸易业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基础上,可利用其专业知识和在泸州、成都的银行关系,顺带做银行回报业务方面的投资。基于增加理财收入的想法,举报人法人代表易守剑、举报人公司股东罗永强与被举报人尤宝平于2016年7月1日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尤宝平负责具体理财业务,举报人公司负责提供资金,尤宝平根据业务发展情况提取业务分成,并在合作期间固定领取每月2万元的费用。被举报人与2016年8月与举报人公司合作业务,利用举报人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展开投资理财业务,由被举报人负责业务拓展。在初期的合作期

3、间内,业务合作顺利,被举报人凭借其出色的专业能力获得举报人信任。在取得这份信任后,被举报人于2016年5月28日编造了一笔业务,借款2000万元给成都大旗盛鑫贸易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武侯支行转贷款,期限7天,被举报人负责具体业务手续,账款由举报人公司转给成都大旗盛鑫贸易有限公司。在做此业务时,尤宝平选准时机,利用举报人风控人员汪跃涛有事抽不开身的机会,向举报人申请独自去做这笔业务,基于信任的原因,举报人同意了,但要求尤宝平完善手续。第二天,举报人要求尤宝平将业务手续交回公司,尤宝平借故拖延,说等他假期从海南旅游回来交。 第四天时,即6月1日,被举报人突然告知举报人该笔转贷款出了问题,无法还回来,

4、并编造各种理由搪塞拖延被举报人了解真实情况,且不交回业务手续,并信誓旦旦提出多种追回资金的方案。当时,举报人不清楚尤宝平私自将这笔公司款项转入自己账户,就责成尤宝平尽快解决回款事项。后来经过一段时间,举报人逐渐发现了尤宝平所说的诸多疑点,追款情况不乐观,举报人开始调查情况。经举报人调查,成都大旗盛鑫贸易有限公司已在5月30日将这笔款项转入被举报人尤宝平私人账户,而据成都大旗鑫盛贸易公司经办人唐小芊说,尤宝平出示了举报人给尤宝平的委托收款授权书,但未留档。而尤宝平于6月1日突然告知举报人由于银行不续贷,借款出了问题,收不回来。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行为利用举报人的信任,伪造委托收款授权书,然后私自将

5、款项转到自己的账户,却告知举报人业务出了问题无法收回,自己非法侵占举报人钱款,数额巨大,构成了诈骗犯罪。通过这一系列的事件,举报人有理由相信被举报人对此事经过精心策划,一开始全心全力做好合作业绩,博得举报人信任,处心积虑,寻找诈骗时机,在时机成熟时,利用举报人的信任和疏忽,通过诈骗手段侵占举报人巨款,并试图将举报人视线引向别处,混淆视听,其行为极其恶劣,为举报人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由于以上材料所述诈骗事情,举报人一开始被蒙在鼓里,随着举报人开始清查整件事件,发现被举报人巨大嫌疑时,被举报人尤宝平主动找到举报人,说自己遇到了困难,承认挪用了公司资金,希望能看在过去情分上私了此事。由于举报人被诈

6、骗巨款,经营十分困难,曾多次向举报人催要款项,被举报人利用举报人的资金困难,提出对以上材料所述的2000万元诈骗款项补签借条为条件,再反向借给举报人200万元,借款签订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 举报人基于对债务的确认以及自身迫不得已的困难情况,不得已接受了此条件,并还寄希望于被举报人日后主动归还款项,因此与被举报人补签了此借条,当时还有两个人证申文彪和汪跃涛在现场知晓情况。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举报人发现被举报人涉嫌多起资金纠纷,目前处于自贡检察院的案件之中,根本没有归还款项的意思。举报人仁至义尽,被逼上绝路,但被举报人处心积虑,不但不归还款项,还利用举报人的困难提出非分条件,意图将此事件复杂

7、化。被举报人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举报人的合法利益,构成了严重的经济犯罪,顾举报人特请求公安机关能够依法予以立案,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举报人:四川禾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7月16日关于尤宝平涉嫌诈骗罪的报案材料报案人: 姓名:罗永强性别: 男民族:汉族出生:1975年 XX月XX日 现住址:XXXX省X县XXX胜利 联系电话:137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姓名:易守剑性别: 男民族:汉族出生:1975年 XX月XX日 现住址:XXXX省X县XXX胜利 联系电话:137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犯罪嫌疑人: 姓名:尤宝平性别: 男民族:

8、汉族出生:1964年 03月08日 现住址:XXXX省X县XX镇文化 联系电话:13219389877身份证号:440301196403082138案件情况的说明关于“房屋、地产纠纷案”情况的说明彭州市清平农村信用合作社:贵社因房屋买卖与“四川文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一案及文芳公司诉贵社土地纠纷案,为便于贵社对本案涉及法律关系的了解,现特向贵社进行说明如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基本案情2002年,贵社向省房公司发放贷款230万元,由文芳公司提供土地抵押担保。贷款期至后,两公司未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后经诉讼、调解,贵社与两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由文芳

9、公司将其所有的“彭州苑”小区中36套房屋抵偿给贵社,以此抵销在贵社的贷款,之后双方亦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的过户手续。但根据和解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契约的约定,两公司还有为贵社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开通水、电、气、光纤的合同附随义务。xx年初,贵社对该宗房产进行了拍卖和竞卖,贵社也已将房屋交付给了竞买人。但由于抵偿给贵社的房屋现至今仍未办土地证及未通水、电、气、光纤等瑕疵,竞买人不能正常使用。为此,竞买人多次向贵社反映,要求贵社履行房屋的办理手续和承担赔偿责任。2、法律关系本案中,贵社房屋的取得虽系由两公司通过抵偿贷款的方式,但这不影响实质上的买卖行为,即贵社与两公司间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

10、定,两公司应根据和解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为贵社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水、电、气、光纤的开通,否则,即是违约。对于竞买人,贵社与其间的交易也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由于贵社在出卖时的声明和告知,竞买人已知道房屋存在的瑕疵。这种情况下,贵社虽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仍有协助竞买人办理土地使用证及开通水、电、气、光纤的义务。二、土地纠纷案情1、基本案情1996年,物资公司与贵社借款案经成都中院判决,在执行中以物资公司的15亩地块抵偿贵社,用于清偿在贵社的借款。1998年,贵社将该宗土地转让给文芳公司,但因代征地等问题,实际只办理了亩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证,文芳公司也未按约付清全部款项。后贵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经

11、两级法院审理未果。1999年,贵社又起诉对方要求给付土地转让价款,对方以土地面积不足为由提起反诉。经终审判决,认定文芳公司应按亩面积支付剩余价款。但此后,文芳公司一直未给付剩余款项,彭州法院又裁定将此地块抵偿给贵社。2001年,贵社与文芳公司、省房公司又达成和解协议,确认由文芳公司继续开发此地块,由省房公司以贷款偿还土地转让款,后协议得到部分履行。xx年3月26日,在实有土地使用面积进一步减少的情况下,文芳公司又以面积不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贵社返还其多支付的土地款及利息共约180余万元。此案已由法院立案,并进行入诉讼和程序。2、法律关系本案是由贵社与文芳公司因土地转让所发生的纠纷,从法律上来说

12、,本案系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但由于本案所涉及的土地来源复杂及转让过程中其他因素,致使文芳公司在此问题上一直反映不断,虽经法院判决,但其仍未息诉止讼,现再次向法院起诉贵社。综上,两案件在涉及法律复杂,其时间跨度长,牵涉相关单位和部门也较多,特别是在土地转让过程中使用面积被减少的原因没有相关部门的明确认定和说明,致使矛盾长期积累,加之文芳公司缺乏解决问题的诚意。希望贵社重视这两起案件,以便通过诉讼彻底解决争议,了断与文芳间的一切法律纠纷。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 二OO八年六月三日论刑事案件“情况说明”的定位和规制 “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相关人员就刑事案件中存在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的工作说明、

13、工作情况、说明等的总称。“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及性质定位,在理论界饱受争议,亟待厘清。司法实践中,“情况说明”涉及的事项种类繁多、适用混乱,须予规范、规制。有鉴于此,笔者拟借本文对“情况说明”的定位和规制问题作一些探析,期待对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 一、“情况说明”的性质及证据学分析 “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 1.刑诉法对“证据”概念的修改,为“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奠定了基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概念作了修正,将原来规定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表明立法者放弃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事实说,改为采用了材料说。“情况说明”的三

14、种常见类型即实体类“情况说明”、证据类“情况说明”、程序类“情况说明”,其证明作用可能存在主辅之分,甚至往往仅作为主证据的辅助证据发挥作用,但这只是证明力大小问题,不影响其本身的性质。无论是实体类、程序类还是证据类“情况说明”,从形式上来看属于材料没有异议,同时,只要其内容与案件定罪、量刑或程序事实有关联,那么就应被认定为证据。 2.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在规范层面直接或间接赋予“情况说明”以证据能力。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

15、规定第三十一条“对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的办案机关的签字或者盖章。对破案经过有疑问,或者对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从司法解释层面首次对“情况说明”予以了明确、直接规定。 如果说上述规定在规范层面认定了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合法性的程序类情况说明、死刑案件破案经过等材料的正当性,那么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部分“证据的分类审查和认定”中关于对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各属于法定种类但存在一般瑕疵的证据,可通过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方式予以补救的规定,则为“情况说明“预留了制度空间和更为广阔的适用空间。继两个证据规定之后,两高分别出台的关于修改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均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关于“情况说明”的相关规定。应该说,在司法解释层面认定“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依据是充分的。 “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 关于“情况说明”的证据种类归属,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归于书证,有的认为归于证人证言,有的将其新创为“一种特殊的侦查笔录”,也有的干脆单独表述为“情况说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