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教材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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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主讲人 高金娣 2010.10,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基于对物的归属和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谓物的归属关系,是指基于物的归属而在物主与其他人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 。 所谓物的利用关系,是指基于物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二、物的概念 在民法上,物是指民事主体实际能够支配或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民法上的物不仅具有自然属性,并且具有法律属性。,(一)物的特征 1、有体物:所谓有体,是指具有一定形态,能够为人的感官所感触到。 无形的自

2、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声 2、非人格性:人为权利主体,而不能为权利客体。不仅人身不能为物,人身上的某一部分,在未予人身脱离前也不能为物。 例外:尸体、捐献器官,问题:下列选项中哪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商标、空气、镶在人嘴里的假牙、地上的假牙 3、可支配性:须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和支配。民法上的物是为主体所有的,可用于交换的物。 4、独立性:所谓独立物是指客观上能独立存在的物,或依社会之观念,可以与其他物区别开来,独立存在的物。与独立物相对,物的部分则是不能独立存在的,问题: 一辆汽车、一幢房屋? 一块土地、多层建筑中的某单元房? 一辆汽车的轮子?一套单元房中的房间?,5、特定性 特定

3、物是指具有单独特征或依当事人的意思而确定的物。 特定物包括具有单独特征的物和依当事人的意思而特定化的种类物。前者如某快土地,某幅字画,后者如某种型号的电视机,当购买者选定其中一台而买下时,该台电视机即成为特定物。,案例一、牛黄归属纠纷案(物权的客体) 某日,农民张某欲将自有的一头黄牛出卖。他与某肉联厂商定:由肉联厂将黄牛宰杀后,按净得的牛肉每千克6元的价格进行结算。除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外,再由张某给付宰杀费2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共得款2100元。张某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的价款,遭到肉联厂的拒

4、绝,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牛黄是什么性质的物,如何确定其所有权?,【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在物权法上,物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 (1)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在物权法上,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主要在于:第一,对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调整原则不同。法律一般赋予动产以流通性,而对不动产一般不赋予自由流通性。第二,权利的公示方法和变动要件不同。动产一般以占有为公示要件,权利的变动一般不须办理特别手续;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公示要件,不动产上的权利变动须办理登记手续。,(2)根据两个物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在物权法上,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主要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5、定外,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从物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3)根据两物间的联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在物权法上,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意义主要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收取。,在本案中,张某与肉联厂之间并不存在牛的买卖关系,而存在另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宰杀黄牛的加工关系,二是牛肉的买卖关系。因此,黄牛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肉联厂,其所有权应属于张某。由于张某与肉联厂并没有约定牛黄的所有权,因此,牛黄的所有权只能归原物的所有人即张某所有。,案例二: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甲有一件古董,乙与甲于2008年11月21日订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乙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甲的这件古董,1

6、0日后乙交款并取走该古董。2008年11月25日,丙向甲提出以6万元购买该古董,甲认为此价高于乙给的价格,于是就同意将该古董卖给丙,丙当即取走该古董并先交给甲3万元价款,丙同时向甲保证两天后一定再交余下的3万元。丙得到该古董后,因手里暂无现金,就向丁提出借款3万元,借期1个月。丁同意借款给丙但要求丙提供担保。丙与丁设立质押合同,将该古董,质押给丁。丙借到款后按时偿还了欠甲的古董款。2008年12月3日乙携款到甲处交款取所买的古董,甲向乙说明该古董已经卖给丙,乙认为甲已将古董卖给自己不能再出卖给他人,因此,乙要求甲向丙要回出卖的古董并交给他,他愿意再增加价款2万元。甲向丙索要,并提出该古董是先卖

7、给乙的,但丙拒绝甲的要求并指出该古董并不在他手里,已经质押给丁。 问题:各当事人就该古董享有的权利的性质?,分析: 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 (1)某一特定物为债权的给付标的时,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的,不论该物权成立先后,物权均优于债权。这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一物二卖”。如上例,甲将同一古董先卖给乙,乙取得请求甲交付该古董的债权,后甲又将同一物卖给丙并交付,丙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乙的债权成立在先,丙的物权发生在后,但丙的物权优先于乙的债权,此时乙只能请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而不能要求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二是同一物为定限物

8、权的标的物时,债权人不得请求返还。例如,甲将车借给乙,甲有请求返还该车的权利,若在该车上成立留置权,甲就不得请求返还。定限物权也称限制物权具有限制所有权的效力。,(2)基于物权享有的权利优先于基于债权享有的权利。如,在共有人将共有物出租时,某一共有人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为前者基于物权而后者基于债权。,(3)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如,在债务人财产上存有担保物权和一般债权时,担保物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在债务人破产时,担保物权人有别除权。,当然,物权优先于债权,也有例外。典型的就是“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例如,甲将已出租给乙的房屋出卖给丙,丙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丙的物权不能对抗乙的租赁债权。另外,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考量,也可使物权不处于优先于某种债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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