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时效的概念复习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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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时效的概念 一时效制度 时效,即时间的效力。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为法律事实之一种,属于自然事实中的状态。实质为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时效的构成要件 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即指权利的行使或不行使等情形,比如受到侵害而不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2一定事实状态的持续达法定期间。至于期间究竟有多长,是1年,2年,抑或是20年,视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 3发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当事人要么取得权利,要么丧失权利,或者权利失去法律的保护。 时效制度是财产权

2、领域的制度,而身份权不存在时效。并且,基于身份权而产生的财产性权利,比如抚养权,也不适用时效制度。,二、 时效的特征。 1时效以一定事实状态与时间的结合为构成要素。单纯的时间经过不构成时效。如债务履行的期限,无事实状态的结合,不构成时效。 2时效引起的法律效果是权利变动 这是时效与其他以时间为要素的法律事实的区别。例如,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期间,引起的法律效果是可以对自然人进行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条件的满足,而不直接引起权利义务的变动。 3时效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不许当事人依自由意志排除时效的适用、改变时效期间或预先抛弃时效利益。,(二)诉讼时效(消灭时效) 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

3、地经过时效期间至届满,而消灭其请求权或丧失受法律保护的胜诉权的时效。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 在不同国家,诉讼时效的称谓不同,效力也不同。日本采取消灭时效,其效力为实体权利消灭;法国称时效,其效力为诉权消灭;德国称时效,其效力为义务人取得抗辩权。我国民法通则称诉讼时效,其效力为权利人丧失受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五、时效制度的立法例 三种立法体例: 1、统一时效制度。以法国、日本民法为代表,设统一时效制度规定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2、分别规定。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将取得时效规定于物权编所有权章,将消灭时效规定于总则编。 3、单一时效。以苏俄民法典和民法通则为代表,取消取得时效,而于总则规定诉

4、讼时效。,六、诉讼时效 事例 甲、乙二人于2000年3月在西安合伙开办粉丝加工厂,因市场销路不好,二人决定终止合作,经过财产清算后甲应向乙返还2万元,因甲暂无偿还能力,便向乙出具欠条承诺于2002年1月1日清偿,后乙与丙到河南办粉丝厂,因忙于河南生意,乙两年未回西安,直到2005年春节回西安时乙才向甲索要2万元欠款,请问:乙能要回这2万元吗?,(一)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义务人即享有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义务人行使抗辩权时,权利人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包括如下要素: (1)事实状态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

5、例如债权人不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 (2)不行使权利的状态达到法定期间。例如,债权人在两年内持续地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具备以上要素,就引起义务人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因抗辩权的行使权利人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即权利人在诉讼中胜诉权的消灭。,(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 1诉讼时效是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遇有法定事由时,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3诉讼时效是法院通过强制力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除斥期间的概念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除斥期间主要是

6、针对撤销权、追认权等形成权而言的,其目的在于撤销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或者确认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为稳定法律关系,其期间通常不是很长。,如可撤销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享有的撤销权,在1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便消灭,这1年的期间就属于除斥期间。(合同法55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相对人(第三人)可催告对方在1个月内追认,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47、48条),2、诉讼时效与除斥时间的区别 1概念区别。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引起义务人履行抗辩权的产生从而使权利人因此丧失胜诉权的时效。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

7、经过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2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3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引起义务人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并因抗辩权的行使消灭权利人对其不行使的请求权的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消灭不行使的实体权利本身;除斥期间则消灭作为形成权的实体权利本身。,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定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5期间起算不同。诉讼时效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时起算。 6对规定的援引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对诉讼时效规定的援引由当事人主动提出的做法,而对除斥期间规定的援引则采用由法官主动适用的做法。(我国司法实务的做法不同),7当事人对利益处置不同。对于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利益,受利益的当事人可以抛弃时效利益,即他可以行使时效抗辩权,也可以放弃时效抗辩权,主动履行义务;而除斥期间届满后,受期间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不得抛弃利益。 8目的不同。诉讼时效的完成是维护与原有法律关系对立的新的社会关系;而除斥期间的届满则维护原有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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