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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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审计署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或者直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工作。第三条 审计署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下列审计:(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二)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四)国际贷援款项目审计;(五)其他适宜聘请外部人

2、员参与的审计。第四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项目或者事项,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时,应当严格保密管理。第五条受聘的外部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审计署应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第六条受聘的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的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第七条 聘请外部人员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般由审计署支付, 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办公厅、法制司参与,共同组第八条 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的有关工作由相关业务司牵头, 织实施。必要时机关党委也可以参与。审计署派岀机构有关审计

3、项目需要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的,应当向该审计项目的主管业务司提出申请,由主管业务司牵头组织聘请。第九条聘请外部人员实行计划管理。由主管业务司对本司及相关派岀机构计划年度内拟聘 请外部人员的数量、 专业要求和费用预算等情况进行测算汇总,向办公厅提岀聘请申请,经办公厅审核平衡并报署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由审计署支付聘请费用的, 同时纳入年度审计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中需要调整聘请外部人员或者经费预算的,也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第十条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二)具备

4、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三)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第十一条 拟聘请的外部人员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第十二条 主管业务司就特定审计事项可以向拟聘请人员或者其所在机构提出除上述条件 之外的其他特殊聘请要求。第十三条 聘请外部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一般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选聘。对 于特殊专业人员且不宜实行招标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选聘。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应当要求

5、应聘机构提供拟参与审计工作的具体人选。相关业务司应当逐步建立聘相关业务请外部人员备选库,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备选库中符合聘请条件的机构或者人员 司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拟聘请人员参加相应的业务考试。第十四条 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外部人员,应当要求其回避。第十五条 聘请外部人员时,应当由相关业务司代表审计署与其签订聘请协议。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 应当与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签订聘请协议。聘请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二)工作时限和要求;(三)受聘人员的权利;(四)费用及支付方式;(五)回避和保密承诺;(六)违约责任;(七)其他应当约

6、定的事项。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还应当在协议中列明拟参与审计的人员姓名及其资质条件等信息。第十六条 相关业务司、派出机构应当对受聘人员进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并对其进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教育。第十七条 相关业务司、派岀机构应当将受聘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但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审计组组长在审计实施中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的督导和业务复核,审计组所在部门和审计署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享有审计法第三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

7、相关权限。受聘人员有权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对审计机关有关人员阻止受聘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 受聘人员可越级直至向审计署领导反映有关情况,提岀相应意见和建议。对于反映真实情况的受聘人员应予保护和奖励。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相关业务司应当组织对受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业务质量和履 行聘请协议情况进行考评,并作为以后能否继续参与竞聘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 需要向受聘人员支付费用的,由相关业务司根据考评结果向办公厅提岀费用支付意见,经办公厅审核并报署领导批准后,按聘请协议支付。第二十一条 相关业务司根据考评结果,应当将业务能力强和职业道德水平高的受聘人员列 入聘请外部人员备选库

8、。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将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及时移交相关业务司。受聘人员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的相关结果用于与所审计事项 无关的目的。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岀处理处罚:(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二)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四)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五)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六)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岀处理处罚:(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聘请外部人员相关职责的;(二)通过聘请外部人员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三)要求受聘人员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的活动的;(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二十五条 聘请外部专家对与其专业相关的特定事项仅提供咨询意见或者专业鉴定意见, 而不参与审计工作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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