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案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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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志刚案判决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乔燕琴(又名乔艳清) ,男, 1982 年 3 月 10 日出生, 出生地山西省离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广州市收 容人员救治站护工,住山西省离石市吴城镇陈家塔村。因本 案于XX年5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李三新,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彭 莉红,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人李海婴(又名李海英) ,男, 1977 年 4月 7日出 生,出生地湖南省双牌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 双牌县塘底乡麻滩村委会 103号。因本案于XX年5月10日 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指

2、定辩护人梁国雄,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卓曙 虹,广东卓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钟辽国 (又名钟条国, 化名洪权才, 绰号“卷毛”), 男, 1971 年 9 月 12 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平江县,汉族, 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平江县冬塔乡江洲村 256号。 1994 年 8 月 4 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六个月,1995年8月6日刑满释放。XX年4月13日因 抢夺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XX年5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刘杰,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庆 联,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周利伟(又名黄开

3、平,绰号“小胖” ),男, 1982 年 10月 9 日出生,出生地湖北省麻城市,汉族,文化程度 初中,住湖北省麻城市铁门岗乡下屋周村 4 组上屋周垸 24 号。因本案于XX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 月 9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吴雪元,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 涛,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张明君,男, 1978 年 12 月 3 日出生,出生地四 川省南部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南部县太华乡 宋家庙村8组。因本案于 XX年5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 事拘留,同月 12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唐来军、陈永忠,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律 师。被告人吕二鹏(冒名吕鹏鹏,化名吕鹏)

4、 ,男, 1984 年 8 月 12 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垣曲县, 汉族,文化程度初中, 原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住山西省垣曲县长直乡古 垛村虎拔组。因本案于 XX年5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 拘留,同月 9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程滨涛,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朱 小斌,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龙生(绰号“长毛” 、“黄毛”),男, 1980 年 2 月 2 日出生,出生地江苏省铜山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 住江苏省铜山县太山乡西桃园村 4 组 161 号。因本案于 XX 年 5 月 10 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 11 日被逮捕。被告人韦延良(化名徐华彬) ,男,1

5、981 年 5 月 13 日出 生,出生地贵州省正安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 贵州省正安县桴(木焉)乡马安村石堡组。因本案于XX 年 5月 12 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 15 日被逮捕。被告人何家红(又名何加洪) ,男,1974 年 3 月 15 日出 生,出生地四川省古蔺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 古蔺县双沙镇寨坪村 2 社 26 号。1997 年 6 月 26 日因抢劫被 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二年, 1999 年 1 月 18日解除劳动教养。因本案于 XX年5月2日被羁押,次日 被刑事拘留,同月 9 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文星,男, 1985 年 6

6、月 12 日出生,出生地河 南省许昌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 司庄村四组。XX年1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 院判处拘役五个月,XX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 XX 年 4 月 30 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9 日被逮 捕。法定代理人李朝献, 男,1964 年 5 月 10 日出生, 汉族,住址同上,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石油新村地窝 堡乡丰田村一队。系被告人李文星的父亲。指定辩护人张伟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黄 启英,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人乔志军,男, 1979 年 2 月 28 日出生,出生地山 西省离石市,汉族,文化程

7、度中专,原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 治站护工,住山西省离石市永宁中路34号。因本案于XX年5月 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 9日被逮捕。辩护人张智,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郸,广东 卓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金艳,女, 1982 年 11 月 2 日出生,出生地河 南省柘城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 治站护工,住河南省柘城县李原乡大胡村委会大胡六组50号。因本案于XX年5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 月 9 日被逮捕。辩护人刘铭盛、 曲行梅, 广东永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诉 XX147 号起诉

8、书指控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 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 艳犯故意伤害罪,于 XX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本院院长批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明、冯磊出庭支持 公诉,上述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XX年3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孙志 刚被收容后因自报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 201 室治疗; 3月 19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向其他收容救治 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乔燕琴的忌恨,被告人乔 燕琴遂与被告人乔志军商量,决定将被

9、害人孙志刚调至该站 206 室,让室内的收容救治人员对其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 乔燕琴到 206 室窗边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直接授意。至翌日 0 时 30 分左右,被告人乔燕琴再次向被告人乔 志军及接班的被告人吕二鹏、胡金艳提出将被害人孙志刚从 201 室调至 206 室殴打,并得到被告人乔志军、吕二鹏、胡 金艳的认同。随后,被告人乔燕琴、乔志军、吕二鹏、胡金 艳共同将被害人孙志刚从 201 室调至 206 室,被告人乔燕琴、 吕二鹏又分别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授意对被害人孙 志刚进行殴打。当日 1 时许, 206 室的收容救治人员被告人 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李文星、韦

10、延 良等人以拳打、肘击、脚踩、脚跟砸等方法对被害人孙志刚 的背部等处进行殴打,被告人何家红则在旁望风。被告人胡 金艳发现后进行了口头制止。但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等人在被告人乔燕琴的唆使下,不顾被害人孙 志刚跪地求饶,继续用肘击、膝顶、跳到背上跺等方法反复 殴打,被告人何家红亦对其拳打脚踢。当值护士曾伟林(另 案处理)发现后遂与被告人胡金艳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 205 室,后被害人孙志刚向被告人吕二鹏反映情况,被告人吕二 鹏使用塑胶警棍向其胸腹部连捅数下。当天上午 10 时许, 被害人孙志刚被发现伤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证人孙某 国、许某城等

11、29人的证言、 现场勘查材料、 法医鉴定结论、 缴获的作案工具、有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 告人乔燕琴、李海婴、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 李文星、韦延良、何冢红、乔志军、胡金艳故意伤害他人身 体,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 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被告人乔燕 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在共同犯罪 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 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是从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乔燕琴辩称: 1、自己并无忌恨被害人孙志刚。 2、 没有跟乔志军商量调被害人去 206 室让

12、人殴打。 3 、没有直 接授意 206 室的人殴打被害人。被告人乔热琴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从本案的证据材料看,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死亡是完全由206 室的各被告人造成。本案的法医鉴定没有确定被害人死 亡的时间, 仅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几个医生、 护士的证言, 而被害人被打后离开 206 室至其死亡还有很长一段时间,这 个过程是否有其他原因导致被害人的死亡,没有进行查证, 法医鉴定结论也不能充分证明孙志刚的死亡与被告人的殴 打存在必然联系,因此本案可认定各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不能认定系“伤害致死” 。 2、被告人乔燕琴对情绪显示 出跟精神病患者有相似之处的被害人孙志刚,本意

13、并不是伤 害他,而是制止被害人不要吵闹,使其安静,且调房不是乔 燕琴决定的,是护士决定的。乔燕琴的行为并不属于残忍行 为。 3、乔燕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4、本案不是集团 犯罪,各个被告人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不能将乔燕琴作为 组织犯罪的主犯。被告人李海婴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海婴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海婴是胁从犯,不是主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被害人孙志刚在进入 206 室之前、之后均被殴打过,现有证 据不能证实孙志刚的死亡是由 206 室的被告人殴打所致。被告人钟辽国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钟辽国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钟辽国

14、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且受同案人指使实施殴打行 为,是从犯。 2、被告人钟辽国有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建 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利伟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周利伟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被 告人周利伟是胁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2;被告人周利伟提供线索抓获同案人李海婴,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对其减 轻处罚。被告人张明君辩称:自己是在李海婴的胁迫下参与殴打 被害人,不是主犯,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明君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法 医鉴定在被害人孙志刚死亡后一个多月才作出,准确性值得 怀疑。 2、被害人孙志刚被殴打后 8 9 小时后死亡,救治站 延误抢救,也是孙志刚死亡的

15、原因之一。3、被告人张明君是胁从犯。 4、被告人张明君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 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二鹏辩称:其没有授意 206 房的人打被害人, 在 205 房的时候他也只是用塑胶警棍隔着门捅了被害人的腹 部,没有捅胸部。被告人吕二鹏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起 诉认定乔燕琴再次向吕二鹏等提出伤害犯意没有证据,乔只 是对吕说了一次。也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吕二鹏对乔燕琴的 提议表示认同,且同意将被害人调室与致被害人死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2、缺乏足够的证据认定吕二鹏单独向 李海婴等人授意打人的事实。各个被告人对该事实的描述不 一致,互相之间并不印证。 3、起诉认定被

16、告人吕二鹏是主 犯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吕二鹏在案发前没有伤害被害人孙志 刚的直接故意,更没有参与殴打的具体犯罪行为。吕二鹏在 205 室的时候,对被害人孙志刚进行用塑胶警棍捅了几下的情 节,但其力度并不重,而且是对腹部进行打击,并没有直接 导致被害人孙志刚的死亡。不能因为其捅了被害人几下就认 定为主犯。 4、被告人吕二鹏有自首的情节。其在被强制措 施采取之前, 4 月 26 日已经在江村派出所做了如实的陈述。 5、被告人吕二鹏是初犯,没有前科,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李龙生辩称:自己是被迫参与殴打被害人;现有 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孙志刚是被 206 室的人殴打致死。被告人韦延良辩称: 1、自己是胁从犯。 2、殴打孙志刚 时自己有病在身,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较轻,不会对被害人造 成严重的后果。 3、有检举他人犯罪的表现。希望能从轻、 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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