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第二十三章第四节、第五节教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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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是指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出具不真实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等材料。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是指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收买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实有的资本没有达到公司法要求的设立公司所需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而采取虚假手段谎报注册资本已达到法定标准的行

2、为。 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参见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刑法第158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

3、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虚报注册资本,设立公司,进行合同诈骗的,属于牵连犯,要择一重罪处罚。,案例:2002年4月至7月,解某伙同于某等四人,借住上海市区某大厦房间,共谋用伪造的出资凭证,为一些需注册登记成立公司但无注册资金的人员和单位办理虚假验资,从中牟利。具体做法是:解某及其同伙在上海市各私营经济

4、城收集需要注册登记成立公司但无注册资金的材料,将伪造的资金单据复印件和上述材料送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虚假验资。2002年4月至7月间,解某伙同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本票复印件为多家公司进行虚假注册,金额达6000余万元人民币,利用伪造的银行现金交款单和银行现金解款单为多家公司进行虚假注册,金额达800余万元人民币。解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出资,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时,公司发

5、起人或者股东应当缴纳的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 未交付货币、实物,是指未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或者根本就没有交付任何货币;没有实际交付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原材料、房屋等实物。,未转移财产权,是指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没有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者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是指为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银行贷款等手段取得资金作为出资,待公司登记成立后,又抽回这些资金或者是在公司设立时,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已投入的资金撤回等情形。,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欺诈

6、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公司、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将刑法第161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7、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五、妨害清算罪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务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修正案新增犯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8、、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注意: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实行双罚制。,依法应当保存,是指依照有关会计法规的规定,在保管期限之内。 会计凭证,是指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书面证明。 会计帐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由格式固定并相互联系的帐页组成的,对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分类、系统、序时地登记和反映的簿册。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编制的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七、虚假破产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规定,在刑法第16

9、2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62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0、,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说明: 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六)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将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

11、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给予刑法惩处的震慑。,(一)概念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来讲,本罪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点:,(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主管、经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管理职权以及利用与上

12、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2)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是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接受请托人主动送与的财物。索要他人财物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可选择性的行为要件,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即可。,(3)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利益是否实际谋取到,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4)数额较大。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8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之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是5000元以上。 另外,条文中的“数额巨大”,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19

13、96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受贿10万元以上。,3.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管理工作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三)本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本罪之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中主要应注意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才构成本罪(犯罪

14、未遂除外);数额尚未达到较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2.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以财物为对象的犯罪,表现为非法索取他人财物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两种行为。以行为人已经收受他人财物为犯罪既遂的标志。,案例:被告人陈某案发前系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副经理,几年前被作为人才引进公司。开始的时候,陈某工作努力,很受公司青睐。2005年12月,陈某收受了浙江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一笔贿赂款,过了一段时间发现没人发现后,陈某便开始了“谁给好处就给谁订单”的采购行动。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间,陈某先后接受上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好处费1.3万元;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

15、先后收受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好处费共4万元;2007年8月,收受温州某葡萄酒行好处费4万元;2007年2月到5月,三次收受南京某户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好处费2.5万余元;2007年4月,收受温州一家贸易公司7000元;2007年3月16日,收受某科技公司杭州办事处负责人刘某给予的好处费1.5万元。截至东窗事发,陈某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合计19.3万余元。 2008年2月22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九、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将刑法第164条第1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

16、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64条的规定,就本罪主体而言,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法定的目的犯,只有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才构成本罪。 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公司、企业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 数额较大,参照追诉标准,是指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本罪自首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164条第3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自首的特别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行贿人之所以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是因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交待行贿行为,符合自首的特征。而且,行贿人交待本人的行贿行为,必然涉及对受贿人的揭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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