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二次课教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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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监督管理 “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 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实不放过 责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过,矿井安全员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引发瓦斯爆炸事故案,案例一,【案情】,某市一煤矿电工张某下井安装电煤钻,在井下接好电缆、干式变压器,安装好电煤钻后,由于停电没有试钻便出了矿井。当天下午,中班下井生产,张某将一卷胶布和一把钢丝钳交给安全员易某,对易某说:“电煤钻安装好了,因停电没有试钻,如果反转,你就将两根电线对换一下。”易某不懂矿井生产安全知识,下井后未检测矿井内的瓦斯浓度,就开始试钻。发现煤钻反转后,便按照张某的交代,换接电源线。因其不懂电工操作知识

2、和规定,带电换接,在换接过程中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造成16人死亡,l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本案中,易某虽然身为煤矿安全员,但并不懂矿井安全生产知识,在井下不检测瓦斯浓度,就开始试钻,并在作业中带电换接,引发爆炸事故。其教训是深刻的。,实践中,不少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特别是一些农民工、外来工,普遍缺乏安全生产知识。生产经营单位又忽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或者开展的一些培训质量不高、效果不好,使从业人员不能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3、往往既是事故的最大受害者,又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也有一些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积极参加,或者应付了事,没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更谈不上具备自救、互救的能力,这是酿成大祸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并主动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案例2,乡镇煤矿拒绝、阻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案,【案情】,某乡镇煤矿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较大问题,该矿多名职工打电话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反映,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十分重视,决定派出监督检查人员对该煤矿进行全

4、面的安全检查。在事先给该矿矿长打电话通知时,矿长当即表示:“我们是乡镇矿,只听县政府的,你们是管国家大矿的,管不着我们。请你们最好别来,来了我们也不接待。”当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检查人员来到该矿时,发现该矿除两个传达室的老工人外,其他人都没了踪影,矿长办公室的门也紧锁着。,办事处的同志只好跟县政府联系。在县政府的过问下,该矿矿长才露了面,并命令工人回来上班。但矿长依然很不情愿,当检查人员向其询问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时,矿长要么闭口不谈,要么东拉西扯。检查人员提出看看其有关账目,检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时,矿长以会计不在为由,拒不提供有关账目。同时,该矿长还授意有关人员“硬的不行,就来软的,就是

5、不能说实话”。由于矿长的阻挠,使这次检查进行得非常艰难。,【评析】,这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案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是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行为,具有强制性,任何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接受。否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就无法落实,安全生产也就无法保障。,安全生产法第5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这就是说,生产经营单位要允许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本单位及其有关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要主动、如实地向监督检查人员提

6、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情况,监督检查人员需要调阅有关资料时,生产经营单位要如实提供,对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当场纠正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纠正等。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不得拒绝,也不得阻挠。,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关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对煤矿安全实施监察。近年来,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专门设立了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设在大中型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是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派出机构,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予的权限,独立实施监察和相应的行政处罚。,该条例第3条还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

7、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因此,无论是国有煤矿还是乡镇煤矿,也无论是大矿还是小矿,都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接受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监察。,本案中,矿长先是以各种理由拒绝监督检查人员来检查,后来概采取“空矿”的办法阻挠检查,不提供有关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哪情况,不提供有关会计账目,还授意有关人员不得提供有关实际情况。该矿长的行为,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其性质是严重的,不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鉴于该矿长并未使用暴力,尚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法追究其相

8、应的行政责任。,案例三 劳动法案例分析,甲与乙是同乡,2001年12月乙投资新办公司,邀请甲加盟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约定月薪为5000元。碍于情面,甲与乙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的说明”,在说明里简单地列了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担任的职务,公司落款盖章。 为了偷避个人所得税,甲每月以个人的名义在公司工资单上签领工资800元,其余的4200元甲分别以多个朋友的名义(事实上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签领工资。同时,乙以“为甲方偷避了个人所得税”为由,要求甲自行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包括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甲默许。 2003年5月,因公司业务拓展不力、资金短缺而陷入经营困境,

9、乙决定裁减员工以减少日常开支,于5月中旬通知甲自6月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甲要求公司给予相当于二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乙方不允。甲遂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二个月工资);2、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再给予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金;3、支付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 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以何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要求按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乙方只同意按800元/月的标准支付 。 仲裁委调解不成后裁决:乙方以甲方在工资单上签字实际领取的工资为准给予甲方经济补偿1600元,同时支付800元的额外经济

10、补偿和企业所应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金。 甲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1、“关于工资的说明”具有法律效力;2、乙方无法提供证据表明甲方的朋友与乙方公司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也未为这些甲方的朋友缴纳社会保险,且他们的工资实际全为甲方领取,表明甲方实际领取的工资总额为5000元。判定甲方胜诉,支持甲方的所有请求。,分析:,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在法律上虽不属于规范的劳动关系,但我国现行政策将事实劳动关系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

11、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现实中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者碍于情面和雇佣关系淡化劳动合同概念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果上述案例中的甲与乙方公司事先订有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就不会有发生劳动纠纷后的处理麻烦。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要学会用劳动合同保护自己。,2、按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等的精神,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相应的,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

12、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也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可见,劳动合同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双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用人单位既不能把劳动合同看成是可有可无的东西,也不要把劳动合同看成是约束企业的紧箍咒。,3、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因此,上述案例中甲方要求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和5000元的

13、额外经济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给予支持。,4、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有合法收入公民的义务。虽然现实中确实也普遍(特别是在一些新办的私营企业中)存在案例中乙方公司为劳动者偷逃个人所得税创造条件甚至主动为员工逃税的情况。为员工偷逃个人所得税是非法行为。 5、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按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第四节 煤矿安全行政复议,1.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征 2.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原则 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和复议参加人 5.煤矿安全

14、监察行政复议管辖 6.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程序,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管辖,三、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理 4.决定,第五章 煤矿安全培训,第一节 熟悉煤矿安全培训的概念及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原则。 第二节 了解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及实施。 第三节 了解煤矿安全培训考核与发证。 第四节 了解煤矿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五章 煤矿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1、煤矿安全培训的概述。煤矿安全培训的概念、培训工作的原则。 2、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及设施。煤矿培训机构及实施。 3、煤矿安全培训考核与发证。 4、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一、煤矿安全培训的概念 煤矿安全培训是指以

15、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煤矿从业人员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二、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 以人为本,就是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关爱生命,生产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所以,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

16、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 依法培训,是指煤矿企业组织实施安全培训,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对煤矿安全培训监督管理等活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2、统一指导、属地管理,企业负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3、分级实施,按需施教。 煤矿安全培训按不同层次、不同规格、不同对象、不同目标分四级建立培训机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培训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搞好培训需求调研,科学制定培训方案,选用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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