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产保险合同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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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 、无效和终止 第四节财产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概述,概念: 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保险法第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分类: 按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分: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按保险责任范围分: 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按合同保障标的分: 特定式保险合同 流动式保险合同 总括式保险合同 预约保险合同

2、,流动保险单:适用于财产变化较频繁的业务,例如承保一个总保险金额内若干批货物运输的保险单。每次运输事项确定后,被保险人应将被保险标的具体情况通知保险公司,该次运输的货物金额即从总保险金额中扣减,直至扣减完毕,保单随即终止。然后统计货物申报内容及其价值,据此调整已缴保费,多退少补。 如:一批货物价值50000元,分4批运送完: 第一批: 10000元 第二批: 10000元 第三批: 10000元 第四批: 20000元,预约保险合同 1. 概念:预约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事先就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主要保险事项所签定的协议,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标的,保险人负自动承保责任,被保险人负自动支付保险

3、费的义务。 2. 适用:货物运输险 3. 主要内容: 与保险单明细表大致相同,主要区别是保险费的结算方式不同。,4. 期限:一般为一年,不定期的需要提前天通知对方 5. 使用: (1)在有效期限内,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申报(发货通知)签发保险凭证并收取保险费,被 保险人应及时全面申报。 (2)未及时或遗忘申报的,被保险人应补办手 续,对补办当时所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仍需 负责。 (3)在保险人得知被保险人遗忘通知时,即使在 发现遗忘的时候,保险标的已安全运抵目的 地,被保险人仍需补交保险费。,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一)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 保险人:亦称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是

4、根据保险法和公 司法注册成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组织,是既拥有保险费的请求权又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的经营实体。 2. 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申请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 被保险人:财产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接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且对于保险标的的存在与否具有财务利益和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5、,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互为一体时: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两个不同的人:投保人只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申请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案例,孙某与朋友王某于2001年5月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大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 二人约定,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 赵某(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得知孙某购车跑运输后,即多次上门推销车辆保险。多次劝说下,孙某碍于情面,表示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费先由赵某垫付。随后,赵某为孙某填写了投保单并垫付了保险

6、费,某保险公司也向孙某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中孙某被列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2001年10月,孙某驾驶的卡车与他人的车辆发生碰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也当场死亡。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从赵某处了解到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的家人一起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2. 受益人: 财产保险业务的受益人通常是指保险责任形成时,保险合同所列明的被保险人由于各种法律原因或与保险标的同时灭失状态下不能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法人或自然人。 受益人的指定: 由被保险人指定或法律承认的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 受益人先于或同时与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或者

7、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不规定受益人,(三)财产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 保险代理人 法律规定:保险法 第125条规定: 保险代 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 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 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责任范围: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 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 他代理事项。,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 (1)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 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2)保

8、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 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 理,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 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 代理人的责任。 案例:,某工厂自96年月日以来一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97年月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了万元的财产保险,王某接到该厂的投保单并足额收取了财产保险费。但因种种原因,王某未及时将该投保单和保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亦未给该厂签发保险单. 97年1月12日,该厂因电器线路开关打火发生火灾,烧毁了生产厂房、设备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业财产。

9、火灾发生后,该厂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认为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 和保险费的行为,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 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 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然后保险 公司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有关“代理人不履行职责 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规 定,追究王某的经济责任,以切实保证保险代理人 职责的实现。 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厂保险金约65万元。,案例,2000.72003.2,周

10、某是太保某支公司人寿保险代理人 2001.3.5,周某为其本人办理了长寿养老保险A款保险1 份,保费为12589元,趸缴。 周某又为其子办理了长健医疗(B)保险10份,保费:483元/份,趸缴。 周某以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开具了两份保费暂收收据。而公司对两险种的保险未出具保险单正本。 2001.3.8,周某为其子办理了长泰安康(B)保险4份及长健医疗(B)保险10份,每份保险保费分别为123元和36元,年缴,公司出具了两份保险单正本. 两份保单条款均规定“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

11、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由周某开具的长寿养老保险A款暂收收据上的所有内容,周某说由其本人一次性书写完成,而该暂收收据上周某所留手机号码开通时间为2002年1月14日。 周某长泰安康(B)保险单及长健医疗(B)(年缴保费)保险单均已缴费两期,保单现金价值(每份)分别为139元和23元。 2004年初,周某诉至法院称:因我在被告处待遇等问题与被告发生矛盾,再缴纳长泰安康(B)及长健医疗(B)两种险种的保险费时被拒收,故要求判令被告返还保费共计19138元,并赔偿银行利率损失2318元。,2. 保险经纪人 法律规定:保险法 第126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

12、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责任范围: 保险法第130条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的区别: 1.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表; 2. 保险代理人代理销售的产品为保险人自己指定; 3. 保险代理人代理佣金由保险人支付; 4.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被视为保险人的行为; 5. 保险代理人的业务以合同为前提。,3. 保险公估人:是接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 (1)在承保时核定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或进行风险评估 (2)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从事财产损失原因的鉴定和财产损失金额估算的中介机构。 保险法第

13、123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 即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有形的物质财产 (二)派生的经济利益 (三)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法第12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条款 基本条款 附加条款 法定条款 保证条款 协会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条款内容 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

14、所 保险标的 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价值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保险金赔偿和给付方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日期,保险期限: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迄时间,也保险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 保险期限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的时间约定,何时保险合同生效?,有的保户与保险公司签定了保险合同,还没有交纳保险费,便发生了火灾;有的企业,由于效益不好,虽然投了保,但在合同中又约定,等有了钱再把保费续上,然而偏偏出了事故;有的

15、保户本应交纳2万元保费,但一时手头紧,只交了1万元,却遭了灾那么,保险合同还算不算数?保险人到底赔不赔?赔多少?,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无效和终止,一. 保险合同的订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生效。 订立的原则: 保险法第11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财产保险 合同的形式,.,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批单,保险凭证,预约保险单,投保单 1. 概念:是投保人要求获得商业保险保障的申请书,也是保险人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投保申请的书面文件。 2. 种类:一般按保险险别的种类来设计。大型项目的设计会涉及保险人

16、、经纪人、再保险公司。,3. 操作:必须由投保人亲自填写,并且如实 回答保险人在投保单中所询问的各 项问题。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 费或出具了正式的保险单后,投保 单上的所有项目立即生效,并且约 束保险人和投保人。,4. 要点: (1)投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 书面要约。 (2)投保书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 单据。 (3)投保人必须依其所列项目如实填写,以供保险 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费率承保。 (4)保险人一经接受,投保单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 部分。 5. 结论:投保单是保险合同正式签发之前必不可少 的法律程序,投保单可以使投保人了解自己的 权利和义务,也使保险人履行了客观介绍保险 项目核心内容的职责,暂保单 1. 概念: 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条,是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为了满足投保人的保险需求而临时出具的保险证明文件。 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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