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犯罪主观方教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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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爆竹厂场主T投资股市遭套牢,资金周转不灵,遂心生歹念, 欲纵火烧厂诈领巨额保险费。 T 知:工厂看守民工O住于长内, 而爆竹工厂易燃物甚多,大火势必一发不可收拾。O势难逃生。 尽管如此,T仍然为诈领保险金而纵火,O果然死于该大火。则T 应对O死亡负何等责任?,承前所述,设若T知道:O乃热衷政治之泛蓝迷,每逢马英九亲自 到场之泛滥造势晚会都会去捧场。某日,T遂利用泛滥造势晚会之 际,于傍晚八点左右纵火烧厂,不料当日O因淋雨发烧,提早回厂 酣睡,并因而被大火烧死。问T应对O死负何等责任?,保险纵火案,第四节 犯罪主观方面,一、含义: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罪过 ,犯罪目

2、的、动机) 必备 选择要件 定罪量刑 ; 量刑 结构: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二、犯罪的故意 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一)、直接故意 :明知会,并且希望的心理态度 1、认识因素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A 必然 B 可能 a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质和内容 (是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的表现); b认识到危害结果及因果关系 (人会死,何人死则不要求); c某些犯罪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销赃罪的故意)。 2、意志因素 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积极要求), 直、间区别 1、认识因素: 必然 /可能 ;可能 2、意志因素: 希望(追求)

3、; 放任(因素) (大)主观恶性(小)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定罪 直不要求,间有结果才有罪。 案例分析: 甲、乙好友,丙为甲之仇人,欲杀之,丙乙同坐一缆车,乙必死,但为了杀丙目的实现而不顾 (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训练案例组,案例组1: a 居于高楼6层的甲因不堪楼下的吵闹而在未看清楼下情形的情况下随手抛下花盆以示不满。花盆距离任一行人均极远,没有发生任何损伤结果。 b 居于高楼6层的甲因不堪楼下的吵闹而在未看清楼下情形的情况下随手抛下花盆以示不满。花盆砸中行人乙致死。,案例组2: a 居于高楼6层的甲因不堪楼下的吵闹而在未看清楼下情形的情况下随手抛下花盆以示不满。花盆砸中行人乙致重

4、伤。 b 居于高楼6层的甲因不堪楼下的吵闹而在未看清楼下情形的情况下随手抛下花盆以示不满。花盆砸中乙致重伤,当时乙正在对丙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案例组3: a 某丁在林中打猎时,发现一个酣睡的猎物,同时又发现猎物附近有一个孩子某戊在玩耍,根据自己的枪法和离猎物的距离,丁明知若开枪不一定能打中猎物,而有可能打中小孩。但某丁打猎心切,又看到周围无其他人,遂放任可能打死小孩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仍然向猎物开枪,结果子弹打偏。 b 某丁在林中打猎时仍然向猎物开枪,结果子弹打偏。丁的子弹擦着戊的头发击穿了戊的毡帽。 c 某丁在林中打猎时仍然向猎物开枪,结果子弹打偏。丁的子弹朝戊前胸飞去,因击中戊衣服上的一颗

5、铜纽扣而被弹回,戊未受伤。 (按:对通说的质疑与修正参见熊琦关于间接故意犯罪未遂形态的再讨论以中德比较法视野进行考察与反思,载刑事法学2012年第11期。),三、犯罪的过失 行为人因为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一):疏忽大意过失: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结果的发生 特征: 1、应当预见是前提(否则无刑事责任) (1)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责任即有义务 A: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职务要求,交通,科研等) B:一般公共生活的准则 (2)根据当时情况,行为人能够预见(有能力) A:主观

6、说:水平高则责任高,水平低则责任轻,不公平 B:客观说:无视主观个体情况 C:以行为人本人的情况为主,结合当时当地具体情况判 断,高压电闸案,苏某和廖某某某天晚上在公司的油库值班,不久之后停电了,苏叫廖一起去检查电路,在仓库里面检查发现都很正常,可能是仓库外面某个线路出了问题,于是苏某等人外出检查。他们来到油库外面的一个变压器旁边,电力公司谭某等人正在维修线路故障,将电闸(高压线)拉下,但是没有看守,并且也没有在变压器旁设“正在维修”的告示牌,认为晚上也不会有人过来。苏某和廖某看变压器的电闸关着,认为停电就是因为电闸未打开。于是,苏用手电照明,廖用绝缘棒将已经断开的开关推合上以通电,致使正在维

7、修线路的谭某等三人触电身亡。,2. 没有预见是事实(无认识过失) (如: 病房负责人将无标签的瓶当作芒硝使用,致人死亡,实为砒霜) Eg.幼师王某,上班期间未委托他人而上厕所,致小孩摔伤致残) 当时没有预见,而非从来不知道 3.疏忽大意是原因 主观恶性的体现,是受惩罚的主观根据(不负责任) 认识因素:没有预见 意志因素:不希望 无认识但有认识到的可能性,否则为意外事件,(二)过于自信过失:认识到可能会发生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结果发生 特征:1.已经预见到是前提(认识因素) 2.轻信可以避免 (凭借一定的.错误估计) (三)区别: 1.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 认识因素 :可能 VS 可能 Y N

8、现实 ( 最终还是会) 现实 (最终是不会) 意志因素: 放任 VS 轻信避免 不违背 违背,2. 过于自信 与 疏忽大意 认识因素:预见到可能性, 没有预见到 意志因素:均为不希望,但过于自信使基于一种根 据(尽管不可靠)疏忽大意是因为疏忽 相同点: 1.认识能力和实际认识相分离 2.主观愿望和客观效果相分离 严冬,父亲误信偏方,炖煮蛤蟆与毒蛇给儿子进补,儿子食后死亡。父亲有罪否? 摄影记者骑机车追逐戴安娜王妃,猎取镜头,戴妃的司机极速奔驰,在巴黎铁塔附近的隧道失事,宾士车全毁,车内二人均丧命。巴黎地检署以过失致死罪起诉追逐的记者。,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分界问题是刑法学上最困难且最具争议的

9、问题之一,这个问题难就难在意欲是一种原始、终极的心理现象,他无法从其他感性或知性的心理流程中探索出来,因此只能描述它,而无法定义它。 【德】威尔采尔,皮带抢劫案,K与J想抢劫他们认识的M的财物。他们先计划使M吃安眠药令其陷入不能抗拒的状态,但计划失败了。后来,K提出用皮带勒M的脖子,困住M的手脚,然后取走其财物。两人都意识到,勒脖子可能导致重大伤害,还可能导致M的死亡。某日,他们到了M的家,因为上述方法危险而没有勇气实施,便没有采取该方法。于是,J提出用沙袋将M打晕进行抢劫,K同意。他们考虑到,沙袋不会对M的头部造成很大打击,因而不会导致重大伤害。,于是,二人再次来到M家。J的裤子口袋装着沙袋

10、,K预防万一而带了皮带(但J不知道)。二人按计划行动,J在K的眼前,用沙袋打了M的头部两次,但在没有出现他们所期待的效果时,沙袋裂开了。于是K取出皮带,从M的背后,将皮带套在M的脖子上,二人扯紧皮带两端,使M无法呼吸,然后K与J就开始劫取M的财物。最后,两人才想起看看M是否活着。但是,虽然他们赶紧进行人工呼吸,M还是死亡了。,王征宇肇事案,1996年6月17日,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组织部分干警及联防队员沿县内交通干线陈海公路设若干关卡检查过往车辆。18日零时50分许,被告人王征宇驾驶牌号为“沪A-2132”的桑塔纳轿车沿陈海公路自东向西告诉驶向高石桥路段。站在该路段机动车道的执勤民警示意王征宇停

11、车接受检查,王征宇为急于赶路没有停车,以每小时100公里左右的速度继续向前行驶。,由于二位民警躲闪,未造成人员伤亡。此后,王征宇又以同样的速度连续闯过大同路、侯家镇两个关卡,继续向西行驶。在建设路口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得知情况后,即用摩托车、长凳、椅子等物设置路障准备拦截王的车辆,执行公务的人员分别站在路障之间的空挡处。其中,民警陆卫涛站在该路段北侧非机动车道接近人行道处。,执勤民警让一辆接受检查的出租车驾驶员打开车前大灯,照亮设置的路障和站在路障中间的执行公务人员。王征宇驶近并开到这一情况后,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停车指令,驾车冲向路障,致使汽车撞到陆卫涛并将陆铲上车盖,汽车左侧挡风玻璃被撞碎。

12、王征宇撞人后先踩一脚急刹车,但并未停车救人,反而立即加速逃离现场。陆卫涛被撞翻滚过车顶坠落于距撞点20米处,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自坐炮口被炸案,被告人周某在其承包的石坑里爆破采石,因飞石落到于某家的责任田里,双方争吵起来。于某说:“如果你再放炮,我就坐在炮口上,看你敢不敢点。”被告人周某说:“你敢坐,我就敢点。”于某紧接着说:“我不敢坐就是大姑娘养的。”周说:“我不敢点就是大姑娘养的。”于是周将约2公斤的炸药包扔到地上说:“你有胆子就坐。”于过去坐在炸药包旁。周拿起一根约60厘米的导火索,用剪刀剪去约20厘米,当着于的面接上雷管插入炸药包内,点燃导火索后,被告人周朝于喊了声:“点着了,快跑

13、!”随即跑离现场,此时于向外挪动了一下身体,尚未起身,炸药包便爆炸了,于当场被炸死。,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 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指刺激实现犯罪行为已达到犯罪目的的内 心冲动或起因. 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目的和动机 区别: 1、 同一目的,可有不同动机 如故意杀人罪的目的,可是劫财,仇杀或其他动机; 2、同一动机,可不同目的, 如报复, 可杀 可劫财 3、目的是(某些罪的)构成要件(是为目的犯 如聚众赌博但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为罪),动机不影响定 罪,可影响量刑,大汉沙文案,本纪:某汉人村落据称有猎人头祭祀鬼神之陋习,深受爱戴之该村官员 少数

14、民族无奉,苦劝汉人无效后,遂言:某甲子年中秋夜,将有一戴扁帽 骑黑驴之过客到来,彼可猎其人头祭祀鬼神。村人从之,猎杀后始知此人正 是无奉,汉民悔不当初,遂痛改猎人头陋习。,变体:设村人箭术太差,万箭齐 中黑驴,黑驴一命呜呼。,后事:设无奉仅中箭昏迷,但 村人误以为其已毙命,遂将之就 地隆重掩埋,实则无奉死于活 埋。,错把儿子当猴子 父亲枪杀亲骨肉,尼泊尔一名农民把儿子误认为偷吃庄稼的猴子,开枪射击,酿成惨剧。尼泊尔阿加汉奇地区警察副总监阿伦保德尔26日介绍,野猴时常“光顾”农夫古普塔巴哈杜尔的田地,偷吃玉米。他12岁的儿子奇特拉本周爬上树,试图驱赶猴子,却遭父亲误射,当场死亡。巴哈杜尔告诉警方

15、:“儿子从树上掉下来,卡在树杈中间。那时,我才意识到犯下错误。”尼泊尔人把本地的恒河猴、阿萨姆猕猴和叶猴视为圣物,农民通常不伤害偷吃庄稼的猴子,仅驱赶它们。 据新华社报道,六、错误论 罪过中的认识因素很重要,或有认识,或有认识的可能性,否则无罪过。认识有对错之分,会影响定罪量刑。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禁止错误、违法性错误): 即行为是否,何种,应处何种刑的不正确理解 1、法律上的积极错误(假象的犯罪、幻觉犯):把不是当作是 (1)仅是违反道德,(通奸) (2) 正当行为(防卫杀人) (3)原来是 现在不是(自杀,堕胎) 处理: 主观恶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无刑事责任,2、法律上

16、的消极错误:是认为成不是(假想的不犯罪) “不知法律不赦” 古罗马法律格言 (盗窃900元例) 挑战:太多又没有适当的了解途径,外国游客等 软化 该种错误是否可以避免,可则减,不可则免 如 75年的联邦德国刑法、巴西、奥地利、葡萄牙 我国刑法32稿有,33稿删,难判断易成的借口, 不影响定罪 但若不知法是由于不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引起则不为犯罪 3、对相应罪名和刑罚的认识错误 A 相应罪名错误:杀干部以为犯反革命杀人罪、实为故意杀人罪; B 相应刑罚错误:以轻为重、以重为轻、以实际规定处理不影响罪过,也不影响社会危害性。,(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但属于统一犯罪构成。如欲杀甲却杀死乙 A、对象错误: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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