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2课合伙企业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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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2、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4、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1、商事组织,又称商事企业,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的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相关概念,2、营利性活动一般为持续稳定的经营性的活动,通常都是在工商局登记的经营性活动.,商事组织的类型,非法人性质:个人企业 合伙企业 法人性质:公司,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又称独资经营企业,指由一人出资兴办, 财产完全由出资者个人所有和经营管理,同时出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该法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2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二、法律特征:,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 出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包括个体摊贩和无必要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一人公司三者的区别,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外商 ;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且与其规模相适应;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模拟法庭,2008年2月,某市国税局对该市某独

3、资家具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接到情况反映,称该公司刚在外省接到一大笔业务后,便立即向公司场地的出租方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租手续即将办理完毕,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已迁往外地。税务机关经分析后认为,该公司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遂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后在期限内发现该公司的车辆,办公用品全部被悄悄转移,于是税务机关立即责成该公司提供纳税担保,该公司按要求填写了纳税担保书,并提供该市某区经贸局下属的经济发展研究所为其提供担保。,但税务机关认为担保人资格存在问题,未予认同。在该公司不能再提供新的纳税担保的情况下,该国税局报经局长批准,书面通知银行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但发现其账户已无资金可

4、冻结,税务机关遂通知相关税务机构冻结了该公司投资人个人的储蓄存款。该公司对税务机关税收保全措施不服,认为规定的纳税期尚未届满,税务机关又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逃避纳税义务是故意,且该公司也按要求依法提供了纳税担保,不应当对其实施税收保全。即使实施保全,也只能针对公司,而不应冻结个人的储蓄存款,这一做法侵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于是该公司及投资人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讨论,在这起典型的因税收保全而引起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税务部门能否因个人独资企业偷税而冻结投资人存款?,简评,按照担保法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经济发展研究所作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具有提供

5、担保的资格,因此税务机关对该公司提供的担保不予认可,该担保未能成立,加之该公司又不能再提供合法担保,于是税务机关依法定程序冻结其公司账户。由于该公司为独资企业,加之其公司账户上已无资金可供冻结,税务机关只有冻结其投资人的储蓄存款。故税务机关做法并无不妥。,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以下情形一旦出现,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弃权(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投资人自行清算。 投资人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6、内,或看到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案例,张华以个人财产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后张华意外身亡,其妻和成年子女都明确表示不愿意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企业解散时,由其妻和成年子女直接进行清算是否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案例分析,其妻和成年子女直接进行清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清算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投资人自行清算。二是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现张华已死亡,其妻和子女没有继承该企业,因此应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7、、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 、 合伙企业的概念,二、合伙企业的种类,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风险投资”,特殊合伙,隐名合伙。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合伙所经营的事业出资,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但分享合伙营业所得的收益,分担合伙所受损失的合伙类型。其特点是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归入营业中的营业财产,隐名合伙分享合伙的利润,分担合伙的损失,但并不参加营业。,1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 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即合伙企业具有契约性。 3责任承担方面,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

8、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三、特征,相关法条浏览:,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四、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条件,1)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9、,也可以是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 出资数额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五、 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和性质,共同共有,二、 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六、合伙企业的事务,1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 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

10、企业事务。 3 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1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 2 一般的合伙事务。,2、事务决定,1、事务执行方式,相关法条浏览:,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练习,1、合伙企业的下列哪些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做出决定? A出售合伙企业的房屋 B以合伙

11、企业的名义为另一家企业提供担保 C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 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1 竞业禁止 2 交易禁止,4、合伙人义务,3、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2、甲与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及以内开支及30万元以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内实施的下列行为哪些是法律禁止或者无效的行为? A自行决定一次支付广告费3万元 B未经乙丙同意,与不知情的某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D与其妻一道经

12、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七、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1) 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2)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债权人,合伙企业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协议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平均分担,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个人所付债务应先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当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时,该合伙人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3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案例分析,甲、乙

13、、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问题,(1)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2)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分析: (1)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

14、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2)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 合伙人之间如果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已经知道该合伙人权利受到限制。,八、入伙与退伙,(一)形式 1声明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而退伙,又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 2法定退伙,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退伙,又可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退伙,入伙与退伙,(二) 退伙的法律后果 1 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 2 导致合伙企业财产的清理与结算。 3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

15、宣告死亡的,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资格。,退伙,案例分析,朱某与甲、乙商议合伙开一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订立了书面协议。在准备过程中,发现资金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正式写下书面协议。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

16、丙的关系,甲、乙便将该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不满。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食品加工厂的债权人正在追债。朱丙的8 000元应用来还债,不予归还。,问: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结果分析: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朱某三人已经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且订立了书面协议,合伙企业已经具备了成立的条件。当然,还要进行登记。 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朱丙是合伙人,当然应该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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