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方法与请求权基础方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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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格權法 請求權基礎、法學方法論與案例研習 專題講座(二) (2012.3.27) 王澤鑒 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客座教授,序說 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 法學方法論 案例研習 結論,內容介紹 壹、序說 贰、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 叁、法學方法論 肆、案例研習 伍、結論,壹、序說,4,壹、序說,一、方法的改變才是進步最大的動力 Savigny:“學術研究不僅僅取決於天賦(個人智力的程度)與勤奮(對智力的一定運用),它還更多地取決於第三種因素,那就是方法,即智力的運用方向。每個人都有其方法,但很少人有在這方面能夠到自覺和體系化的程度。如果我們對一門科學(Wissenschaft)或其理念

2、按照合乎這門科學知本性的法則(Gesetze)進入深入徹底的思考,那麼我們的方法將走向體系化,對科學理念的觀察能夠把我們引向正確的方法。 【德】薩維尼、【德】格林:(下篇),法律出版社,2008年2月第一版,p.67,5,壹、序說,Heck:“在所有的改變中,方法的改變才是最大的進步” Fiketscher:“對法律發展的貢獻,不盡在於個案的處理,乃在於方法的創新” Larenz:“具體個案是法律思考的檢驗,法律原則的發現、法律創造的開端”,6,二、法律教育、法學方法、法律人的基本能力 (一)實例研習與法學教育 (二)案例題: 1.甲有A屋出租於乙,租期屆滿,乙拒不返還,並以高於原租金的租金出

3、租於丙開店營業,試問甲得向乙、丙主張何種權利?,壹、序說,7,2. A教授的訂書單 某大學A教授,于三月一日接獲B出版社寄來的中國法學百科全書目錄,載明該全書共十冊,價款壹萬元,並付訂書單乙紙。A教授于三月四日填妥訂書單,因急於上課,乃交C生回家途中於郵局投寄之。C生離去後,A教授憶起其同事D教授曾參加該全書編輯工作,答應贈送一套,即自四樓研究室窗口呼叫,不要投寄,C生於下課鐘聲中誤聽為不要忘記,點頭離去,而投寄之。A教授于三月五日下午知其事,即以限時專送致函於B出版社,敘明事由,表示撤回訂書單,倉卒之間,未貼限時專送標籤,並誤投于平郵郵筒,延至三月七日上午始行到達。B出版社於三月六日上午收到

4、A教授的訂書單,即於當日下午寄發百科全書,於三月九日到達,A教授拒絕受領。試問B出版社得對A教授主張何種權利?,壹、序說,8,3.甲在報紙看到乙出售仿古陶馬,即以電話訂購其一,談妥價金,並約定由某日上午十時於甲宅交貨。乙選定約定種類之A陶馬,於約定期日由其授權人丙送到甲處。甲因外出生病住院,丙等候到十二時,見甲未歸,返店途中遭遇車禍(丙有過失,或無過失),致該A陶馬滅失。試問: (1)甲得否向乙請求交付陶馬? (2)乙得否向甲請求支付價金?,壹、序說,9,4. 物權出售四冊法律善本書 甲喜好法律初版書,家中藏有ABCD四冊書。甲死亡,其子乙為歌手,繼承其父遺產,將該四冊書各以高於市價一百元的價

5、額出售於丙,丙為交付。其後發現A書為甲所有,B書為丁所借,C書系戊的遺失物,為甲拾得,D書為庚所有,被甲所盜。乙因系以辛所寄託(遺失、盜竊)的無記名股票支付價金。試說明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壹、序說,10,(三)法律人的基本能力 1. 法律人的基本能力 2. 透過案例研習培養法律思維方法,壹、序說,贰、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12,一、海德堡大學民法課的一個實例題 (一)故障的咖啡自動販賣機 甲在大學某處設飲料自動販賣機。乙投入a、b二個一元馬克,購一罐咖啡。咖啡出來後,a、b二個馬克因機器故障跳出,乙見四處無人,乃取該二個一元馬克放入口袋。試說明: 1. 甲與乙間共同有多少意思表示? 2. 甲

6、與乙共有多少法律行為? 3. 甲與乙間的法律關係? (請先構想如何處理這個問題),贰、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13,(二)實例研習是德國法學教育的核心制度 1. 基本課程皆有之,從大一到司法考試 2. 法律圖書館日夜坐滿了撰實例研習的學生 3. 在教科書、在上課、在學生討論中最常看到、聽到的一句話: 何種請求權基礎: was fr eine Anspruchsgrundlage? 4. 作業修改、解說及法律補習班,贰、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14,(三)實例研習與法院裁判 1. 實例研習的功用: (1)認定事實 (2)掌握規範體系 (3)法律解釋適用、論證說理 2. 實例研習是法院判決的基礎 (1

7、)從法學院到德國聯邦法院、聯邦憲法法院 (2)所有法律人(法官、律師、教授、其他法律職業工作者)共有的思維方法及必具的法律能力,贰、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15,(四)實例的設計 1.實例的來源 (1)法院裁判:法院裁判與教學的結合 (2)學說爭點 2.實例題上的事實 (1)法律上相關或無關的事實 (2)事實的認定與解釋 (3)培養認定事實的能力 3.實例題的問題提出 (1)甲對乙得否請求交付某物? (2)甲對乙得主張何種權利? (3)甲與乙間的法律關係?,贰、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16,二、請求權基礎( Anspruchsgrundlage)的意義:案例事實與法律規範 (一)請求權基礎的意義

8、又稱為請求權規範基礎(Anspruchsnormengrundlage),指得支持一方當事人(原告),向他方當事人(被告),有所請求的法律依據: 1.一方當事人(原告) 2.向他方當事人(被告) 3.有所請求 4.法律依據:具體的法律依據(規範基礎,包括最高院解釋意見),返還某物的佔有 返還某物的所有權 返還使用某物的利益 償還所支付的費用 支付價金 賠禮道歉 精神損害賠償等,合同(合同法97) 不當得利(通則92) 無因管理(通則91) 侵權行為(侵權6),贰、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二)案例事實、法律規範、請求權基礎 自動販賣機上的兩個一元馬克,贰、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事實與規範間的來回

9、穿梭,目光流轉,互相解明,批次穿透,案例事實,法律法規,民法通則 合同法 物權法,侵權法,請求權基礎,:甲 乙:,請求返還二個a,b馬克,物權請求權 (物權34) 不當得利請求權 (民法通則92) 侵權行為請求權 (民法通則106) 契約上的請求權 (合同法107)?,乙無權佔有 甲為所有人,歷史方法,1.甲設自動販賣機:要約,2.乙投入ab二個馬克 (1)承諾:成立買賣契約 (2)支付價金:轉移所有權 (3)甲取得ab二個馬克所有權,a馬克 b馬克,物權行為? 交付,要約邀請 要約:意思表示,物權行為? 交付,3.乙取走ab兩個馬克,(1)佔有 (2)無權佔有: (欠缺佔有本權),4.乙無權

10、佔有甲所有的ab二個馬克,18,三、請求權基礎方法的功能 (一)處理法律爭議的方法 1. 請求權是民法(私法)的構造性概念,以請求權整合散佈各編(部門)的法律關係。處理一個爭議,適用民法全部條文,以請求權貫穿組構法律關係。 2. 法治國家原則,依法律實現正義:沒有找到一個請求權基礎時,不要作法律判斷。 (二)從請求權基礎看中國大陸民法的發展 1. 私法體系的完善 2. 具備了可操作的請求權基礎,贰、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19,(三)臺灣法院判決采請求權基礎方法: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明文。

11、本項規定前後兩段為相異之侵權行為類型。關於保護之法益,前段為權利,後段為一般法益。關於主觀責任,前者以故意過失已足,後者則限制須故意以背于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兩者要件有別,請求權基礎相異,訴訟標的自屬不同。 台湾最高法院86年第3760号判决,贰、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20,四、歷史方法與請求權基礎方法 1. 咖啡自動販賣機之例 2. 歷史方法 3. 請求權基礎方法與歷史方法的比較 4. 以請求權基礎為主,以歷史方法為輔: (1)契約成立 (2)物權變動,贰、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21,五、請求權基礎的構造 (一)法條種類 1.完全法條:具有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的法條 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

12、 要件: (1)物權法第34條: 無權佔有 效果: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要件: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 (2)合同法第108條 效果: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08條規定著名的期前違約規則(參閱葛雲松,期前違約規則研究,2003年),贰、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22,2.不完全法條 物權法第2條第2、3項(物:動產、不動產) (1)定義性法條: 合同法第2條:合同定義 要件:關於合同訂立及效力規定 (合同法第9條以下,第44條以下) (2)補充性法條: 效果:合同法第8條,第135條,贰、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23,(二)請求權基礎的建構

13、:合同法第107條在請求權基礎的分析(完全法條、不完全法條等)见(下頁圖),贰、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24,請求權基礎:完全法條,次義務: 原義務: (Secundire Pflicht) (Premre Pflicht),107,108 :前期違約,一般規定,個別合同,違約,侵權,民事責任,請求權基礎,買賣 贈與 租賃,請查閱整理相關規定,要件 效果,違約 歸責,不履行合同義務 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約 承諾,買賣,出賣人:135 買受人:159,合同義務(?) 不履行(?),1.應當繼續履行(107) 2.採取補救措施:瑕疵給付(111) 3. 賠償損失 4.等:解除,要件 效果: 違

14、約責任,107 94(解除),1. 一般原則 2. 不可抗力(117) 3. 贈與人責任(189) (故意或重大过失) 4. 运送(303):有错 5. 委托 6.其他,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賠償責任(112) 損害賠償範圍(113),造成損失 預先說,所受損失 所失利益,采英國法 hadly v.Boxendale Rule,金錢債務(109) 非金錢債務(110),原則 例外,1.不能履行 2.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法律 物 給付不能 事實 勞務(服務),買賣(135) 租賃等,債務人 雙務契約 債權人 對待給付,損害賠償 解除合同 代償請

15、求權 對待給付,未履行(?) 已履行(?),1. 體系構成,有債:有過錯 (406第一款)後段 無債:故意或重大過失(406第1款後段,請求權基礎,給付不能 履行遲延 履行不完全,給付義務 附隨義務(保證義務):完整利益(保護債權人人身,財產),主給付義務 從給付義務,履行義務,25,贰、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2. 案例及問題 1、甲出賣A 物(汽車、畫、牛、房屋)給乙,價金若干(乙已支付一半);就下列情況說明當事人關係: (1)A 物於訂約前滅失 (自始客觀不能) (2)A 物於訂約後,非因甲的過失滅失 (嗣後不能) (3)A 物因乙的行為(過失或無過失)滅失 (4)A 物因丙的原因滅失(合同法121),丙賠以B 物時,乙得否向甲請求交付 B 物? (5)甲交付A 物(牛): 牛有病 乙的牛群受感染死亡 (6)甲交付A物(機器),安裝時毀損乙的物品。,26,贰、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2、甲醫生為乙開刀,肇致乙殘廢。甲無過錯,違約責任?(比較侵權法 54 條) 3、甲畫家,於為乙作畫前日,因病失明,違約責任? 4、受雇人於離職後,過失洩露雇用人的營業秘密,雇用人的請求權基礎?(合同後義務),27,六、請求權基礎的種類、競合及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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