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是否适用死刑教材课程

上传人:yulij****0329 文档编号:141494026 上传时间:2020-08-09 格式:PPT 页数:33 大小:3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16岁少年是否适用死刑教材课程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16岁少年是否适用死刑教材课程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16岁少年是否适用死刑教材课程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16岁少年是否适用死刑教材课程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16岁少年是否适用死刑教材课程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6岁少年是否适用死刑教材课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6岁少年是否适用死刑教材课程(3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汤普森诉俄克拉何马州,有关16岁以下的青少年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分析,一 案件的背景介绍,威廉.汤普森.韦恩15岁时,和三个比他年龄稍大的朋友一起于1983年在俄克拉何马州残忍地杀害他的前姐夫。所有的四名被告分别被判处谋杀罪,并且所有的四名被告都被判处死刑。 因为依据法律,汤普森仍然是一个孩子,所以,在审判之前,地区检察官对他进行了一个验证的法律程序,以确定汤普森精神上是否正常来接受审判以及是否能够理解谋杀是错误的。在听证会之后,主审法官裁定,汤普森可以接受审判。 在上诉中,法院对汤普森的定罪和判刑重新举行了开庭。俄克拉何马州的最高刑事上诉法院裁定,“一旦发现未成年人被认定为能

2、够象成年人一样可以接受审判,在不违反宪法的情况下,他也可能象成年人一样接受惩罚。” 当案件送达最高法院时,最高法院仍在试图理清1976年在格雷诉佐治亚州案中恢复死刑时的一些影响。格雷诉佐治亚州案件验证针对的是,当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时,是否应该把智障或者是种族因素考虑进最高法院的受理当中。最高法院此前从来没有裁决过当青少年犯罪时,对他执行被判的谋杀罪是否适当。,三 案件的投票结果,结果是5比3,约翰.保罗.史蒂文斯大法官写下了多数派法官的意见。附议他的是威廉.布伦南大法官,小瑟古德.马歇尔大法官和哈里.A.布莱克门大法官。大法官奥康纳在判决中写下了独立的个人意见。持不同意见的是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

3、和大法官拜伦.R.怀特和安东尼.斯卡利亚。大法官安东尼.M.肯尼迪没有参加审判。,九位大法官简介,约翰.保罗.史蒂文斯大法官 :1975年有福特总统任命 威廉.布伦南大法官 :1956年有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在1960年代身为天主教徒的他在最高法院支持扩大被告人权利的判决,属于沃伦法院时期著名的自由派法官 小瑟古德.马歇尔大法官 :1967年有林登.B.约翰逊总统任命,属于沃伦法院时期著名的自由派法官 哈里.A.布莱克门大法官 :1970年有尼克松总统任命 桑德拉.戴.奥康纳大法官:1981年有里根总统任命 威廉.伦奎斯特 首席法官:1972年有尼克松总统任命为大法官,1986年有里根总统任命

4、为首席法官 拜伦.R.怀特大法官:1962年有肯尼迪总统任命为大法官 安东尼.斯卡利亚大法官:1986年里根总统任命为大法官 大法官安东尼.M.肯尼迪 :1987年里根总统任命为大法官,补充说明,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上,保守派大法官一般是赞成执行死刑的,他们经常指责自由派大法官对邪恶的谋杀者过于宽厚1970年代最该法院治理的余波是现在死囚中几乎所有的犯人事实上都被判定犯有残忍的杀人罪,现在他们却漠不关心受害者以及公众对犯罪暴行的恐惧。(美国最高法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80页。),在1972年的弗曼案中,怀特大法官基本认同基金会律师的观点,即陪审团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判决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充满

5、了随意性,这种做法违反了宪法,而在1976年的格雷案中,它支持佐治亚州的法律并没有违反宪法。 而布伦南和马歇尔两位大法官在1972年的弗曼案中干脆就认为死刑本身就是“残酷与异常的刑罚”,与宪法不符,而在弗曼中,他们又是7比2中的2. 布莱克门和伦奎斯特在弗曼案中认为死刑是立法机关的事情,与最高法院无关,因此,他们投了反对票,而在格雷案中他们赞成佐治亚州的法律没有违宪。 史蒂文斯大法官代表多数派宣布的法院裁决中认定佐治亚州的法律没有违宪。 因此,通过这种脉络的梳理,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大法官拜伦.R.怀特和安东尼.斯卡利亚 投了反对票也就不足为怪了。不过,同样是本案的九名大法官,他们在19

6、89年的判决可就不同啦。,四 案件的焦点问题,我认为该案的焦点问题有三个: 第一,如何理解宪法第八修正案规定的“残酷和异常刑罚”? 第二,死刑是否属于“残酷和异常的刑罚”? 第三,对于16岁以下的青少年适用死刑是否属于使用了“残酷和异常的刑罚”?,声明,在此应该声明一点的是,我在这个讲解中重点讲述的是上面三个焦点问题,也是在谈美国死刑的合宪性问题,至于美国有没有必要废除死刑或者说美国的废除死刑状况,并不是我要在这里讨论的重点。同时,由于美国在1992年6月虽然已经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却对第六条和第七条做出了保留(虽然条约本身规定,所有公约的成员国不得对这两条作出保留,但是,美国仍

7、执意为之),因此,我在这里所讲的内容都是基于美国历史和现实的一种考察,并不包括对国际人全方面的考察。第六条规定禁止对未满18岁的人执行死刑。第七条禁止残忍、异常的待遇或惩罚。,(一)那么还是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宪法第八修正案“不得施加残酷和异常的刑罚”的源与流。,美国第八宪法修正案规定:“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课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和异常的刑罚”。该第八修正案是美国最早通过的一批共十条宪法修正案之一,又被称之为美国的“人权法案”。我们知道,由于美国的制宪者们认为宪法乃是对权力分立与制衡以及建立有限政府之法,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应该属于州宪法,所以,1787年的美国宪法并没有关于基本权利的

8、规定。但是,杰弗逊等民主共和派人士认为,宪法中不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完整的,于是就向麦迪逊等人建议增加宪法人权保护条款的内容。当时詹姆斯.麦迪逊共带着19条宪法修正案的建议来到费城,经过国会的激烈辩论,稍后被削减为14条和12条,其后在寻求各州批准的过程中,经过的激烈的博弈和妥协,最后只通过其中的10条,当1791年12月弗吉尼亚州立法机关批准该宪法修正案时,该10条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也就是现在称之为“权利法案”的内容。无论是在国会的激烈辩论还是在各州的博弈妥协,“不得施加残酷和异常的刑罚”都被保留了下来。,其实,“不像宪法的其他部分,第八修正案几乎是逐字逐句的从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移

9、植过来的。 英国的权利法案写到: 因此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院等认为首先,(正如他们的祖先在相似的事件中通常认为的那样),为确保人民传统之权利与自由,谨此宣布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科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和异常之刑罚。” 而我们反观美国第八宪法修正案就会发现,那些宪法修改者们除了用“要(shall)”来代替英国权利法案中的“应该(ought)”之外,基本上没有什么改变。甚至可以说是完全一样的。“据我所知没有人认为这种差异具有任何实质意义”。,1688年英国爆发了“光荣革命”,这一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联手赶走了英王詹姆士二世,并让来自荷兰的威廉三世加冕成为英王。作为交换条件,威廉三

10、世国王接受了权利法案,该法案有英国国会于1689年颁布实施。“而上面所引述的第10条,是作为斯图亚特王朝末期发生的两起恐怖事件的结果而写入权利法案的。” 这样做的结果也会导致两个目的:第一,可以防止法院制造任何过多或者未经法律授权的刑罚,罪行应该有法律来规定;第二,应该是罚当其罪。在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通过之前,北美13州的殖民地已在酝酿起草独立宣言。有杰弗逊执笔的该宣言于1776年6月获得通过。“其中第9节就是逐字转抄自英国权利法案有关残酷和异常刑罚的条款”。第189页。而在1791年美国通过的十条宪法修正案又使用了相同的字句并将其整合以后成为了宪法第八修正案,实际上,早在独立宣言通过之前

11、,杰弗逊就曾经在他的家乡弗吉尼亚州尝试把死刑仅仅限制在谋杀和叛国罪的范围内,为此,他向弗吉尼亚州议会提交了议案,结果仅仅因为一票之差而没有被通过。作为独立宣言的两位签署人本杰明.拉什和本杰明.富兰克林都认为死刑作为威慑作用的意义并不是很大,对一个犯人执行死刑,无疑也是一种杀人,这对于犯罪只是起到一个坏的作用,为此,他们向独立宣言和1787年美国宪法签署地费城所在的宾西法尼亚州议会提交议案,而该州正是美国最早的将谋杀分出等级,并将死刑仅仅限制在谋杀的范围内的州。从这两个事件中,我得出的结论是,美国的开国元勋们主张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严格地控制,而并不主张废除死刑,所以,在当时的情形他们并不认为死刑是

12、一种“残酷和异常的刑罚”。,那么,美国的开国之父们使用“残酷和异常的刑罚”条款的目的何在呢? 在1791年宪法十条修正案通过四十多年后斯托里大法官对其此条的解读。他写道:“这项法律(第八修正案),在一个自由政府之中似乎显得完全是多余的,因为在这样政府中几乎不可能有任何机构会批准或合法化如粗残暴的行为”。然而,接下来他又接着说:“她是作为一个警示所有国家政府机构不要实施如此残暴的行为的警告而被采纳的大法官布莱克斯通先生明智的指出,残酷的法律是国家动乱的恶兆,或者至少是其宪政式微的体现”。,(二)如何理解宪法第八修正案规定的“残酷和异常的刑罚”含义呢?,1.残酷刑罚的含义。所谓残酷的刑罚,也就是指

13、刑罚的残酷性。“残酷性(crulty),应该是一种不必要的痛苦(unnecessary pain)”。那么,如果所判处的刑罚所带来的痛苦是必要的,而且能够给罪犯的犯罪行为带来相当的惩罚,即是说目的和手段必须相一致,并且又不会有损人的尊严,此时,该种刑罚便不被认为是残酷的,即使是死刑也可以这样去认定。正如最高“法院在凯姆勒案(136 U .S. 447)中驳斥用电刑处死是残酷与异常的论断时重申:在宪法使用的这个词的意义范围内,死刑不是残酷的。在那里,它暗指某种无人性的、野蛮的东西,某种不仅仅是灭绝生命的东西。” 那么,这里,主要考虑的因素应该是刑罚人道主义和对罪犯尊严的保护。,2.异常刑罚的含义

14、。所以异常的刑罚,也是指刑罚的异常性或者叫刑罚的过渡性,这包括两层的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所判定的刑罚要与罪犯本人的犯罪行为相均衡。“例如,对一个违法停车的人或违反税法的人都判处死刑就是不人道的,换句话说对轻微的违法行为没必要处以很严厉的刑罚;从他现有的行为,我们不能断定他将来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的危害,适度的制裁就能起到足够的预防作用。” 当然,这种思想是一种功利主义的考虑,也是自由意志论和报应论的结果。第二层含义是指犯罪人所受到的刑罚应该和其他类似的犯罪人所受到的刑罚具有相当性,这是基于“同罪同罚,不同罪不同罚”的观念体现,也是法律中的平等保护原则的结果。,(三)死刑是否属于“残酷和异常的刑罚

15、”?或者说,在美国适用死刑是否合宪呢?,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它起源于原始社会,兴盛于刑罚的报应主义时代,泛滥于刑罚的威慑主义时代,可能会消失于刑罚的人道主义时代。同时,死刑也是一个涉及人类政治、道德、经济和法律等重大问题。在古代的各国中,死刑是各国普遍存在的刑罚,及至18世纪,它仍是文明国家中适用的法律执行措施最为严厉的刑罚。长久以来,人们认为对那些极其严重的罪行适用和执行死刑是理所当然的。只是到了1776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刑罚的限度应该是“达到安全有秩序的目标,超过限度就是暴政。并且,刑事审判的效力来自刑罚的确定性,而不是残酷性。从而提出要废除死刑,认

16、为由国家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不公正的。”张栋著:美国死刑程序研究,中国人名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由国家对一个人判处和执行死刑就好像是整个国家对一个人的战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国家,特别是西欧各国纷纷掀起了废除死刑的辩论,甚至还有些国家已经着手废除死刑,到了20世纪的80年代以后,欧洲人在死刑问题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不仅把死刑当做一个重大的司法问题,更看做一个基本的人权问题,认为对人适用死刑是对认得生命权的践踏。的确,当今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到2005年10月4日,全世界已经有121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Htt: www . dffy . com.当然,我们在这里必须做分清楚的是有些国家是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有些国家是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有些国家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而有些国家是废除了出谋杀罪和强奸罪等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死刑!,就美国来讲,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一段时间,对死刑的执行呈现递减趋势,甚至在1967年到1976年这长达10年的时间内,无一人被执行死刑。在1972年的弗曼诉佐治亚州按中,最高法院宣布所有现行含有死刑的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 高中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