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生产加工樱桃罐头100吨草莓罐头30吨食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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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 目 名 称: 食品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烟台市果美食品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0 年 4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 30 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2、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食品加工项目建设单位烟台市果美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祝红文联 系 人徐涛通讯地址海阳市碧城工业区海津路 1 号联系电话13963859951传真邮政编码265100建设地点海阳市碧城工业区海津路 1 号立项审批部门批准文号建设性质新建行业类别及代码C1453 蔬菜、水果

3、罐头加工占地面积(平方米)1242.51绿化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100其中环保资(万元)20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20%评价经费(万元)预期投产日期2020.05工程内容及规模: 一、项目由来烟台市果美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7 年,公司主要生产销售蔬菜罐头、水果罐头、水果酱。烟台市果美食品有限公司现租赁烟台市范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海阳市碧城工业区海津路 1 号的厂房,拟投资建设食品加工项目,年生产加工樱桃罐头 100 吨,草莓罐头 30 吨。项目中心坐标为北纬 36469,东经 121122。项目北侧为龙塘埠村, 南侧为海津路,西侧为浩林制衣有限公司,东侧为春融制衣有限公司。具体

4、位置详见附图 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 2项目四周关系图,具体平面布置详见附图 3厂区平面布置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中“16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的相关规定,本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烟台市果美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承担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价人员经过现场踏勘、收集资料和综合分析,编制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审批。二、项目合理性分析- 21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可知,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

5、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为允许类,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要求。本项目所选设备也未列入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工产业2010第 122 号)。本项目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 年本)中优先承接发展产业。根据烟台市工业行业发展导向目录(烟经信2011108 号)可知,本项目属于允许类,符合烟台工业行业发展政策的要求。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的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对该项目未做出禁止和限制的规定,因此本项目可视为允许类项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联合发布实施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对该项目未做出禁止和限制的规定, 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属于允许类项目。2、与环发201277 号文及环发201298 号文符合性分析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 号文)中要求:新、改、扩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相应技术导则要求,科学预测评价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从环境风险源、扩散途径、保护目标三方面识别环境风险,科学开展环境风险预测,并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7、(环发201298 号文)中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里设置环境风险评价专章, 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完善。本项目为罐头加工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本次环评对项目环境风险进行评价, 建设单位需按照规定设计完善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3、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的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 1 本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一览表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已经建设的,由所在地

8、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本项目为食品加工项目,不属于上述项目类型符合第十六条 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根据环境容量和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核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不设置锅炉,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降解后,排入污水管网,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进入海阳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并按规定申请总量指标符合第十七条 实

9、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目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 本项目涉及通用工序水处理, 属于登记管理,企业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填报排污登记表。符合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违法排放或者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通

10、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六)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七)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行为。企业不涉及上述行为符合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本项目位于海阳市碧城工业区海津路 1 号,符合海阳

11、市城市规划。符合行、维护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的要求,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 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按照环评审批文件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符合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3、 与 山东省大气污

12、染防治条例 的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 2 本项目与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符合性一览表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4、 与山东省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山东省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符合性分析见下表。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

13、淘汰列入前款名录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可知,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 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为允许类,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第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生物除臭塔处理后由 15m 排气筒排放,排气筒按规定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符合第五十二条 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土方、矸石、尾矿、废

14、渣等,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不能进行资源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的,应当运至专门存放地,并不得向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下脚料及不合格品、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废反渗透膜由厂家回收;污水处理站污泥堆肥;废包装物外售符合表 3 本项目与 山东省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 符合性分析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山东省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 四减四增” 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文件要求。5、与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 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 ( 鲁政发201817 号 ) 的符合性分析对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 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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