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协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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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协调机制,第一节 服务贸易的国际性协议 第二节 WTO体制与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节 服务贸易的区域性协议,第一节 服务贸易的国际性协议,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是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多边规范,它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贸易规则将有力地推动全球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背景 1.是经济全球化发展和国际服务贸易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2.是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斗争和妥协的结果,(二)服务贸易谈判的历程和GATS的产生

2、1.第一阶段:1986年l0月27日至1988年11月(谈判的初期阶段) 2.第二阶段:1988年12月至1990年12月(谈判的实质性阶段) 3.第三阶段:1990年12月至1991年底(对服务贸易框架协议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4.第四阶段:1991年底至乌拉圭回合结束(各谈判方终于在1994年4月15日于摩洛哥马拉喀什正式签署了GATS),第一阶段谈判的主要内容:服务贸易的定义;适用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与规则;服务贸易协定的范围;现行国际规则、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壁垒等 第二阶段谈判的重点:透明度、逐步自由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保障条款和例外等

3、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 第三阶段:这一阶段从GATS的框架内容的基本确定到最终达成GATS。1993年12月5日,最终通过了GATS;1994年4月15日,各成员方在马拉喀什正式签署了GATS,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及评述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开展制定了一个多边框架,旨在透明度和自由化的条件下拓展国际服务贸易,并使其成为一种促进全体成员方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手段。该协定强调,它将有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参与,增加拓展其服务出口的特殊需要,特别是增强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一)GATS序言 高度概括了该协定的基本精神: 认识到服务贸易和世

4、界经济的增长和发展的关系日益重要; 承认各国在发展服务贸易方面,要符合国内政策的目标,即该协定应尊重各国的国内政策,有权对其境内所提供的服务制订实行新的规定,并特别指出,发展中国家可根据其特殊需要实施该项权力; 在适当考虑各国国内政策目标的同时,要通过连续不断的多边谈判,促使各成员方在互利的基础上获益,并要保障权力和义务的全面平衡,从而使服务贸易自由化推向更高阶层而早日取得成功,并且希望服务贸易的发展要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更多的参与和扩大服务贸易的出口,特别是通过提高它们国内服务的能力、效率和竞争力。 对最不发达国家特殊的经济状况,对它们在发展贸易和财政上的需要和对它们的严重困难应

5、予以特殊考虑。,(二)GATS的核心内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文本包括六个部分,其中: 第一部分为范围和定义,即协定第1条款; 第二部分为一般责任与纪律,包括从第2条到第15条共14个条款; 第三部分为承担特定义务,包括从第16条到第18条共3个条款; 第四部分为逐步自由化,包括从第19条到第21条共3个条款; 第五部分为制度条款,包括从第22条到第26条共5个条款; 第六部分为最后条款,包括从第27条到第29条共3个条款。,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要的原则和内容如下:1、最惠国待遇:该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总协定在第2条要求各缔约方应该将给予某一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也同样给予任

6、何其它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同时,总协定也规定了最惠国待遇例外, 但原则上这种例外不应超过十年,并需经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理事会的审议。 最惠国待遇是一般性的义务,适用于所有的服务贸易领域。其目的是保证总协定各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享受第三国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的利益时处于同等的竞争条件之下,以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2、透明度原则:总协定第3条规定了透明度原则,要求各缔约方立即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和措施,以及有关的国际协定。但一旦公开后会阻碍法律的实施,或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可以例外。,3、国民待遇原则:总协定第17条要求各缔约方在列入其减让表的

7、服务贸易部门中, 给予任何其它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GATS下的国民待遇不同于GATT下无条件的、强制性的国民待遇原则。它由缔约方根据自己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承担。各缔约方可以决定在哪些部门或分部门实施这一原则,并可为这一原则在本国某部门的实施列出条件和限制。因此,国民待遇在此时是可谈判的。 除了上述这些主要的原则以外,总协定还就服务贸易领域所涉及的资格承认、补贴、国际收支平衡、出于一般原因或者国家安全原因可以采取的例外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4、逐步自由化原则:总协定的第四部分第19条至21条,规定了逐步自由化的有关内容,敦促各缔约方逐步减少和

8、取消各项对服务贸易发展有不利影响的措施,提供更为有效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机会,以实现其更高水平的自由化。在逐步自由化的过程中,总协定也提出应给予个别发展中国家更大的灵活性。,由于服务贸易是第一次被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范畴,服务贸易本身所涉及的问题又纷繁复杂,不可能在第一轮谈判中就能够就所有的问题作出多边的规则和纪律。所以,总协定中就许多问题仅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比如,关于补贴问题,关于各国相关资格的认可问题等等,都需要在今后的谈判中进一步进行深入的谈判。,(三)附录,第二十九条“附录”。具体包括 “关于第二条豁免的附录”、 “根据本协议自然人提供服务活动的附录”、 “空中运输服务的附录”、 “

9、金融服务的附录”、 “金融服务的附录二”、 “海运服务谈判的附录”、 “电讯服务的附录”、 “基础电讯谈判的附录”等,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重要意义 为各方发展国际服务贸易提供了共同遵守的国际规则 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 协调各成员方利益 有利于促进各国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有利于增加各方的外汇收入和平衡国际收支,四、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后续谈判 (一)改善市场准入的谈判 1.海运服务谈判 2.金融服务谈判 3.基础电讯服务谈判 4.有关自然人流动的谈判 5.商业信息服务谈判,(二)完善框架协议的谈判 1.服务业紧急保障问题 2.服务业补贴问题 3.政府服务采购问题,第二节 WTO体制与国际服

10、务贸易,一、纳入GATS后的WTO体制特点 1.协调范围的广泛性 2.制度安排的一致性 3.体制上的统一性,二、WTO确立了服务贸易成员方共同遵守的国际规则 WTO体制完整地继承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产生的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并在组织机构上加以保证,终于使WTO成员方有了一个共同认可和可供遵循的国际规则。由于国际贸易本身是由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两部分所组成的,因此,有关服务贸易国际规则的建立,一方面会成为促进各国服务贸易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也标志着WTO体制较以往的国际贸易体制更为完善。,三、WTO体制下的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 1最惠国待遇 2国民待遇 3透明度 4市场准入 5发

11、展中国家更多参与 6逐步自由化,四、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和商品贸易的发展 由于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之间的紧密联系,新的国际贸易体制在推动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同时,也在促进商品贸易的发展。 服务贸易的发展会带动相关的商品贸易的发展,特别是在资本、技术密集型服务的贸易,往往伴随着相应的硬件设备的商品贸易。 由于发达国家在大多数服务贸易项目上具有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因此在这些服务贸易项目的谈判中,为使发展中国家在国内服务贸易市场上逐步开放,发达国家愿意在商品贸易方面向发展中国家作出更多让步,从而促进商品贸易的发展。 新的服务贸易体制将推动各国服务业对外投资的开发,带动商品贸易的发展。,五、WTO新一轮服务贸

12、易谈判 (一)服务贸易谈判准则和程序的通过 该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 1.目的和原则:逐步自由化;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度;给予单个发展中国家一定程度上的谈判弹性;对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特殊考虑;不改变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结构和原则。 2.谈判范围:所有的服务部门/服务提供模式;对当前的最惠国待遇(MFN)豁免情况进行谈判。 3.谈判的方式和程序:以当前的计划表作为起点;要价/出价作为主要方式;对自主自由化给予奖励;对服务贸易状况进行评估;对发展中国家的小服务贸易提供者的需要给予一定考虑。,(二)服务贸易谈判的具体时间表 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谈判的时间要求是:成员方应当在2002年6月30日前提交最初要价(

13、initial request),并在2003年3月31日前提交最初出价(initial offer)。 规则的谈判时间要求为:2004年3月15日结束紧急保障措施谈判(2001年3月制定的服务贸易谈判准则和程序规定在2002年3月结束紧急保障机制(ESM)的谈判,但由于谈判进程缓慢,2001年11月的多哈会议上将ESM谈判的结束时间延长至2004年3月,国内法规、政府采购和服务补贴应当在具体承诺谈判结束前结束。所有的多哈发展回合谈判结束时间不迟于2005年1月1日。,(三)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的进展 根据多哈回合制定的时间表,成员方先后向世贸组织提交了要求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初始清单,要求开放的

14、主要领域涉及建筑服务业、工程技术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及海运服务业。此外,各成员间已开始向有关成员提交要求对方开放服务业的清单。 2005年11月23日,WTO服务贸易谈判小组主席为香港部长级会议公布了服务贸易的修订文本,其中删掉了倍受争议的在谈判中设定数字目标要求的提法。这份服务贸易的草案文本提交给WTO总干事拉米之后,作为11月25日分发的香港部长宣言第一份综合草案中关于服务贸易的文本。 服务贸易谈判小组主席保留了原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要求参加香港会议的部长们承诺改进服务贸易的四种模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和寻求完善双边和诸边谈判的出价要价模式,在后者做出的任何让步都

15、将根据最惠国待遇规定适用于所有WTO成员方。 文本还敦促WTO成员方“加强努力”在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上进行卓有成效的谈判。文本还重申了对可能建立的紧急保障措施、政府采购规则以及在服务业领域使用补贴等方面进行“更集中讨论”的必要性。,六、WTO体制下的国际服务贸易问题 国际服务贸易理论落后 协定本身还存有一些漏洞和空子 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匮乏,WTO服务贸易第一案2004年美墨电信服务案,【概要】 2004年,WTO专家组审结了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一起关于电信服务贸易的争端,该案是WTO建立以来处理的第一个关于服务贸易的争端,其争议焦点是WTO历来十分关注的电信服务。 由于无论在GATT还是WTO体

16、制内,服务贸易领域在本案之前没有任何争端解决的先例可循,本案专家组报告的分析思路及其对有关文件的解读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开创性意义。,【案情】1997年之前,墨西哥的国内长途和国际电信服务一直由Telmex公司所垄断;1997年之后,墨西哥政府授权多个电信运营商可以提供国际电信服务,但根据墨西哥国内法,在国际电信市场上对外呼叫业务最多的运营商有权利与境外运营商谈判线路对接条件,而Telmex公司作为墨西哥对外呼叫业务最多的运营商,自然就享有了该项谈判权利,事实上就拥有了排除外部竞争者的权力,从而引发了希望大举进入墨西哥市场的美国电信业巨头的不满。,2000年8月17日,美国以墨西哥的基础电信规则和增值电信规则违背了墨西哥在GATS中的承诺为由,向墨西哥提出磋商请求,之后,美墨双方进行了两次磋商,但未能达成共识。 2002年4月17日,根据DSU第6款,成立了专家组,因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就专家组的组成达成一致。 2002年8月26日,WTO总干事最终任命了以Ernst-UlrichPetersman为首的三人专家组。另有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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