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产品装备及其零组件检定规定说明教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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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02/28,1,航空器產品裝備及其零組件檢定規定說明 (CAR 21),2001/02/28,2,目 錄,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型別檢定 第三章 型別檢定證修改核准 第四章 補充型別檢定證 第五章 製造許可證 第六章 適航證書 第七章 材料、零組件、製程和機載設備的核准 第八章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 第九章 標示牌與標誌 第十章 出口適航核准證書 第十一章 附則,2001/02/28,3,00/05/05,Civil Aviation Law,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ertification of Aviation Products, Appliances,

2、 and Their Parts.,Regulatio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ircraft Certification Institute,Regulations for Delegation of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on Aviation Products, Appliances, and Their Parts,Rules for Civil Aviation Products and Components Certification (CAR-21),1991, FAR A/W Std.- were adopte

3、d for VTC Purpose,(Part-23, 25, 27, 29, 33, 34, 35, 36 were translated into Chinese),Quality Assurance System Evaluation Procedures (ACSEP),Test Approval Procedures,Requirements for Aircraft Maintenance Plan,TSOA Certification Procedures,Production Approval and Surveillance Procedures (PC Procedures

4、),TC Certification Procedures (under revision),PMA Certification Procedures (under revision),National LAW,Legislative Yuan,(Congress),Regulations:,MOTC,Procedures and Std.,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Operational guideline,Prepared by ACI,TSO Std.,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Repair S

5、tation,Regulations for A/W Certification and Certificate Issuance,Procedures for AC application,VTC Procedures,Conformity Inspection Procedures,Procedures for Aircraft Maintenance Release,Airworthiness Approval Tags Procedures (under revision),Chart for A/W Reg. and Law,2001/02/28,5,1.5 定義 除本規定以下另有規

6、定外,本規定中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a. 產品:係指民用航空器、航空發動機和螺旋槳。 b. 型別檢定證:係指對航空器、航空發動機和螺旋槳之設計審查核准文件。 c. 型別設計核准書:係指對滑翔機、載人氣球、超輕型載具和其他非常規航空器,以及裝在其上的發動機、螺旋槳的設計審查核准文件。 d.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係指民用航空產品更換與改裝用零組件之設計生產核准文件。,2001/02/28,6,1.5 定義 名詞定義(續): e. 補充型別檢定證:係指對取得型別檢定證之航空器進行重大修改之設計審查核准文件。 f. 製造許可證:係指對已獲設計許可之航空產品生產之審查核准文件。 g. 型別認可檢定證:係

7、指對進口航空器設計審查核准文件。 h. 特種作業用途:係指農業、森林和野生動植物保護、航測、巡邏、氣象、空中廣告及民航局規定的其他特種作業者。,2001/02/28,7,1.5 定義 名詞定義(續): i. 技術標準件:係指安裝在民用航空器上符合技術標準規定的材料、零組件或機載設備。 j. 技術標準規定:係指由民航局頒布的技術標準件最低性能標準。 k.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係指民航局頒發給符合技術標準規定的技術標準件製造者之設計與生產的核准書。,2001/02/28,8,1.7溯及力 a. 本規定公佈實施前所設計製造之航空器其故障、失效和缺陷的報告,應按本規定之規定辦理。 b. 本規定公佈實施前

8、已進口使用,但尚未取得型別認可檢定證的航空產品,在本規定公佈實施後之首次進口時應依本規定第2.25條之規定申請取得型別認可檢定證,但經民航局同意豁免者,不在此限。,2001/02/28,9,1.9 故障、失效和缺陷的報告 a. 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和技術標準件核准書的持有人或型別檢定證權益轉讓所有人,在確認其製造的產品、零組件在使用中出現的故障、失效或缺陷造成以下c項所述的任一情況時,應向民航局報告。 b. 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和技術標準件核准書的持有人或型別檢定證權益轉讓所有人,於確認其製造的產品、零組件或技術標準件因偏離了品管系統而出現的

9、缺陷可能造成以下c項所述的任一情況時,應向民航局報告。 c. 發生下列情況時,須遵循本條a、b和d項規定向民航局報告:,2001/02/28,10,d. 報告應在故障、失效或缺陷確認存在後48小時內依規定的格式向民航局提交,內容包括: 1.航空器的序號; 2.如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機載設備,該機載設備的序號和型號代號; 3.如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發動機或螺旋槳,該發動機或螺旋槳的序號; 4.產品型號; 5.涉及的零組件、組件或系統的標誌,包括零件件號; 6.故障、失效或缺陷的性質; 7.時間、地點和初步原因分析。,2001/02/28,11,1.11申請豁免 a. 任何受適航標準中相關適航條款

10、規範者,基於技術方面的因素,得向民航局申請暫時或永久豁免適航標準中的部份條款。 b. 上述申請報告包括下述各項: 1.豁免的適航標準及其具體條款; 2.申請的原由;為保證具有等效安全所採取的措施和限制; 3.豁免的範圍;包括航空器、單位及適用期限; 4.申請人的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職務。 c. 民航局在收到申請報告後,應以書面答覆。,2001/02/28,12,第二章 型別檢定證,2.1.適用範圍 本章適用於頒發民用航空器、發動機和螺旋槳型別檢定證的程序要求及型別檢定證持有人的管理程序。 申請人 任何依法核准設立之製造場所。,2001/02/28,13,2.5 型別檢定證申請 型別檢定證申

11、請人應依民航局規定的格式填寫申請書,並附下列文件: a. 製造場所之設立核准文件; b. 如為航空器,則附航空器的設計特性、三視圖及基本數據; c. 如為發動機,則附發動機之設計特性、操作特性說明及使用限制說明。,2001/02/28,14,2.7 特殊條件 民航局進行型別檢定審查的產品具有新穎或獨特的設計特點,且其安全要求、營運的特殊適航要求和環境保護的要求未在現行的適航標準之內時,民航局得制訂特殊條件。特殊條件所規定的上述要求應具有現行民用航空法規的等效安全水準。,2001/02/28,15,2.9 適航標準的確定 a. 除航空器噪音或發動機排氣標準的要求外,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聲明其送審之

12、航空器、發動機和螺旋槳符合下述規定: (1) 申請日有效的適航標準,但經民航局另行核准者不在此限; (2) 民航局規定的其他特殊條件。 b. 運輸類航空器有效期為五年,其他類別有效期為三年,如果.產品需要更長的設計.週期,得延長之。 c. 未在期限內取得型別檢定證時,申請人得: (1) 依本條a項規定重新申請; (2) 提出延長原申請書有效期的申請。在此種情況下,申請人應使其設計符合在(有效期限後之)一特定日期有效的適用適航標準,此一日期由申請人自己選定, d. (一體適用原則)如果申請人欲使其產品符合提交型別檢定證申請書之後生效的適航標準的某一修正案時,此產品也應符合該修正案直接相關的其他修

13、正案。 e. ,2001/02/28,16,2.11 重新申請型別檢定證 涉及下列任一設計變更者應重新申請型別檢定證: a. 對產品的設計、構型、動力、重量、發動機之功率限制或速度限制變更過大,以致有必要對該產品與相關的標準和特殊條件的符合程度進行全面性的詳細審查; b. 改變航空器所裝發動機的數目或旋翼的數目;航空器更換不同推進原理的發動機或旋翼或更換不同工作原理的旋翼。 c. 發動機部份,涉及工作原理的改變; d. 螺旋槳部份,涉及槳葉數目或螺距變距工作原理的改變。,2001/02/28,17,2.13 型別設計 型別設計包括: a. 產品構型和設計特性符合相關適航標準所需的設計圖、技術規

14、範及其清單。 b. 產品結構強度所需的尺寸、材料和製程資料。 c. 依照相關適航標準中的要求,制訂持續適航之限制。 d. 為比較同一型別後期產品的適航性,如有需要,得提供噪音特性及燃油與廢氣排放要求所須的其他資料。,2001/02/28,18,驗證程序,2.15 檢驗和試驗 2.17 飛行試驗 2.19 試飛駕駛員 2.21 試飛儀器校準和修正報告 2.35 製造符合性聲明,2001/02/28,19,2.23 頒發型別檢定證 供民用航空使用之航空產品,均應取得民航局頒發的型別檢定證或型別設計核准書。 申請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的型別檢定證,或申請滑翔機、載人氣球、超輕型載具和其他非常規航空器

15、,以及裝在其上的發動機、螺旋槳的型別設計核准書者,應符合以下所列規定: 產品符合適航標準中相關的適航要求 航空器噪音要求及燃油、廢氣排放要求 民航局規定的特殊條件應符合相關的適航標準, 或符合民航局認為具有等效安全水準的其他適航要求 沒有不安全的特徵或特性。,2001/02/28,20,2.25 頒發進口航空產品型別認可檢定證 a. 首次進口之民用航空產品,均應取得民航局頒發的型別認可檢定證。 b. 型別認可檢定證申請人應向民航局提交下述資料: (1) 型別認可檢定證申請書, (2) 出口國適航當局頒發的型別檢定證和型別檢定證數據規範表; (3) 型別設計所依據的適航和環保標準、特殊條件及豁免

16、條款的核准書; (4) 本章第2.23條a項所列舉資料之適用部分; (5) 當該產品原適用之標準無法確保充足的適航性時,民航局得要求申請人適用民航局另訂之特殊條件和後期的適航標準。申請人並應提出相關的符合聲明; (6) 民航局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c. 經民航局在審查本條b項規定的資料並進行必要的實地檢驗,確認該產品滿足中華民國相關的適航要求後,由民航局頒發型別認可檢定證。,2001/02/28,21,型別檢定證,2.27 型別檢定證 型別檢定證應包括型別設計、營運限制、型別檢定證數據規範表、民航局審查後認定符合相關適航標準的記錄,以及對該產品所規定的其他條件或限制。 2.29 效期 型別檢定證,非經民航局吊扣、吊銷、或另行規定終止日期外永久有效。 2.31 轉讓性 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於民航局同意後將其型別檢定證轉讓他人,轉讓協議應提送民航局審查。,2001/02/28,22,2.33 持證人的權利 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或權益轉讓所有人得: a. 依第六章的規定申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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