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律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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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国际投资法律管理,国际投资法的定义及特征,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综合。 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调整国际直接投资关系 国内法关系和国际法关系的结合,国际投资法的热点问题 1。外资待遇标准 2。国有化/征收的补偿问题 3。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4。投资争议的解决,主要作用与内容,投资保护、鼓励和管理 投资国 鼓励:税收,帮助 保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东道国 鼓励:优惠 保护:投资及收益不国有化、征收,自由汇出 管理:审批、市场准入要求、履行要求,投资国的对外投资法律,投资国的鼓励性政策 优惠税收、优惠金融政策、信息技术人才援助 投资国的保护性政策 海外保险制度 投

2、资国的管制性政策 对外直接投资的流量、流向 限制高新技术输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概念和特点: 1. 概念:资本输出国为促进和保护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 2. 特点: (1)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 (2)保险对象仅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3)仅承保政治风险 (4)注重预防风险,二、承保险别,1. 征收险: 由于东道国政府实行征收或国有化,致使投资者的投资财产受到损失的风险。 直接征收:剥夺财产所有权 间接征收:对财产所有人使用、占有和处置财产进行无理干涉,致使财产所有人不能合理使用占有和处置财产。 除外责任:投资者本身的过错或不当行为 正当的管理,非有意实行国有化的措施,2

3、. 外汇险,由于东道国实施外汇管制,或由于其他突发事件,致使投资者的投资及其收益不能兑换成投资者所需要的货币,或不能自由转移出境的风险。 (1)禁兑险; (2)外汇险 货币贬值的风险? 条件:投保时,投资者必须从东道国获得关于原本和利润可以自由汇回的保证,3. 战争与内乱险,由于东道国发生战争、革命、暴动或内乱,致使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保财产受到损害的风险。 以政治为目的 “政治暴行”Risk of Political Voilence 4. 政府违约险 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资者签定的合同,并且使投资者无法求助于司法救济,或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裁决,或虽有裁决但无法执行的风险。,三、保险

4、机构,1. 政府公司: 美国OPIC(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mpany) 政府直接控制、领导的公司 2. 政府机构: 3. 政府和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 政府负责海外保险制度的承保、审核、理赔 国营公司负责海外保险制度的实际操作,东道国吸引外资的法律,鼓励性的政策法规 财政优惠 金融优惠 建立经济特区 管制性的政策法规 保护性的政策法规 投资及收益不国有化、征收,自由汇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特点: 内容详尽具体,以促进和保护两国间私人直接投资为中心内容,既有实体规范,又有程序规范 2-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受保护的投资:投资资产 与投资有关的

5、活动 受保护的投资者 缔约双方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保护的投资领域 (2)外国投资的待遇标准,(3)征收、国有化问题 征收或国有化的定义 征收或国有化的条件 补偿标准 “被征收投资的公平市场价值” (4)汇兑和转移 A 自由转移原则 B 自由兑换和转移的范围 C 转移的币种 D 对转移的限制 (5)代位求偿权 (6)争端解决 A 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的争端 友好协商、当地司法行政救济、国际仲裁 B 缔约国因条约的解释和适用产生的争端 谈判、国际仲裁,全球性多边条约,MIGA汉城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ICSID华盛顿公约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公约 TRIMS 与贸易有关的

6、投资措施 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 MAI?,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 1 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一、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特点 1。有专门的外资法律法规; 2。鼓励、优惠和限制措施并存 3。总趋势: 适应国际投资发展的需要,逐步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 二、基本内容: (一)对外国投资的管制 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标准: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和现实需要 具体的审批方式: 逐一审批制 有选择的审批制: 投资额度-智利 出资比例-菲律宾、匈牙利 优惠待遇-巴西 特定的经济活动-墨西哥 2。投资范围(外资流向) 3。出资比例 (1)上限:限制外国投资者在投资企业中的经营管理

7、权 (2)下限:,4。经营管理权和雇佣员工的限制 5。投资期限的限制 6。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 “拉美国家”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必须按投资时与东道国达成的协议,按一定的期限和条件,逐步将其股份出售给东道国国民 二、对外资的保护和鼓励 1。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 2。慎重征收和国有化 3。财税优惠,(1)税收优惠 (2)关税减免 (3)其他优惠 土地使用权、信贷融资 4。妥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2中国外资立法,一、外资基本待遇: 一定范围内,国民待遇、优惠待遇和差别待遇并存 1. 国民待遇: 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实行的待遇不低于其他已给予或将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2. 优惠待遇(超国民待遇)

8、 所得税优惠、资本转移、外汇汇兑,3.差别待遇(低于国民待遇)投资领域、严格的审批制度、,二、对外投资的保护 (一)外国投资的审批制度: 1. 逐一审批制 审批部门:外经贸部或国务院授权的地方政府和部门; 审批期限:中外合资企业:3个月 中外合作企业:45天 外资企业:90天,2. 投资领域 2002年4月1日指导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鼓励 允许 限制 禁止 3. 法律文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二)、外国资本的要求1. 出资比例 (1)规定上限:特殊部门(2)规定下限:25%,2.出资方式 (1)货币 (2)实物(机器设备、原材料) 条件:A. 是

9、合营企业生产必需的; B. 作价不得高于国际市场价格; C. 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在时间或技术上不能保证的。,(3) 工业产权和技术: 条件:A.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公司法B. 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C. 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D. 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 产品,3.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 :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 为企业各投资方实际缴纳的资本总和 :按照企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 300万 70% $300-1000万 50% Min:

10、$210万 $1000-3000万40% Min: $500万 $3000万 33% Min: $1200万,4. 出资期限: (1) 认缴资本制和实缴资本制 (2) 出资期限: 一次缴清自营业执照颁发起6个月 分期缴付第一次出资不得少于认缴份额的15% 自营业执照颁发起3个月 最后一期自营业执照颁发起一年内缴清,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三)经营管理的管制,1。物资采购 当地成分要求:(已删除) 2. 产品销售 出口业绩要求:(已删除) 3. 外汇管理 外汇平衡要求:(已删除) 4。劳动和雇佣 特殊行业,(四)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和解散: 1。经营期限: 合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暂行

11、规定 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必须在申请书中拟订 2。解散和清算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的特殊规定 中外合作者约定在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1. 合作期限为20年 2. 合作期限届满后资产归中国A公司所有 3. 合作期限前10年,利润全部用于偿还韩国B公司的投资; 4. 合作企业从第11年起,利润按6:4分配,如前10年未还清投资,则偿还期限顺延 Disputes:第5年,合作企业出现亏损,韩国B公司仍要求按上年度利润额收回投资,是否可以?,中国A公司,韩国B公司,合作企业C,三、对外国资本的鼓励

12、和保护,(一)征收和国有化 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收归国有 适当补偿,1. 所得税优惠 2. 再投资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将所得利润用于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另开办外资企业的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40%所得税 3. 关税优惠:进口设备、原材料可减免关税,(二)财政优惠,(三)其他优惠,1. 减免土地使用费 2. 优先提供水、电和运输条件 3. 信贷优惠,发达国家的国际投资立法,1 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 一、自由开放美国的外资政策 1,对外资进入没有一般投资审查制 (1)1974年,外国投资研究法 授权美国商务部和财政部调查、研究外国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的性质、范围、数额及对美国经

13、济社会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影响 结果:比重很小,没有威胁 (2)1975,外国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申报义务,还授权总统可以禁止外国投资者收购美国企业,但因违反开放政策未获通过。,(3)国际投资调查法1976 授权总统至少每隔5年进行一次美国海外直接投资和外国在美直接投资的调查,但仅用于分析和统计,不作为征税、审查或管制的依据。 (4)农业外国投资申报法1978 (5)“爱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 1988 授权总统可以阻止任何可能损害国家安全的外国兼并、收购或接管美国公司 1990,中国航天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收购曼可公司案,(6)加强对外国银行监督法1991 2。国民待遇 世界上最具吸引力的国

14、际投资市场 3。特殊范围内对外资的限制 (1)关键部门的限制: 通讯、国内交通、能源、秘密政府合同 (2)综合贸易和竞争法 二、从开放到某些限制加拿大、澳大利亚 1,70年代以前,实行自由开放的政策 2,1973,外国投资审查法: 设立外国投资审查局,正式建立了对外国投资的审批制度,以抑制外国资本的过度扩张,标志加拿大的外资政策从传统的开放转为限制 效果:遭到了国内外的反对,3,外国投资法1985 (1)外国投资审查局外国投资局 主要职能:审查服务 (2)对外国投资根据情况,分别采取申报和审查 对资产在500万加元以上的加拿大企业的直接收购 对资产在5000万加元以上的加拿大企业的间接收购 对

15、资产在500万-5000万加元以上的加拿大企业的间接收购且获得50%以上股权的 收购或新建涉及到加拿大传统文化遗产和民族特征的 (3)维护本国利益,保护关键行业 金融、能源、交通、通讯和文化,澳大利亚: 1972年以前,对外国投资采取传统的开放政策 1972年,通过立法授权总统干预外国投资 1975年,外国投资接管法,设立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正式建立了对外国投资的审批制度 外国投资接管法几经修订,逐步放松了对外资的限制,三、从保守到逐步开放日本 1,50年代,实行保守的外资政策 (1)外汇及外贸管理法 外汇管制,禁止外国投资者将利润汇出 (2)关于外国资本的法律, 设立外资审查局,有限制的引进

16、外资和技术 2,60年代以后, (1)成为IMF “第八条成员国”,日圆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取消了利润汇出的限制 (2)加入经合组织,资本流动自由化公约,先后实施了5次资本自由化,3,80年代全面修订“外汇法”和“外资法” (1)基本原则的改变 (2)放宽审批制度,改用申报与劝告的制度 4,主要特点: (1)有目标、有重点的逐步开放 产业投资自由化 证券投资自由化 技术引进自由化 (2)注重审批程序,对外资实行有效管理,2 WTO 下的投资法制,一、TRIMS协议:(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1. 协议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规制东道国对外国投资所采取的各类具有扭曲贸易性质的政策措施,包括鼓励措施和限制 2. 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1)不得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措施: 要求企业购买或适用国内产品 要求企业购买或适用的进口产品数量以其出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为限,(2)不得违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措施,限制企业进口产品,或将进口量限于企业出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贸易平衡要求) 通过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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