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建设法规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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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庆市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材料员通用与基础知识 2015.5.6,第一章 建设法规,熟悉法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地方法规,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年月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建设部部长、铁道部部长、交通部部长、信息产业部部长、水利部部长、2001年7月5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3年5

2、月1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1年6月1日 ),部门规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之间不符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定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注意: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裁决,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企业必备条件,按照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工程业绩等,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专业承包,分房建、公路、市政公用、机电安装、水利水电等12类,分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建筑装修装饰等60类,分木工、砌筑、抹灰等13类,可承揽的业务范围,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全部自行完成或分包,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转包给他人,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4、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为了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凡未经安

5、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均不得上岗作业,伤亡和事故处理报告制度,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遵循“四不放过”原则,1.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 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3.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4. 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定期 不定期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 吊销资质 追究刑事责任,质量管理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

6、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安全生产法组织保障措施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7、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管理保障措施,人力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经济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9、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培训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技术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

10、、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

11、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

12、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建立,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人员、器材、设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当地建设、安监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立即,1h,逐级上报,组织抢救 控制事态 及时上报,特别 重

13、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省级政府,市级政府,6个部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报告内容,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

14、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

15、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6、后,方可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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