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融职业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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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金融职业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使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

2、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由学校党委直接领导,党委工作部负责主抓,党总支做好发展党员的指导、审查等工作,并按照党委的要求对党支部的工作进行考核,党支部负责具体发展工作。各党总支、各支部要把吸收师生员工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第二章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启发和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及时把年满十八周岁、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好、愿意用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自愿申请入党的人,确定为积极分子。第六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

3、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报党总支及党委工作部备案。第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指定一至两名培养联系人,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至少每三个月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把现实表现情况记录在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第八条 学校党校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每学期举办一期培训班。培训后要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及格发结业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第三章发展对象的考察 第九条 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和成熟程度,在听取培养联

4、系人,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及团组织推荐(限共青团员)的基础上,由支委会确定发展对象,并召开支部大会宣布,报党总支审查,上报党委工作部,作为党的纪律不应告诉本人。 第十条 各系党组织在确定学生发展对象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学生中的优秀分子;2在校期间学生学习成绩要求全部及格;3在发展审核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4不欠学费。 第十一条 校党校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统一组织考试,考试成绩80分以上为合格。未经过学校党校集中培训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5、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对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一般可通过函调进行。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在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前,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政审综合材料、党校结业证书,学习成绩单等,报党总支审查,总支审查后上报学校党委工作部。 第十四条 拟发展对象经党委工作部审查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公示,进一步接受群众的监督,广泛吸取意见。公示时间7天。对公示后反映的意见,党支部应及时调查核

6、实,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五条 公示后,没有反对意见或有异议而经核实后不影响发展的,应统一上报党总支,由党总支到学校党委工作部领取入党志愿书。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十六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由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组织指定。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指导被介绍人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切实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业务学习、个人经历、存在不足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并实事求是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在讨论接收介绍人入党的支部大会上,介绍人还要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

7、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介绍人仍要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八条 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并表明自己是否同意其入党;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出席大会方可开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方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可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

8、和表决情况(应到数、实到数、有表决权数、同意数、反对数、弃权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报党总支审查,后上报校党委预审。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再审查,并与申请人谈话。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没有经过谈话的不能审批入党。 第二十一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逐个审议、表决。审批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党委审批意见”栏内,注明预备起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要及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报批的党总支。并由党总支转报党支部,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转告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

9、三条 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无论何种原因超过六个月未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重新开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问题,本人要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四条 入党手续履行完毕后,各党总支要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建立档案。毕业时到党委工作部办理组织转接介绍信及相关转接手续。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宜被评为优秀党员,不能担任各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

10、的手续。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可由党总支组织进行,也可由学校党委结合党内重大纪念活动组织进行。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应定期向党支部或介绍人汇报思想。预备党员每季度要向党支部写一份书面汇报,全面报告思想、工作情况,同时党支部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情况分析,并及时向本人转达支部意见。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及时向党支部递交书面转正申请。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接到转正申请后应审查并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要在会上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各方面的表现,支委会要说明对其进行教育考察的情况,与会党员充

11、分讨论后进行表决。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继续进行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表决通过,表决办法与接收预备党员大会时相同。支部决议应及时报党总支。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在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后,应报送到学校党委工作部,再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部、校党委要在入党志愿书上分别填写讨论决议、审查或审批意见。对批准转正的,应注明党龄起算日期;对延长预备期的,应写明延长理由及期限。 第三十二条 对党总支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学校党

12、委要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总支、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三条 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和发展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发展对象为学生的,在临近毕业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党总支应负责地将其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及时转给毕业生所去单位的党组织。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发展党员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把好“入口关”。要公正客观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程序发展党员,坚决抵制不正之

13、风。 第三十五条 党总支每年要向学校党委上报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未列入发展计划的不予发展。各党总支应分别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的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各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为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党委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对党员发展中违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十八条 党委工作部、监察审计处、党总支部负责受理有关的检举和申诉,制止并纠正违纪和违规行为;同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必要时会同纪委予以查处,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执行。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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