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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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第二条 加强对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健全职业病管理的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提高本公司职业病防治水平。第三条 提高公司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公司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工艺和材料;公司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第四条 新建、改建、

2、扩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安全环保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职业危害主管部门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第六条 公司不得聘用未成年工;不得安

3、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综合管理部应当及时将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安全环保部要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职业防治设备和个人防治用品。第八条 由安全环保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每年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由其出据检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并将检测结果通过公司各部

4、门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牌告知员工, 第九条 职业危害控制措施:1、对于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的工艺设备,应使用密闭的生产设备,并要加强维护和检修,杜绝跑、冒、滴、漏。2、生产中产生粉尘的工序,应有除尘、防尘措施,应设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并对作业场所进行及时清理,保持整洁。对除尘、防尘、通风和排风装置要加强管理,保证完整良好,不得擅自移作它用和拆除。3、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行队内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他居住房屋。4、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药品、防护设备、报警装置和防护用品,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5、对具有毒害物质的设备、容器、管道等进行检修时,执行设备检修

5、作业安全规程。第十条 在线监测人员负责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对监测的数据应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和相关领导。第十一条 实行职业病报告制度,对检查中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安全环保部门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公司还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职业病的诊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员工依法进行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公司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十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收集好日常监督检查资料,并立卷归档。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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