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审批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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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用地审批工作细则一、 审查环节及时限(一)审查环节受理(窗口经办,2个工作日)审查(土地股经办审核,2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决定(局长审核,1个工作日;窗口经办办结,1个工作日)。(二)审查时限:7个工作日。二、申请材料(1) 临时用地申请书、申请报告(2) 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包括企业批准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3) 临时用地合同或与被用地单位协议书(4) 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5) 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的,应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书(6) 临时用地对周边环境有明显影响(如易产生排水、躁音、灰尘的项目等)应附具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意见书

2、(7) 土地复垦方案(8) 临时土地复垦缴费证明(上述材料除标注外各一份,可提供复印件,但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以备核对。)三、具体环节审查内容及责任人员(受理初审:1.审查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2.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与办事指南所要求提供材料一致;3.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书面规范(如复印件是否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申请表填写有无缺项等);4.对符合要求的材料进行收件受理;5. 对项目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地类等情况进行初审,并代市政府草拟用地批复(初稿)。 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二)审查:对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进一步审核。 岗位责任人:土地股经办复核:对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复核。 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三)决定:对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核。 岗位责任人:局长窗口经办办结:行政审批网办结后,由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用地批复。 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四、审查过程注意事项(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人员在收件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二)初审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审批办件有问题需做补、退件处理的,应在该审批事项承诺时限的前半段时间内做出补、退件操作,并通知申请人。(三)审批过程应依法依规,并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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